9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夫妇送达裁定书,宣告这对夫妻破产。
郭某某和李某某经营一家个体工商户毛巾批发零售店。2009年,毛巾店仓库遭遇火灾,约150万元的存货被烧毁,此后10余年店铺一直亏损,2023年店铺关闭后,两人负债共928万余元。
这是自深圳个人破产条例施行以来,首次裁定宣告一对夫妻债务人破产,也是深圳第二例个人破产清算走入法定程序的案例。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意味着他们将开始为期三年的考察期,考察期满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免除未清偿的债务。人们关注的焦点是,个人破产清算会不会助长“老赖”逃债?借钱的债权人难道只能自认倒霉吗?
李曙光教授是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是全国人大新破产法与国务院破产兼并政策的主要起草人之一,一直以来都在积极推动全国性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在他看来,我国是世界上少数还没有建立全国性个人破产制度的国家,我们需要甄别这些“诚实而不幸”的负债人,给他们重生的机会,重新获得个人的尊严,他们才能为社会创造新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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