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平台侵害他人名誉,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 案例

学术   2025-01-25 08:51   浙江  

为泄一时之愤,逞口舌之快,在网络上随意发布诋毁他人的言论。“键盘侠”,你很有可能踏入了侵权的雷区。近日,洞口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上发布短视频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的案件。
@ 基本案情

肖某驾驶小车到机动车检测公司进行年检,花费480元年检费用。车辆被检测到“不合格”后,肖某根据检测公司的指引牌选择某汽修厂维修汽车,又花费了660元维修费。

随后,肖某的朋友告知其隔壁县检测费较低还能包过,肖某一气之下在某视频平台发布短视频,称“该机动车检测公司年审费涨了还不包过,套路深。”该条视频发布后,引起较高的播放量以及评论、点赞。机动车检测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要求肖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费用。

@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公民和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均享有名誉权。法人的名誉权系法人对其全部活动所产生的社会评价而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本案中肖某在某视频平台发布的短视频明显是出于对检测公司的检测行为不满,并对检测公司进行了负面评价,具有以贬损、丑化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特征,短视频平台面向不特定人群,通过迅速转发、分享的功能传播扩散,并被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知悉,再结合肖某账号的关注度及视频传播的公开性、广泛性必然会引发公众对检测公司信誉产生质疑,造成该公司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的危害后果,肖某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认定侵犯他人名誉权。

侵犯名誉权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肖某的行为对该机动车检测公司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该短视频三天后由于检测公司投诉,已经被平台禁止播放并下架,并未造成严重影响,故对检测公司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肖某的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范围、侵权后果等因素,责令肖某在该视频平台上向检测公司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将选择一家媒体公开刊登本案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肖某承担。
@ 法官说法

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平台具有较强的传播力和影响力。言论自由应该是法律框架之内的自由,在虚拟网络平台发表言论也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也不能损害公共利益。网上冲浪亦要守法文明,若发现自己被诋毁、辱骂时,应积极寻找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共同构建健康、绿色的网络环境。

@转载自丨洞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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