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政治不正确、演职人员塌房号称毁剧三件套。作为一名剧、瓜通吃的资深老法师,瞬间脑补了因抄袭下架的某电影;女主税务问题导致至今还未上映的某平台S级制作大剧;还有那些最终归宿只能是百度网盘的强制下架影视剧作品。那,我们今天先从抄袭开始聊聊影视剧侵权那些事儿!
@ 影视剧知产侵权主要类型
日前,热播古装电视剧《国色芳华》因部分妆造被指抄袭,怒冲微博热搜。
*左图为作者在小红书发布关于妆造侵权的事实
律评:《中国妆束·大唐女儿行》中的妆造设计,非文物的誊印,而是两作者在对文物及历史记载的理解之上,形成的具有独创性的二次创作成果。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于作品的认定,受著作权保护。如剧组在未取得作者的授权情况下,在影视作品中直接通过妆发、造型的方式复现了书籍中的造型作品,客观上存在构成侵害著作权的重大可能性。除了部分妆造在未事先取得授权上存在瑕疵,剧组与作者之间高效、真诚的双向沟通也提供了争议解决的正向典范。
2. 作者署名权纠纷
《隐秘的角落》前三集编剧起诉出品方未予署名
*左图为《隐秘的角落》前三集编辑在微博对此纠纷的说明
《白夜追凶》编剧遭前女友起诉,恋爱期间“共同创作”引争议
陈琼琼在其公众号发文爆料“称自己是《白夜追凶》编辑韩冰的前女友,而《白夜追凶》实际上是自己和韩冰共同创作的作品。” 对于韩冰声称《白夜追凶》为个人创作一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增加编剧署名并进行公开道歉。
法院认定:在陈某未提交双方达成合作书面协议的情况下,通过《白》剧剧本创作中,双方沟通、对外作者身份表示等客观事实,判断双方的意思表示,不能得出双方存在合作创作涉案作品的合意;从创作内容、创作过程和创作模式角度,根据现有证据,亦不能得出韩某与陈某存在合作创作涉案作品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作作者。
律评:编剧署名权纠纷是影视剧知识产权涉诉高发领域,剧方侵害编剧署名权的侵权方式主要包括完全不署名、署名位置不正确(如把编辑姓名放在特别鸣谢名单中)、署名顺序不正确(如把第二编辑姓名置于第一编辑前)等三种。此外,结合影视剧摄制现状,编剧和剧方不签书面合同、编剧中途临时更换、编辑团队集体分工作业、书改剧盛行等原因,客观造成了编剧身份认定梳理困难。且此类纠纷双方事后较难达成和解,笔者建议优先对此进行事前布局。
3. 网剧“撞脸”网络小说侵权纠纷
小说《团宠王妃爱爬墙》连载于网络平台,某科技公司与作者签订了合作协议,获得该小说专有排他形式的、全球范围内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改编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及上述权利的转授权、维权权利。该科技公司发现视频平台上热播短剧《亲爱的夜王子》与涉案小说从整体的故事主线、情节、顺序及架构、人物设定及人物关系,到具体的描述、台词、人物及地点均一致,该短剧与涉案小说构成实质性相似。
律评:网络文学和网络短剧不因作品性质不同而排除实质性相似,法院在认定网剧是否抄袭网络小说时,采用的是核心要素进行比对。微短剧的飞速发展也暴露了部分剧方版权意识缺乏的情况,微型团队和有限经费制作也亟需杜绝剧本拿来主义,否则可能在遭受微短剧下架处置的同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4. 同人作品侵权纠纷
金庸起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害其著作权(包括署名权、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将网络时代盛行、但争议不断的同人作品的合法性问题置于聚光灯下。本案《此间的少年》中出现的绝大多数人物名称来自《射雕英雄传》、《笑傲江湖》、《天龙八部》和《神雕侠侣》,且主要人物的性格特征、人物关系、人物背景都有较多相似之处,但故事情节不同,《此间的少年》背景是校园生活故事。
本案法院通过实质性相似的标准,采用角色、情节两分法分别认定:整体而言,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等60多个人物组成的人物群像,可以认定为已经充分描述、足够具体到形成一个内部各元素存在强烈逻辑联系的结构,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此间的少年》抄袭前述四部作品中的人物名称、性格特征、人物关系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所禁止的剽窃行为。《此间的少年》故事情节与涉案四部作品相比,两者故事发生的时空背景不同,推动故事发展的线索与事件、具体故事场景的设计与安排、故事内在逻辑与因果关系皆不同,两者的表达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故《此间的少年》没有侵犯涉案四部作品中对应故事情节的著作权。
律评:《此间的少年》一案的判决可以给到影视剧制作方和剧本创作者一些为自己的作品建立著作权保护壁垒的指引。作品人物或虚拟角色并不必然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专有保护,但如果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描绘越详尽、具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能性就更高。
5.“三分钟看完一部影片”侵权纠纷
《锦绣未央》著作权授权主体,依法享有《锦绣未央》非独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发现某网站上某一粉丝量4.4万的视频播放账号持续发布有《锦绣未央》剧集的视频片段、切片后的视频等内容,视频时长在几十秒至3分钟不等,配有“锦绣未央:李未央偷听到太子妃和王爷的这番话,愣是没敢进去探病”等能够概括视频剧集内容的标题,视频共计246条。后经平台披露信息,将侵权视频号主体戴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戴某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认定未经许可,擅自切片原视频后以“短视频+标题概括”的方式在网络平台上提供公众点击收看,侵害了原告对《锦绣未央》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律评:曾经轰轰烈烈的长短视频版权之争随着各大视频平台与社交平台的握手言和暂时落幕,但“三分钟看完一部影片”的侵权行为屡禁不止。而随着短剧的异军突起,热播短剧被换名搬运也成了新的侵权模式。笔者回忆起类案起诉材料准备过程中,逐帧比对原告作品和侵权作品的黑暗时刻,着实令律师们头秃,而法官面对内容好几G的证据心里也苦。
*上图为笔者梳理的影视剧侵权合规工作流程框架
纵观近几年的影视剧下架案例以及热度持久的影视剧案例(比如优酷的“养老剧”),影视剧需要的是正向流量、话题和爆点。笔者建议剧方从IP接洽开始,到后续热播上映,做好全链条的侵权防护布局。兼顾法律手段和舆情管理,做好充分准备直面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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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律师(微信:fy8713)|毕业于北京大学,曾为腾讯、百度、小米、小红书、虎牙等知名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及诉讼服务。执业领域包括企业互联网创新商业模式合规,游戏内容合规,动漫舆情管理,影视剧知识产权、数据权益、企业、个人名誉权争议解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