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经国际奥委会和中央电视台授权,央视某公司在中国境内享有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中央电视台制作、播出的第31届里约奥运会电视节目实时转播、延时转播、点播服务的专有权利。里约奥运会期间,央视某公司发现新某(北京)有限公司、盛某(上海)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将“正在视频直播奥运会”等作为百度推广的关键词,吸引用户访问其网站并下载“直播TV浏览器”,可直接观看央视某公司直播的奥运赛事。此外,两公司还在网站设置“奥运主播招募”栏目,鼓励用户充值打赏支持主播直播奥运会,吸引用户下载“直播TV浏览器”,引导用户进入专门直播间后,以“嵌套”的方式呈现央视某公司转播奥运会节目的内容,向用户提供主播陪伴式奥运赛事“直播”,并借此牟利。央视某公司以新某(北京)有限公司、盛某(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两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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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两公司作为专业的体育赛事直播平台经营者,以“搭便车”为目的,通过实施被诉侵权行为获取不当的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全额支持央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新某(北京)有限公司、盛某(上海)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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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提示
公司通过行使被授予的独家向公众直播赛事节目的权利,可以创造商业机会、获得商业利益,并提升自身知名度,这种权利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网络平台对体育赛事节目进行直播,需获得节目制作方的授权许可,并支付相应对价,遵循市场竞争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独家获取赛事节目资源、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的目的,具有不正当性。此外,网络平台不得通过加框链接嵌套技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行业惯例进行不正当竞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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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适用
来源 | 企业竞争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