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中国十大文化法、传媒法与文娱法事例发布会暨研讨会已圆满落幕。在这几天里,我们将分批呈现专家评议内容。本期推送的是传媒法事例十的专家评议内容。
事例简介
2019年9月至2022年5月间,杨某某利用其注册的某固传媒公司、某意科技公司、某固科技公司等公司研发的平台,招募数量庞大的兼职人员充当“网络水军”,并通过组织、操纵“网络水军”“养号”等方式,开展有偿“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等业务,即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实施包括对客户指定的影视作品、网络视频、游戏作品、商品的宣发等正面点赞、转发、评论,按客户要求在相关网络平台发布关于特定作品、商品的具体内容等提升热度的业务,以及通过在信息发布平台进行投诉举报等方式删帖以降低针对特定作品、商品的负面信息热度的业务。经调查,杨某某等共“养号”1294个,完成“转评赞”“直发”任务24万余条,任务金额合计896万余元;完成“投诉举报”任务1200余条,任务金额合计19万余元。另,杨某某等以营利为目的,有偿提供删帖服务的行为已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公告程序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杨某某等四被告共同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100万元,删除已发布的虚假信息并注销相关网络账号并赔礼道歉。
2024年7月4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诉杨某某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判令四被告删除已发布的虚假信息,注销“网络水军”的虚假账号1200余个,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100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没有上诉,判决已生效。
入选理由
该案是全国首例针对“网络水军”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案例。网络水军利用技术手段,实施虚假“赞转评”或恶意举报投诉、删帖等行为,人工操纵信息呈现,扰乱了网络舆论环境和互联网信用管理秩序,本质上属于传播虚假网络信息行为。该案相关责任人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对侵害不特定公众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行为,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该案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司法保障提供了有益经验,丰富了治理网络水军的司法实践。
专家评议
周丽娜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副主任、教授)
此案是全国首例针对网络水军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网络水军,在我们的法律规定里没有专门定义,所谓“水军”,一般是指在网络中针对特定信息内容进行特定干预的、有组织的群体,主要运作模式为“信息发布型”和“信息删除型”。
此案典型和示范意义,主要有:
首先,本案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虚假信息的认定标准。“网络水军”开展的“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等业务,本质上属于传播虚假信息行为,这一司法认定,拓展了以往判决对虚假信息限于捏造、虚构信息的狭义范围。随着技术迭代,虚假信息在网络空间的制造、传播呈现门槛低、成本低、危害大的特点,不仅阻碍多种公共治理目标的实现,如内容治理、犯罪防范、未成年人保护,在舆论导向、价值引导等方面也损害健康、良性的网络生态环境,造成网络空间整体秩序可信度、安全感降低,导致整体交易成本和正常交易秩序遭到破坏。此案对进一步净化网络空间,构建公平竞争网络环境,恢复网络空间社会信任,提供了有益的司法实践范本。
第二,本案通过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形式,以保障广大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有效破解过去以网民个体或经营主体通过单独民事诉讼寻求合法权益保障耗时长、取证难、维权成本高的难题。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网络“水军”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公益侵害属性、损害赔偿计算等法律适用规则,为网络虚假信息内容治理的民事公益诉讼路径首次确立了司法标准。
第三,本案也是对网络虚假信息民事责任的认定进行了有益探索。不仅要求“网络水军”承担赔偿责任,还要求删除虚假信息、注销相关账号,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这有助于消除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对违法行为起到了有力的震慑。同时,在损害赔偿部分,司法机关综合考虑了虚假信息对经济秩序和治理秩序的损害,既衡量了不特定用户受到误导的利益受损,也注意到对网络交易秩序和交易成本的伤害,法院最终做出100万元赔偿金额的判罚,有助于对此类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
作者 | 周丽娜
来源 | 中传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