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短视频+直播”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全国法院典型案例

学术   2025-01-25 08:51   浙江  

@ 涉“短视频+直播”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一审案号 :(2022)浙8601民初697号

裁判要旨
经营者通过“短视频+直播”的复合型推广方式形成的具有一定特色的产品宣传内容,能够聚集用户流量和流量变现的获益,可以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与竞争优势,该种商业利益应当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经营者在进行推广宣传时需恪守模仿自由的边界,如全面模仿他人的设计理念和编排创意,省却了自身劳动、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劳动成果,超出了合理范围和必要限度,会造成淡化他人宣传特色、模糊双方产品区分的效果,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介绍
  • 原告 :北京恒享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恒享公司)

  • 被告 :杭州美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美柚公司)

恒享公司与美柚公司均在“抖音”平台上推广、销售同类的枕头产品。恒享公司为宣传、推广、介绍相关产品,组织创作了涉案短视频及其文案,并进行直播。恒享公司发现,美柚公司使用与其相同的短视频文案,发布相近似短视频,使用相近似直播间布局、陈设等。

恒享公司主张美柚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美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美柚公司辩称,涉案文案不构成作品,其行为不足以造成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美柚公司未经恒享公司许可,在其运营的“抖音”账号发布的短视频中,使用了与涉案文字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文案,使得相关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或地点浏览、获取涉案文字作品,侵犯了恒享公司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恒享公司为推广其产品投入了人力物力,按照其宣传风格和设计理念,选取各种素材创作了涉案短视频,在其“抖音”账号中进行发布和推流,并对其直播间进行背景布置设计,形成了具有一定特色的产品宣传内容,获得了较高的用户点击量和关注度,可以为其带来经济利益与竞争优势,该种商业利益应当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

美柚公司的被诉短视频和直播间模仿套用了恒享公司的设计理念和编排创意,超出了合理范围和必要限度,如对美柚公司的被诉行为不加禁止,将直接形成对恒享公司相关产品经营推广的冲击。美柚公司与恒享公司互为竞争对手,在宣传、推广互为竞品关系的相似度较高的产品时,更应在产品宣传、推广的方式方法上尽可能有所区分。

但美柚公司不仅没有进行适当的区分,反而全面模仿照搬了恒享公司的设计理念和编排创意,在宣传风格和产品介绍方式上使用无明显差异的内容,其主观上存在“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也会造成淡化恒享公司宣传特色、模糊双方产品区分的效果,容易引起消费者产生误认。美柚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 :美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恒享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短视频+直播”的复合型推广方式已经逐渐成为诸多商家的重要营销手段,短视频的片头文案、产品介绍用语和直播间的宣传风格、设计理念等创意内容是其核心价值所在,决定其是否能在短时间内吸引用户注意、获取交易机会。

好的创意将为商家带来大量的用户流量和交易机会,成为商家重要的获客渠道。但部分商家通过模仿照搬他人创意的方式在短视频、直播平台上进行“抢客”,超出模仿自由的范围,如对此类行为不加以禁止,将直接形成对企业正常营销推广、自主创新积极性的冲击,进而影响市场竞争秩序。

本案判决明确了“短视频+直播”复合型推广方式形成的具有一定特色和影响力的宣传内容,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合理界定了模仿自由的范围与正当竞争的界限,明晰了“短视频+直播”复合型推广方式的行为边界,为类似案例提供了范例和借鉴。
@转载自丨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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