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现象级的网络游戏层出不穷,在火爆全网的同时,也引发了一轮轮“模仿潮”。“碰瓷”热门游戏牌面图案是否构成侵权?游戏名称结构相似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最终认定原被告双方的游戏牌面图案构成实质性相似,但游戏名称结构并非原告独有,判决被告下架游戏牌面美术作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6000元。
@ 基本案情
原告是“A了个A”小游戏的开发和运营公司,对该游戏本身及游戏牌面的16种图案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APP中上线了“B了个B”麻将游戏。
原告认为,“B了个B”麻将牌面上的图案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A了个A”游戏中的牌面图案构成实质性相似,且两款游戏名称结构也存在相似之处。原告将被告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所主张的牌面图案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不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即便原告主张的牌面图案构成作品,被告平台产品内的图案与原告不同,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此外,原告产品不属于具有一定知名度或影响力的产品或标识,不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构成,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行业的市场规模、用户数量、游戏收益屡创新高,但盗版、抄袭、换皮等游戏侵权行为也屡禁不止,网络游戏运营者之间存在着多种类型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与不正当竞争纠纷。在著作权的保护框架下,整体保护策略强调将网络游戏视作一个综合性的完整作品进行统一保护,而拆分保护则主张依据网络游戏内各元素所属的不同作品类型,单独进行保护。在不足以认定网络游戏整体侵权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对图像设计、音乐创作等游戏元素进行单独保护,既符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也符合权利人的合理期望,有助于促进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