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例简介
原告北京某科技公司、浙江某科技公司共同运营某短视频平台,设置投诉举报通道并在用户协议等平台规则禁止恶意举报和恶意投诉解封等扰乱平台正常管理秩序的行为。被告淮安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共同宣传、推广、销售代举报、代解封等服务并以6元每次(100次起售)的价格标准向用户提供涉案短视频平台用户主页、作品、直播间等多种类型的代举报服务,同时以一万粉丝以内3000元(一万粉丝以上按号报价)的价格标准向用户提供涉案短视频平台中永久禁封账号的代解封服务。原告将被告诉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诉称,被告恶意批量代举报服务妨碍涉案短视频平台举报投诉机制的正常运行、增加了平台的治理和运营成本,亦侵害了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
被告辩称,其接受部分受侵害的投诉人的举报委托,代理履行投诉机制,高效帮助投诉人达到维权目的,并未损害遵法守约用户的权益,同时也达到督促二原告落实平台主体责任,加强内容管理的意识,从而间接提高市场占有率。故被告的行为并未损害原告的竞争权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4年4月11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1.原告享有基于投诉举报机制形成的互联网商业生态系统、用户基础、内容资源而形成的竞争优势、竞争利益。2.被告主观上具有破坏涉案短视频平台投诉举报机制投诉主体、投诉范围、投诉流程的故意,客观上会导致涉案短视频平台投诉处理的负累、他人账号的限流,3.被诉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2024年8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入选理由
除我国民法典要求平台为权利人提供举报投诉渠道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制度,平台通常也为普通用户提供举报非法侵权内容的入口。如何保障举报投诉机制的健康运转,在为公众提供顺畅举报通道的同时防止不法举报的发生,值得认真研究。本案为深入理解平台举报投诉机制的本质、妥当平衡各方利益,最终达到维护良好网络言论秩序的目的,提供了讨论契机。案件判决为厘清各方当事人的行为边界、完善互联网平台举报投诉机制作出了富有建设性的探索。
3,专家评议
刘文杰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
向平台虚假投诉、恶意举报的行为,可能构成名誉侵权、商业诋毁甚至敲诈勒索,就此《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电子商务法》42条3款亦规定,因(知识产权侵权)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的则是不同的问题,即代理举报投诉的合法性问题。需要考察的第一个问题是,能否委托他人代为投诉举报?一个值得注意的事实是,虽然各家平台努力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处理机制,但对普通人而言,有时候完成投诉举报还是有一定难度。有的平台上寻找投诉入口比较困难,举报按钮设置较为隐蔽,甚至没有出现在首页或主要页面,顺利走完举报流程同样存在实际困难。如果由熟悉举报流程的人来做这项工作,可能会事半而功倍。从《民法典》规定来看,委托他人投诉举报也是法律所允许的。
需要回答的第二个问题,是能否将代理他人举报投诉作为一种营业,也就是向社会提供有关举报投诉的收费服务?同样可以肯定,代理他人主张权利并收取委托人报酬,通常也是合法的。否则律师行业就不存在了。在网络举报投诉领域,国外的大型版权人往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侵权调查和举报投诉。这里举一个例子,在BMG v. Cox一案中,版权人委托专业公司在线搜索侵权文件,向网络服务商发送载有侵权材料IP地址的通知。至起诉时,受托人已经发送了250万个侵权通知。对于有足够财力的权利人,购买专业机构的服务是应对大面积网络侵权的相对理想的选择。事实上,我国大型版权人同样将举报投诉工作委托专业代理机构。
因此,在评价代理网络举报投诉行为时,需要注意避免陷入两个认识误区。一个误区是根据举报投诉代理机构的营利性认定其存在恶意,认定其行为是不正当的。在我们的观念里,如果帮助他人追求一个正当目的还要收费,常常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进而是违法的。这样一种观念惯性需要逐渐改变。另一个误区是,认为招揽代为投诉举报业务具有违法性。应当认为,经营者宣传自己的服务内容,原则上具有合法性,只有虚假宣传才是法所禁止的。
另一方面,代理举报投诉,应立足为权利人遭受人格权侵害或知识产权侵害等情况而代为举报,而不应意图助长虚假举报。如果是像本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那样,代理投诉举报机构意图帮助他人进行虚假举报,包括不是诚实的认为权利受侵害或内容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而进行投诉,为举报而编造投诉理由,或者制造虚假的行为外观,通过控制多个账号制造多人举报的假象,其行为则是违法的。这种行径不但使得平台将精力用在非法举报的处理上,造成人力物力的无谓耗费,还妨碍了正当举报投诉者的投诉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在这个意义上,代理投诉方对平台也构成了侵权。
本案为深入理解平台举报投诉机制的本质、妥当平衡各方利益,最终达到维护良好网络言论秩序的目的,提供了讨论契机。案件判决为厘清各方当事人的行为边界、完善互联网平台举报投诉机制作出了富有建设性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