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两用”和“物项”

文摘   2024-10-21 07:03   山东  

2024年9月30日,第79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10月19日在国务院网站发布,全文请见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

条例是在2020年《出口管制法》公布施行的背景下,总结实践经验,整合现行分散的制度规定,制定的一部统一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现行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将在条例施行同时废止。

此前,我们曾经介绍过商务部于2022年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征求意见:

商务部起草《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正在征求意见

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定义了何为“两用物项”:

本条例所称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关于条例规定的“两用物项”,我们的理解是:

“两用”容易理解,但有扩大

“物项”概念少见,范围特殊

两用

条例对“两用”的界定与《出口管制法》相同,即军用和民用。

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军用,不只是直接的军事用途,对于“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也视为军用。

二是,条例不只是局限于“军用和民用”。

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第四十七条 出口管制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的出口管制,适用本条例。

《出口管制法》第二条第一款关于“管制物项”的规定是:

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以下统称管制物项)的出口管制,适用本法。

也就是说,“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即使并非“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的物项,其出口管制仍然适用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条例。

物项

物项,指货物、技术和服务,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这是一个在其他与进出口(境)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中都不常见的概念,条例的界定融合了《出口管制法》的第二条的相关表述。

《出口管制法》

第二条 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以下统称管制物项)的出口管制,适用本法。

前款所称管制物项,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本法所称出口管制,是指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本法所称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

本法所称军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以及其他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

本法所称核,是指核材料、核设备、反应堆用非核材料以及相关技术和服务。

拿海关的监管对象(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来对照不难发现,物项包含的技术、服务及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都不属于海关监管对象。这也可以从一个角度解释为何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中,海关只是参与的部门之一,而非主管部门。

出口管制,海关管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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