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30日,第79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10月19日在国务院网站发布,全文请见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
条例是在2020年《出口管制法》公布施行的背景下,总结实践经验,整合现行分散的制度规定,制定的一部统一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现行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将在条例施行同时废止。
此前,我们曾经介绍过商务部于2022年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征求意见:
本条例所称出口管制,是指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两用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两用物项,包括两用物项的贸易性出口及对外赠送、展览、合作、援助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转移,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关于条例规定的“出口管制”,我们的理解是:
两用
第十三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可以禁止特定两用物项的出口,或者禁止特定两用物项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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