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出口”和“管制”

文摘   2024-10-22 07:00   河北  

2024年9月30日,第79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10月19日在国务院网站发布,全文请见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

条例是在2020年《出口管制法》公布施行的背景下,总结实践经验,整合现行分散的制度规定,制定的一部统一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现行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将在条例施行同时废止。

此前,我们曾经介绍过商务部于2022年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征求意见:

商务部起草《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正在征求意见

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界定何为“出口管制”:

本条例所称出口管制,是指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两用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两用物项,包括两用物项的贸易性出口及对外赠送、展览、合作、援助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转移,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关于条例规定的“出口管制”,我们的理解是:

转移大于传统出口
管制包括禁止和限制

两用

条例所管制的出口,更确切地表述应是“转移”,比通常理解的“出口“的范围更大,既包括通常理解的贸易性”出口“,也包括了对外赠送、展览、合作、援助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转移。
如果考虑到条例管制对象中的“技术和服务,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的转移,并不必然依赖或伴随实物的交接,因此,认定“转移”行为的难度显然更大,也显然超出海关监管的范围。
所以,我们可以在条例中看到,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监督执法,是以商务部为主开展的。
管制的措施分为两种:禁止和限制。
条例中以较大篇幅对于限制措施做出规定,我们理解《第三章 管制措施》都是基于“限制”这一基本原则的规定。
而关于禁止措施,条例仅在第十三条规定:

第十三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可以禁止特定两用物项的出口,或者禁止特定两用物项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出口。

因此,对于出口管制,既不可简单地认为就是禁止出口,也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是限制出口
我们的理解是,对于出口管制的两用物项,限制出口是原则,禁止出口是特例。
参考:
出口管制,海关管什么?
如何理解“两用”和“物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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