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要求:海关6-48小时内放行

文摘   2024-11-22 07:03   山东  

10月1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4〕156号),全文请见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

通知列出的《工作任务通知表》共30项复制推广措施,按推广范围分为2类:一是在全部自由贸易试验区推广的17项,二是在全国推广的13项。

第3、4项任务要求海关总署在全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海关推广规定时限内放行货物。

空运快运:6小时内

其他:48小时内

几点提示:

1.不分进口、出口

措施未区分进口或者出口货物,应当理解为是对全部进出口货物的共同规定。

2.不分一线、二线

措施未区分自由贸易试验区与境外的“一线”以及与境内区外的“二线”,应当理解为是对于“一线”、“二线”的共同规定。

3.共同前提

措施规定的前提条件中有2条是共同的要求: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完成必要检疫程序。

4.各自前提

对空运快运货物的单独要求是: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和已提交必要海关单据,对其他货物的单独要求是:已抵达和提交通关所需全部信息。

5.留有余地

措施对空运快运货物6小时内放行是从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起算,且以“正常情况下”留出余地,对其他货物48小时内放行则以“尽可能”留出余地。

此外,推广措施中还有以下几项涉及海关监管,且推广范围是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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