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以来进口减免税政策(更新至2024.9.5)

文摘   财经   2024-10-17 07:00   山东  

2021年以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以及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等十余个部门陆续出台进口减免税政策,目前已出台政策涉及以下17个领域:


集成电路和软件

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民航维修用航材

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

新型显示

中西部地区国际展会展品

科技创新

科普

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

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展品

种子种源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品

重大技术装备

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

哈尔滨亚冬会


 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政策,并给出重点提示。


识别各图中二维码可直达官网政策原文。


(一)集成电路和软件


2021年3月-4月间,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以及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联合出台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及配套措施。


5月28日,海关总署关税司发布《关于执行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10月19日,海关总署关税司发布《关于调整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项下相关征免性质对应监管方式的通知》。

 

2022年3月14日,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2023年3月17日,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2024年3月21日,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2024年9月5日,海关总署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优化海关税收服务 助力外贸质升量稳有关措施的通知》,其中,“优化减免税进口货物后续管理”部分包含的3项具体措施中有1项与集成电路有关。


延伸:从20年来进口减免税政策的变化看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提示:


1.需要注意政策的实施时间方面,前3份和第6、7份通知(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与中间2份公告(2020年1月1日起)不同,第8、9、10份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最后1份通知未明确实施期限。


2.上述进口税收政策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需要注意,国务院通知并非仅针对进口税收方面规定了促进政策,而是涵盖了财税、投融资、研究开发、进出口、人才、知识产权、市场应用和国际合作诸多方面。

 

(二)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2021年3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出《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3号)。


通知规定:为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公益属性,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名录及委托进口单位由卫生健康委确定,并送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三)民航维修用航材


2021年3月-4月间,财政部、海关总署以及工信部、民航局联合出台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及配套措施。

 

6月30日,民航局发布《第一批具有免税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资格的进口单位名单》。


7月30日,海关总署关税司发布《关于执行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12月14日,民航局发布《第二批具有免税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资格的进口单位名单》。


延伸:

特殊!需办理减免税手续,但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名单和清单: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免税的2个关键点

民航局发布第一批免税维修航材进口单位名单

 







提示:


1.由于不涉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或分期缴纳或者返还等事项,在近期集中出台的进口税收政策中,“民航维修用航材”的政策是唯一没有税务总局参与的领域,其他均为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政策,并由3部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管理办法。


2.财关税[2021]15号通知明确规定“对本通知项下的免税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除此之外,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品、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展品、种子种源、广交会的进口税收相关政策中也有同样的规定。


延伸:又见“海关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四)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


2021年4月12日、1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以及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能源局联合出台“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及配套措施。


6月15日,海关总署关税司发布《关于执行“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10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免税进口商品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提示:


根据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执行“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有关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执行单位,可以对外租赁方式或承包工程出口方式将免税进口海油工程船舶及随船设备、物资出境作业


(五)新型显示


2021年3月3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出台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同日,3部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出台配套管理办法。


6月11日,海关总署关税司发布《关于执行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4年9月5日,海关总署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优化海关税收服务 助力外贸质升量稳有关措施的通知》,其中,“优化减免税进口货物后续管理”部分包含的3项具体措施中有1项与新型显示有关。







提示:


1.税收政策分为“免征关税”和“分期缴纳增值税”2类,对应主体要求不同。


2.牵头制定企业名单、商品清单及分期纳税方案的,分别是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和财政部。

 

(六)中西部地区国际展会展品


2021年3月3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出台“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


5月28日,海关总署关税司发布《关于执行“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延伸:又见“海关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提示:


1.与其他几份标题中都带有“十四五”字样的税收政策明确规定“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不同,财关税[2021]21号通知未明确施行时间。


2.这份中西部展会的优惠政策中明确规定了“对享受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七)科技创新


2021年4月1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出台“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4月16日,3部门联合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信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共11个部门联合出台配套管理办法。


为与新政策衔接,4月13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废止<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等3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6号),决定废止:

1.《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45号)。

2.《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63号)。

3.《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93号)。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延伸:施行13年的科教免税规定已废止


7月6日,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发布《关于执行“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9月30 日,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专门就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中涉及“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管理予以明确。


“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包括:

科研院所

国家实验室

国家重点实验室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

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


10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财关税〔2021〕44号)。


2022年1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2021年(第28批)新认定及全部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158号)。


发改委发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2021年评价结果,128家将被撤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这份“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有啥用?


4月30日,财政部、科技部、民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有关研发机构适用进口税收政策资格认定事项的通知》(财关税〔2022〕7号),将按财关税〔2021〕24号文件规定应由上海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部分研发机构,调整为由浦东新区有关部门认定,浦东新区有关部门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展对有关研发机构享受政策资格的认定工作,认定的第一批研发机构自2021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


8月30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出《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第29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2〕751号),组织开展2022年(第29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

1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司发布《2022年(第29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拟认定名单公示》,拟认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113家,分中心8家。

2023年2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印发第29批新认定及全部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23〕139号)。


3月22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出《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第30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3〕207号),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


7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司发布2023年(第30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拟认定名单公示,拟认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123家,分中心6家。


2024年9月5日,海关总署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优化海关税收服务 助力外贸质升量稳有关措施的通知》,其中,“优化减免税进口货物后续管理”部分包含的3项具体措施中有2项与科技创新有关。










提示:


1.免税政策分为“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2类,对应商品不同。


2.不同于其他税收政策,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中,明确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将免税进口商品移作他用。具体规定:

--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可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对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科技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的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有关规定的,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以科学研究或教学为目的,可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配套设备用于其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或用于开展临床实验所需依托的其分立前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其中,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限每所医院每3年每种1台。


3.在配套的管理办法中,再次强调了违反规定的后果

进口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通知》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八)科普


20214月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出台“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同日,3部门联合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信部、广电总局共7部门联合出台配套管理办法。


6月4日,海关总署关税司发布《关于执行“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2年3月4日,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九)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


2021年4月12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出台“十四五”期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进口税收政策。


5月11日,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发布《关于执行“十四五”期间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税收政策的通知》。




(十)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展品


2021年4月2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向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发出《关于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32号)。


4月29日,海关总署办公厅向海口海关发出《关于执行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署办税函〔2021〕2号)。




与另一份同为展会销售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财关税[2021]21号《关于“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相同,这份针对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的优惠政策中,也明确规定“对享受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在所有海关已经发布的执行政策通知中,这是唯一一份由海关总署办公厅发布的,其他都是海关总署关税司。


(十一)种子种源


20214月2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出台“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


12月10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林草局联合发布第505号《关于公布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的公告》。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第680号公告,自2023年7月17日起停止执行


12月22日,海关总署关税司发布《关于执行“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管函〔2021〕148号)。


2022年1月5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公布调整后<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农办外〔2022〕1号),根据《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对农业农村部等5部门第505号公告发布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中税则号列进行相应调整。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第680号公告,自2023年7月17日起停止执行


2022年1月13日,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发布《关于执行“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税管函〔2022〕6号)。


2023年6月27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发布第680号公告,公布《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二批)》,自7月17日起实施,《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林草局公告第505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公布调整后〈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农办外〔2022〕1号)同日停止执行。








(十二)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品


2021年9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发出《关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2号)。


9月2日,海关总署关税司向北京海关发出《关于执行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税管函〔2021〕93号)。


2023年8月1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发出《关于延续执行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5号)。




这是进口减免税政策中又一明确“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的一类货物。


目前已经见到同样明确规定的还有:


民航维修用航材

中西部国际展会展品

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展品

种子种源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


(十三)重大技术装备


2021年12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通知,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



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通知调整的3个目录是:


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年版)

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21年版)

3.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年版)


关于3个目录,请参考: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逐步规范


关于目录调整发布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请参考:是谁把TA埋葬在征求意见里?

 

通知第三点规定:


对202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举办的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及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项下的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继续按照财关税〔2019〕38号文执行;2022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按本通知执行


关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及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请参考:


关于发布《2021年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和《海关支持2021年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的公告


进口减免税新政之“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品”(截至9月2日)


进口减免税新政之“中西部地区国际展会展品”(截至5月28日)



(十四)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


2022年11月14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联合发布2022年第35号《关于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

此前,四部门曾分别于2018年和2019年发布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税〔2019〕24号,同时公布了适用政策的药品清单。


2020年,四部门发布2020年第39号联合公告,公布第二批清单,并对第一批清单中的部分税号予以修正。


此次发布的公告,公布第三批清单,按照此前政策规定,进口环节增值税减按3%征收,同时,对第二批清单中的个别药品的税号,第一、二批清单中部分药品的活性成分名称/活性成分通用名称予以修正和明确。


(十五)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


2023年4月15日,第133届广交会开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5号),通知规定:

“对2023年举办的广交会在商务部确定的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每个展商在本年度展会展期内累计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类别、销售数量或金额上限按附件规定执行”。

广交会销售的进口展品“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2024年5月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延续执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0号),对2024年至2025年举办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延续执行前述财关税〔2023〕5号通知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

(十六)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


2024年4月30日,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第4号联合公告发布《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以从事永久收藏、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通过接受境外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方式进口的藏品,以及外交部、国家文物局进口的藏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同时,《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提示:


1.政策覆盖面扩大。在继续对省级及以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的基础上,对其他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需免税进口的藏品,由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牵头审核,确有必要进口的藏品可按本规定享受免税政策。


2.新增免税主体。新增国家文物局、外交部为免税主体,支持文物追索返还和保护。


3.增加前置审核程序,强化后续监管。进口藏品前,需向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提交免税进口藏品申请,由两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各级文化旅游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需加强管理,确保免税进口藏品永久收藏,且仅用于公益性活动。


4.在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之间调拨、交换、借用免税进口藏品,应履行相关手续,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备案,无需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5.在海关监管年限内,海关建立免税进口藏品台账,对调拨、交换等情况进行登记,抽查免税进口藏品是否存在转让、移作他用、抵押、质押或出租情况。


(十七)哈尔滨亚冬会


2024年7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4号)。

8月7日,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发出《关于执行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税管函〔2024〕59号)

提示:
财税〔2024〕24号通知规定,对组委会为举办哈尔滨亚冬会进口的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哈尔滨亚冬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审核确定。
上述税收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通知明确,主管海关对照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商品范围、数量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制发《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审核确认手续纳入减免税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运动会(代码939),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其他进出口免费(代码3339)。



以上是2021年以来截止到2024年9月5日已出台进口减免税新政策,我们将继续关注政策变化,欢迎您继续关注“观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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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彩蛋”:


关于海关的减免税政策,从2021年3月1日起也开始施行新的规定:



同时启用配套的文书和报表:3月1日起,海关启用新版减免税文书和报表


2023年3月7日海关总署令第261号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自2023年3月7日起施行,其中,废止了1999年8月5日海关总署令第7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办法》


2023年3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20号《关于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事宜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第197号公告,修订2021年第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2、6、17、20所列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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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出口许可证件发证机构


2022起,进出口食品安全海关新规速递(12月23日更新)


RCEP海关政策速递(更新至202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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