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海关总署网站发布通知,就《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是否存在影响公平竞争事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全文请见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
征求意见稿显示,海关总署将采取以下措施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
(起草说明进一步明确:企业只需完成报关单位备案和跨境电商企业备案后,即可直接开展业务)
(起草说明进一步明确:“单一窗口”将不再对9610、1210、9710、9810等模式申报清单与收款信息进行校验)
(起草说明进一步明确:允许跨境电商出口货物以散货形式进入集拼仓库,先行接受海关查验,然后再根据实际需求灵活拼箱装运)
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郑州、长沙、广州、深圳、黄埔、成都、乌鲁木齐海关等2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试点。允许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退货商品跨直属关区退货,退货商品仅允许退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业务的企业应规范经营,具备企业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并向海关开放或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接。
征求意见稿最后强调:其他有关监管要求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2020年第44号以及2020年第75号有关规定执行。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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