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发布《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施行至今有过4次修订,分别是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办法第一条明确列出的制定依据,除了《海关法》,另一个就是《关税条例》。
《关税条例》于2003年11月23日由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逾20年。
办法的出台正是配合《关税条例》的施行,同时废止的则是1986年9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的《海关征税管理办法》。
进入到2024年,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税法》,施行20余年的《关税条例》将在12月1日《关税法》正式生效施行的同时被废止。
为配合《关税法》的施行,海关自8月份开始,启动了大规模的修订、制定规章工作,截至9月10日,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就有35部,其中,新制定1部,修订34部。
在修订的34部规章中,最重要的就是这个第124号署令发布《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单独为了这个规章的修订发布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关税法》实施做准备:海关拟修订《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正在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显示,修订的办法仍然叫作《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将与《关税法》的施行同时生效。但是,不同于前几次的修订,新修订的办法施行同时,将废止第124号署令发布的这个《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之所以没有延续之前仅做修订的做法,而是废止原办法,除了制定依据由《关税条例》变为《关税法》这一重要原因之外,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还为我们提供了诸多观察的重点,比如:
--现行《征管办法》共七章84条,《征求意见稿》拟设七章89条
--因《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署令第245号)已明确减免税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不再保留第五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减征与免征”内容
--考虑到现行《征管办法》未规定税收强制有关内容,增设“税收强制”章节(第六章),结合《关税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有关内容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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