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127号发布《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发布《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自2014年3月13日起施行同时废止。
《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1992年9月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36号)、1994年10月24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50号)、1995年7月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52号)、《海关总署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报关注册登记事项的公告》(〔2004〕25号)、《海关总署关于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事项的公告》(〔2004〕26号)同时废止。
其中,第36号署令发布的《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在时隔一年之后,又被废止了一遍:
2006年3月20日,海关总署第146号令发布《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1992年9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36号)、1997年4月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62号)同时废止。
(已废止)海关总署令第36号: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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