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理论大家卢曼与哈贝马斯曾于上世纪展开长期思想论争,引起众多研究领域关注。然而,由于卢曼在传播学领域的边缘地位以及哈贝马斯在此之中的碎片化呈现,此重要事件被遗忘于传播思想的历史长河,仅散见于少数研究。对此,本文希望重访二者的思想论争,呈现卢曼与哈贝马斯思想论争所涉及的“交流”哲思,并基于传播思想史视角探究二者究竟围绕着什么核心议题形成交锋。通过重访卢曼与哈贝马斯在不同时期重要作品中的思想论争,文章发现:卢曼与哈贝马斯关于“交流”的思想论争与二者致力于批判主体哲学的核心诉求密切相关,这场思想争鸣实则聚焦交流过程中的主体批判。
01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社会理论大家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与卢曼(Niklas Luhmann)曾在上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展开长期思想论争。思想论争涵盖交往行动理论与系统理论、批判主义与功能主义、学术价值观等(黄钲堤,2016)。对于传播研究,这场争论最值得关注之处莫过于卢曼与哈贝马斯对“交流”的思辨。哈贝马斯由于其法兰克福学派身份及创造的“公共领域”概念早已为传播学界所知。尽管卢曼在近年来得到少数传播研究挖掘其交流思想(黄旦,2020),但总体而言,仍未得到传播研究领域的充分重视,这或许与其“令人望而却步”的交流观念有关(卞冬磊,2016)。事实上,卢曼不仅基于交流与大众媒体编写专著(黄旦,2020),更将交流视作社会理论的基石(黄钲堤,2016)。在其生前遗著《社会理论》(Theory of Society)的序言部分,卢曼直言:“没有交流,(我们)就无法想象社会。”(Luhmann,2012:xiii)
尽管卢曼与哈贝马斯的思想论争见诸哲学、政治学、法学研究(宾凯,2010;黄钲堤,2016;后盾,2017),并与传播思想密切相关,但由于这些研究领域与传播研究之间交错的盲点,此思想史事件未得到传播研究者的足够关注。卢曼与哈贝马斯在论争中关于交流的哲理思辨多以碎片化形式见诸已有研究(李育富,蔡雨坤,2012;葛星,2012;黄旦,2020)。仅少数传播研究聚焦二者交流思想的冲突,并将卢曼与哈贝马斯的交流思想定义为“不可交流性”与“追求共同性”之间的冲突(卞冬磊,2016),但思想冲突的背后成因与具体过程尚未得到呈现与重视。
换言之,究竟卢曼与哈贝马斯为何在长达数十年间围绕“交流”形成思想争鸣?卢曼与哈贝马斯对于交流的独特阐释与不同理解又服务于什么理论诉求?“不可交流性”与“追求共同性”是否足以概述思想论争?若非如此,卢曼与哈贝马斯关于交流的思想交锋又围绕着什么议题?其核心诉求是什么?显然,若要厘清卢曼与哈贝马斯思想论争之于传播思想史的意涵,乃至从二者的“交流”哲思获取关涉当下传播研究的启迪,这些问题无法回避。对此,后文基于卢曼与哈贝马斯思想论争过程中的主要理论专著,从传播思想史视角回溯二者关于交流的思想论争(见图1)。
02
思想论争的开端:从“交流”到“主体”的交锋
作为成长于战后德国学界的思想大家,卢曼和哈贝马斯与法兰克福学派关系密切。他们一方面继承法兰克福学派建构社会理论的重任,另一方面皆不满足于仅仅发展已有理论体系,试图重新建立新型社会理论。
在第一阶段,卢曼与哈贝马斯的思想交锋汇总于1971年两人共同出版的学术专著《社会理论或社会技术——系统理论有何成效》(Theorie der Gesellschaft oder Sozialtechnologie:Was leistet die Systemforschung)(后文简称《社会理论或社会技术》)。全书共分五章,卢曼先在第一、二章阐释系统理论,哈贝马斯则随后于三、四章批判他,终章再次由卢曼作回应。双方堪称针锋相对。卢曼在书中开篇就主张系统理论为旧欧洲经典社会理论的重构(Habermas,Luhmann,1971:9),哈贝马斯则始终对此持怀疑态度。如同书名《社会理论或社会技术》所示,卢曼与哈贝马斯始终围绕一个焦点议题争论:系统理论究竟是社会理论抑或服务于官僚体系的社会技术?卢曼在《社会理论》的序言中自述,二人在书里都不愿意自己的理论被视作社会技术,但又对何为社会理论有着截然不同的理解(Luhmann,2012:xi)。据哈斯特(Gorm Haste)所述,这部作品之所以得以面世有赖于哈贝马斯的弟子邀请卢曼与哈贝马斯将争议汇聚于一部出版物以供学界鉴赏(Haste,2021:57-58)。最终,哈贝马斯与卢曼在全书围绕着众多话题激烈争论,促使双方在下一阶段建构更为成熟的理论体系。尽管当时哈贝马斯与卢曼的理论体系尚未成熟,但二者都重视“交流”,围绕交流与主体自我辩护并提出质疑,譬如哈贝马斯认可卢曼对“传递观”的批判,但反对其关于意义的阐释。随着二者对主体哲学采取不同的批判路径,交流与主体逐渐成为交锋的核心议题。
《社会理论或社会技术》前两章由卢曼的两篇文章组成,他对交流与主体的理解也见之于此。相较同时期的不少北美新闻传播研究者,卢曼反对“传递观”,严格区分意义与信息。卢曼主张交流得以实现的原因不在于宛如特殊物质般的信息在主体间的相互传递,与之相反,交流依靠的是主体间的意义基础结构。传递观假定信息一成不变地在主体间穿梭,但事实上,“起相同作用的不是被传递的东西,而是共享的意义基础结构”(Habermas,Luhmann,1971:42-43)。传递观的批判延伸至卢曼对交流过程稳定性的质疑。随着交流不再被假定为信息于主体间的持续传递,交流在卢曼的理论体系中呈现为一个不稳定的多重选择过程(Habermas,Luhmann,1971:44)。在此过程里,“意义”被卢曼寄予厚望,视为交流所依托的共同基础结构,帮助交流在不稳定状态中得以维系。
尽管卢曼及至1984年出版的系统理论奠基之作《社会系统》(Social System)才真正阐释意义的三大维度(事物维度、时间维度与社会维度),但在本书第二章“作为社会学基础概念的意义”里,卢曼一方面解释意义如何作为共同基础结构支撑交流,另一方面强调意义在系统的日常运作中举足轻重,批判主体哲学对意义先验属性与主观意图的迷思(Habermas,Luhmann,1971:26-28,61-62)。意义不再只是主体哲学中基于主体直观的产物,而被卢曼定义为“人类经验中的秩序形式,是接收信息和有意识地处理经验的前提形式,并能有意识地理解和还原高度复杂性”(Habermas,Luhmann,1971:61)。在此基础上,卢曼批判过往学人对意义的化约,拒绝将意义与行动混为一谈,因为在他看来,意义绝不局限于行动,混淆意义与行动只会导致行动被误认作社会构成的核心因素(Habermas,Luhmann,1971:62)。换言之,在卢曼的系统理论中,意义高于行动,一切意义源自于系统而非主体行动,这点构成卢曼与其他系统理论研究者的一大差异。
针对卢曼关于交流与意义的解读,哈贝马斯在第三、四章发表颇为详细的批判。哈贝马斯认可卢曼对“传递观”的批判,但反对卢曼假定交流基于共有的意义结构(Habermas,Luhmann,1971:184-185)。在哈贝马斯看来,卢曼对交流与意义的理解其实退回到胡塞尔现象学的先验自我,无视交流所真正依靠的主体间性(Habermas,Luhmann,1971:188)。换言之,哈贝马斯虽不赞同将交流理解为信息于主体间的简单转移,但主张交流基于主体间性,而非某种先验的共同意义结构。卢曼所言的共享意义结构在哈贝马斯看来基于主体间的共识,否则不可能实现(Habermas,Luhmann,1971:203)。尽管哈贝马斯尚未系统阐释交往行动理论,但他在批判卢曼时已着重强调交流互动是话语层面而非经验层面,基于话语的交往行动是社会得以存在的重要原因(Habermas,Luhmann,1971:214);若交流无关主体间性,则交流不可能实现(Habermas,Luhmann,1971:192)。哈贝马斯强调交流过程的行动就是为了反驳卢曼重意义轻行动的思路。
为何哈贝马斯与卢曼在意义与行动的界定上存在分歧?一方面,分歧源自卢曼与哈贝马斯不同的语言观。哈贝马斯主张交流必须建立在语言层面的主体间性。这点从哈贝马斯紧接卢曼的章节就可见一斑,此章节名为“评述准备工作”,大篇幅探讨交往能力。卢曼否定语言之于思想的前置性,主张交流并不仅仅基于语言的稳定行动,而是基于双重偶然性的不稳定选择综合(Habermas,Luhmann,1971:143;Haste,2021:78-79)。
另一方面,语言观差异固然重要,但深层原因应在于卢曼与哈贝马斯对交流与主体的不同阐释。二者皆不满西方主体哲学关于主体的已有阐释,但对主体哲学的批判沿着迥异的路径。哈贝马斯始终坚持言语交流与主体间性作为批判主体哲学的核心,但这就意味着“人”(至少是哈贝马斯强调的理性人)作为主体具有不容争辩的优势地位。在此,这其实是将基于言语能力与行动能力的主体替换客观认识范式的主体(吴兴明,卢迎伏,2018:236-237),基于交流的主体被哈贝马斯视作解决主体哲学困境的核心。在卢曼的理论视阈看来,这尚未摆脱人类中心主义的迷思(Haste,2021:61-62)。尽管卢曼长期被哈贝马斯批判为保守主义理论代表,但他相较哈贝马斯更为激进地批判“主体”。早在1971年的作品里,卢曼已经明确拒绝将人作为理论基点,主张以系统作为解释社会的基点(Habermas,Luhmann,1971:326)。换言之,社会的存在并非基于人类行动,而是植根于系统运行。
卢曼与哈贝马斯对主体的不同界定延伸至二者对交流与意义的迥异阐释。卢曼假定交流与意义都根植于系统而非人类,这正是卢曼与哈贝马斯的不同之处,他把交流与意义视作高于行动的存在。相反,哈贝马斯始终坚持只有话语层面的主体间交流可以确立真正的主体(理性主体),即便是卢曼所言的差异实则也在主体间共识确立之后才可能存在(Habermas,Luhmann,1971:224)。在卢曼看来,哈贝马斯将主体建立在主体间的理性交流,这实则消解了交流所伴生的偶然选择(Habermas,Luhmann,1971:326),所谓的共识只是将交流建立在意见趋同,反而否定了语言对“否定”的合法化(Habermas,Luhmann,1971:321-322)。综合二者对意义与交流的分歧,卢曼视系统与环境为交流运行的核心,并将作为主体的人于交流中排除,而哈贝马斯仍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主体观念,二者不可避免地将交流置于不同层面。卢曼将交流视作系统与环境的桥梁,把意义视作交流的构成元素,而哈贝马斯始终坚持交流、意义与行动的一致性,服务其关于主体间性、言语行为与理性主体的三位一体学说。换言之,与其说卢曼与哈贝马斯的分歧在于交流是否可能,毋宁说是交流过程中主体问题的不同批判取径。
为了实现对主体哲学的批判,卢曼与哈贝马斯在此时期对交流、主体、意义的深度阐释,针对主体哲学自笛卡尔以来的重要认识论问题“主体何以认识世界”。哈贝马斯已将交流视作解决上述困境的核心。在理想的交流环境中,哈贝马斯强调主体对真理的探寻正是基于主体间交流所确立的共识,而交流受阻时,恰恰是意识形态诞生的时刻(Haste,2021:64)。因此,主体对世界的认识源自基于主体间性的交流与共识,而作为扭曲真理的意识形态正是一种受阻的交流(Haste,2021:61-62)。对此,卢曼认为哈贝马斯若将主体间性融入交流需明确建立起话语规则,但哈贝马斯直至上世纪80年代,在其著作《交往行动理论》中才系统地阐释相关理论。
与此同时,由于卢曼主张人仅为交流的环境,严格区分心理系统与社会系统,把交流置于社会层面探讨,传统主体哲学中兼顾心理与社会层面的主体在交流过程里被解构。卢曼在认识论上把本体论转换为差异的建构论。但系统如何在杂多的世界藉由交流得以确立?卢曼给出的解决方案在于“区分”,主张系统的确立基于环境的区分。卢曼认可外部实在的存在,但观察实在只能基于对系统与环境的区分,而系统与环境皆通过“区分”建构而成(博格豪斯,2016:41),藉由区分建构的“边界”又基于交流在系统中再生产。不过,上述方案其实在此时期的卢曼思想中仍尚显模糊,因为卢曼虽然已注重意义与交流之于系统及社会解释的重要意涵,但未完全摆脱帕森斯的功能系统理论的影响,仍关注行动与社会建构的关联(郑作彧,2022)。如此做法的确使系统理论避免主体哲学的认识论困境,但也衍生出另一难题。封闭的系统如何保持封闭与开放的统一?卢曼面对哈贝马斯的质疑未能充分回应,及至引入“自创生”概念才得以自圆其说。在哈贝马斯看来,卢曼其实放弃了主体与意识形态的批判,否定真理可认识(Habermas,Luhmann,1971:271)。但鉴于卢曼早在上世纪60年代初就已批评阿隆(Raymond Aron)的意识形态终结说,他甚至将系统理论本身作为观察对象(Haste,2021:91),哈贝马斯的道德批判值得商榷。
卢曼与哈贝马斯作为社会科学大家,其理论体系早在上世纪60至70年代就已颇为繁杂。文章基于《社会理论或社会技术》分析卢曼与哈贝马斯关于交流、主体、意义、信息、真理的论争。在这场关于社会理论或社会技术的争论中,哈贝马斯聚焦社会的合法性危机,而卢曼则更关注社会研究的理论危机(Bolz,2010),前者更倾向批判社会以求引导社会往特定方向演变,后者则更希望基于当下社会形成有效解释。在此之中,交流与主体成为卢曼与哈贝马斯的争论核心。卢曼与哈贝马斯虽然以不同方式阐释交流,但皆关注交流在社会理论与社会实践中的核心地位,并希望通过重新阐释交流与主体的关联批判主体哲学。相较同时代北美传播研究者,卢曼与哈贝马斯明确拒绝传递观,尤为重视交流蕴藏的社会意涵。思想交锋让卢曼与哈贝马斯发现各自的理论建构路径。例如,哈贝马斯虽然批判卢曼的系统理论在理论与经验层面无法相互顾及(Habermas,Luhmann,1971:278),但也藉此建构自己版本的系统(相对于生活世界),融入交往行动理论。
综观第一阶段论争,卢曼区分意义与信息,强调意义作为交流的基础结构,但没有否定交流的可能。他一方面拒绝将交流化约为信息的传递,另一方面反对哈贝马斯过度推崇语言(黄钲堤,2016)。通过区分意义、交流与行动,卢曼反对以往学人仅将可观察的行动视作交流,但他未否定交流。哈贝马斯也非批判卢曼无视交流,而是批判卢曼假定交流基于共有的意义结构(Habermas,Luhmann,1971:184-185),忽视主体间性与言语交流。当然,卢曼与哈贝马斯在“共识”上存在分歧,但将二者的交流思想论争局限于此恐怕有见木不见林之嫌。
结合二者对主体与交流的不同阐释,卢曼与哈贝马斯在此时期的思想论争聚焦交流过程中的主体批判。哈贝马斯继承自康德以来的人文主义思想(Moeller,2011:37),始终富有启蒙色彩地围绕着人想象交流;卢曼拒绝将人作为交流的起点,转而将人视作交流的环境(无法与作为系统的交流直接形成关联),把交流置于社会系统加以探讨。这种对于交流与主体的思想分歧延伸至意义、行动、信息、真理等议题。鉴于卢曼与哈贝马斯在第一阶段论争后各自的理论体系都发生变化,并在上世纪80年代出版了理论体系的奠基作品(《社会系统》与《交往行动理论》),仅分析第一阶段的思想争鸣不足以呈现与阐释他们关于“交流”的思想论争与理论诉求,后文将进一步探讨二者在理论体系建立后围绕交流如何形成思想对话。
03
卢曼与哈贝马斯思想论争的高潮:交流过程中的主体批判
自《社会理论或社会技术》出版后,卢曼与哈贝马斯继续深化各自理论。哈贝马斯在上世纪80年代出版巨著《交往行动理论》,详细阐释交往行动理论;卢曼也在此时出版其扛鼎之作《社会系统》,将生物学的独特概念“自创生”(autopoiesis)引入系统理论,完善毕生追求的一般社会理论。
卢曼与哈贝马斯虽未再基于思想论争共同出版专著,但理论批判仍散见于二者的重要著作之中。哈贝马斯在《交往行动理论》与《现代性的哲学话语》里引用卢曼的系统理论,对此加以大篇幅评述;卢曼则零星地在作品里直接或间接地评述哈贝马斯。在此,交流与主体的探讨在二者的理论体系中越发重要。哈贝马斯主张通过交往行动与主体间性跳脱先验主体困境,将主体间的交流作为生活世界的构筑基石;卢曼激进地以自创生的封闭系统作为理论基点,彻底解构主(客)体概念,在认识论上把本体论转换为差异的建构论。换言之,随着新理论体系建立,卢曼与哈贝马斯的思想论争逐步迈向高潮。如同哈贝马斯在《现代性的哲学话语》中所述,主体间性与封闭系统的交锋取代了以往的“身-心”问题(哈贝马斯,2011:430)。
卢曼与哈贝马斯在第一阶段面临一些理论难题,这催生出第二阶段的理论发展。对哈贝马斯而言,第一阶段面临的难题有二:话语规则的模糊、系统与生活世界的整合。哈贝马斯在《社会理论或社会技术》中强调交流基于主体间性(Habermas,Luhmann,1971:192),批评卢曼错误地将交流的意义假定为先验的共享结构,因为意义根植于主体间交流所达成的共识之上(Habermas,Luhmann,1971:203)。然而,卢曼一针见血地指出,哈贝马斯若将主体间性融入交流,需要建立起明确的话语规则(Haste,2021:79-80)。换言之,尽管哈贝马斯希望借助语言确立主体间性与交流的稳定关联,但其论述仍较为模糊,并未清楚解释究竟语言借助哪些规则在交流中确保主体间性与共识的关联一致。
此外,哈贝马斯虽然批评卢曼将系统替代主体以求解决主体哲学困境的方式缺乏批判意识,但认可系统拥有理论潜力,只是系统应该相较于主体间性、语言交流加以建构,而自己目前也未能充分阐释(Habermas,Luhmann,1971:278)。与此同时,卢曼在第一阶段也面临两大难题。一方面,卢曼在《社会理论或社会技术》中虽然通过区分意义与信息,重新阐释交流,但尚未充分解释意义、交流与系统三者间的互动机制。另一方面,卢曼通过系统与环境的区分来确立界定系统的规则,但如同哈贝马斯的批判所示,卢曼仍需解释封闭的系统如何实现互动,系统如何应对社会复杂度的上升(Habermas,Luhmann,1971:158)。
面对上述难题,哈贝马斯与卢曼通过建构或引入新概念予以回应。在《交往行动理论(第一卷):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中,哈贝马斯系统阐释基于主体间性的交流所伴随的语言规则。哈贝马斯将人类行动分为目的导向的工具行动与策略行动,以及交流导向的交往行动(哈贝马斯,2018:360-361),把交流界定为“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相互之间取得一致的过程”(哈贝马斯,2018:362)。因此,要理解主体间的交流需要思考言语模式(哈贝马斯,2018:363),这意味着交往行动规则亟须清晰地阐释。在《交往行动理论(第一卷)》中,通过批判奥斯汀与塞尔的语用学,哈贝马斯建立形式语用学,确立三类言语行动:调节式言语行动、表现式言语行动与记述式言语行动(哈贝马斯,2018:399)。哈贝马斯将言语行动纳入更为宏大的行动系统之中:目的行动、言语行动、规范行动与戏剧行动,从而确立主体间交流所涉行动与生活世界、系统的关联(哈贝马斯,2018:416-418)。
与此同时,哈贝马斯一方面批判亨利希(Dieter Henrich)借助“自我捍卫”拯救主体哲学的工具理性只是再度陷入系统理论的困境(哈贝马斯,2018:486-489),另一方面批判卢曼等系统理论学人轻视语言,未意识到语言的结构特质深度介入交流(Habermas,1987:261)。从另一部巨著《现代性的哲学话语》里也可发现,哈贝马斯建立语言与交流关联的最终诉求在于将主体哲学所推崇的客观认识范式的主体替代为基于语言能力与行动能力的主体,以应对主体性与现代性的危机(吴兴明,卢迎伏,2018:236-237)。
在《交往行动理论(第二卷)》中,哈贝马斯通过批判卢曼、卢克曼(Luckmann)、舒茨(Schutz)关于系统与生活世界的思考,建构自身对系统与生活世界的独特理解。在他看来,舒茨与卢克曼的现象学取径虽避免了传统主体哲学对主体间的忽视,但他们仍困守在主体哲学,因为二者虽然注重主体间性之于生活世界的重要意涵,但皆未将主体间的交流作为生活世界的构筑基石,反而回到胡塞尔所设想的先验主体,随之困守于意识层面的先验主体预设(Habermas,1987:129-130)。换言之,基于言语的主体间性尚未在以往关于生活世界的相关阐释中得到重视。哈贝马斯在此将卢曼的系统理论作为批判卢克曼与舒茨的对照理论,指出二者所设想的生活世界容易被系统理论取代,而这种取代将后患无穷(Habermas,1987:129-130)。事实上,由于其激进的建构主义取径,卢曼的系统理论往往被社会建构理论研究者视作激进变体(Eberle,2023)。
相较卢曼把系统作为解释世界的基点,哈贝马斯仅把经济与政治的运行组织纳入系统之中,强调生活世界存有大量文化特质,结构的再生产只能基于交往行动(Habermas,1987:261)。在此语境下,哈贝马斯批评卢曼设想的自创生系统实则是对生活世界的物化,无视文化、社会与个性,忽视社会运行涉及的权力斗争(Habermas,1987:307-309)。在哈贝马斯看来,自创生系统假设“基于符号建构的生活世界已经让位于一个自给自足的社会系统”(Habermas,1987:311),而韦伯所言的资本主义社会悲凉境况正是系统对生活世界实现彻底殖民(Habermas,1987:311-312)。
哈贝马斯对交流、系统与生活世界的构想与其长期以来“拯救社会”的旗号密切相关。不同于卢曼,哈贝马斯注重为现代社会危机寻觅基于理性的解决之道。在哈贝马斯的理论体系里,现代社会的系统化与工具化趋势无疑是严峻的社会危机(Bolz,2010),而生活世界这个几经胡塞尔、舒茨与卢克曼改造的概念在此被哈贝马斯赋予抵御此趋势的重任。随着工具、权力与控制等元素被抛掷于系统,生活世界中的交流是迷人的,它被设想为基于交往理性,符合道德规范,又无涉系统,这不免成为一种使人陶醉的田园牧歌式构想(Bolz,2010)。然而,且不论上述想法在经验层面的乌托邦色彩,被哈贝马斯视作另一侧的系统又是否也在降低日常生活的复杂性?哈贝马斯通过阐释话语规制与行动类型界定交往行动与生活世界的关联,但非语言符号系统与物质客体如何介入交流与社会建构在交往行动理论中却未得到重视(Knoblauch,2020:64)。继承人文主义传统的哈贝马斯不免在探讨生活世界的交流时周而复始地面对是否将交流的物质维度与精神维度简化为话语维度的质疑。
有别于哈贝马斯对系统的批判,卢曼始终坚定地以系统作为社会理论的基点。卢曼在1984年出版的系统理论的奠基之作《社会系统》中从生物学引入自创生概念,回应理论批判,进一步阐释系统理论。在书中,卢曼借助自创生与相互渗透,以及交流的另类阐释,解释系统如何一方面保持封闭,另一方面又保持开放,实现自我再生(鲁曼,2021:217,266)。自我指涉的系统通过自我运作实现自我观察与自我指涉,进而借助系统间的相互渗透,以意义作为桥梁,实现封闭与开放的统一(鲁曼,2021:221,266)。在社会系统中,交流将系统与环境的差异置于系统内,再生系统与环境的边界(Luhmann,2012:42)。换言之,系统的封闭与开放互为条件,系统封闭运作并非纯粹降低或提高世界的复杂度,而是同时进行(黄钲堤,2016)。对此,不妨以我们熟知的大众媒体系统为例。有别于传统视角,系统理论下的大众媒体系统作为自创生系统基于特定的符码(信息与非信息)封闭自主运作。但大众媒体系统并非脱离社会实在,反而一方面通过“观察”建构实在,另一方面又受到其他系统的观察与建构,从而实现封闭与开放的统一(黄旦,2020)。
尽管卢曼被哈贝马斯(1987:307-309)批判为反人文主义,但卢曼以系统与环境的差异替代主体与客体的二元论差异,并不意味着卢曼将人在社会理论中彻底抛弃,更非否定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人类实践(Luhmann,2012:12)。面对哈贝马斯指责其反人文的批判,卢曼认为,不以人作为社会理论的起点并不意味着社会理论需要反人类,而是确立社会理论在理论层面的基础(Luhmann,2012:12)。在卢曼的系统理论中,人作为系统的环境并不意味着人不重要(Moeller,2006:8),鉴于相互渗透与结构耦合的机制,作为环境的人不比系统次等,环境规制了系统的确立与运行。卢曼追溯“个体”的历史时指出,及至18世纪,个体仍是一个“物”概念,个人作为理性的本质只是个案(鲁曼,2021:308)。哈贝马斯将个体假定为相互理解而参与交流的个体,设立诸多话语规则;但实际上,若无任何强制,自我和他者真的会自发承担交流过程的多种不确定吗(鲁曼,2021:308)?换言之,哈贝马斯若依托理性的个体解决社会理论根深蒂固的“个体-集体”的矛盾,只是把共同体理解为个人与社会的部分融合,这实则消除了系统与环境的区分,又退回主体哲学困境(鲁曼,2021:267,308)。所以,社会结构演变无法归因于个体层面,结构变化需要系统藉由交流实现(鲁曼,2021:409)。
鉴于交流被视为系统理论核心,卢曼在《社会系统》中全面阐释交流理论。他延续《社会理论或社会技术》对传递观的批判,严格区分信息与意义,强调意义之于交流极为根本(鲁曼,2021:117)。卢曼将意义区分为事物维度(Sachdimension)、时间维度(Zeitdimension)与社会维度(Sozialdimension),这些意义维度在各层面维持系统运作(鲁曼,2021:117,120)。在事物维度下,事物被意义区分为“彼”与“此”(鲁曼,2021:121),这体现在社会系统的交流主题差异、心理系统的感知对象差异。时间维度基于过去与未来,意义系统基于此差异界域构成没有起点与结尾的当下(鲁曼,2021:122-123)。“意义”随之基于系统在不同观察视角下建构的时间维度。社会维度关涉自我与他者的差异,主张意义基于二者在社会层面的观察视域差异,亦即意义在社会维度基于双重偶连性(鲁曼,2021:124-125;Baraldi,Corsi,Esposito,2021:142)。结合事物与时间维度,社会维度摆脱主体哲学对主体在交流过程涉及意义时所不得不同时指涉社会性、时间性及事物性的混乱局面;换言之,意义无需依附主体,而是基于不同维度的双重界域,避免意义的社会性回溯原子般的主体(鲁曼,2021:126)。“这意味着(哈贝马斯式)的主体间性的主体性构成理论所做一切皆在此触礁”(鲁曼,2021:127)。
在此基础上,卢曼通过引入双重偶连性将交流拆分为伴随选择的不稳定形式:信息、告知与理解。交流的“三分法”并非卢曼首创,卢曼也承认类似三分法见诸布勒、奥斯汀,甚至哈贝马斯(Luhmann,1992),但不同之处在于,他们都将交流视作主体的行动,假定交流是信息的成功传递与否。相反,卢曼始终强调交流的不稳定,每次选择都伴随偶然性,交流实现属于双重偶连;交流本身再生产交流,而非主体的行动,因此交流本身无任何目标可言,也难言结束,只是哈贝马斯将交流误解为一个以共识为终点的行动(Luhmann,1992)。事实上,交流无需共识,甚至可自相矛盾,因为悖论式交流对观察者而言同样有意义(Luhmann,2012:49)。相较于哈贝马斯毕生追求共识,在卢曼看来,“只有信息与告知行为被作为差异来观察,并催生下一步的选择时,交流才开始”(鲁曼,2021:188)。换言之,哈贝马斯设想的交流仍然以主体为起点,试图借助交流来解决主体哲学的认识论难题,但本质上若交流以主体间共识为终点,交流只能被局限于主体的言语行动,这不可避免地剥离交流的丰富内涵,化约为帕森斯行动理论的语言变体。卢曼不认为人们无法在日常生活中观察到交流,而是强调这些观察实则根植于“行动”而非“交流”(鲁曼,2021:210-211)。联系上述三种形式,交流是基于差异的选择综合,行动实则作为交流的归因(鲁曼,2021:221-222)。社会系统只能将观察层面发现的交流归因为一系列行动,而交流无法如行动般可以回溯,因为“交流无法直接被观察,而只能被推断”(鲁曼,2021:210-211)。
通过重新阐释交流的各要素,卢曼在《社会系统》中建构了有别于常规认知的交流理论。但为何他要冒着被误解为否定交流的风险,大费周章地建构反常识的交流理论?在卢曼看来,若不区分交流与行动,那么内含一系列不确定选择的交流将被化简为线性单调的行动链(鲁曼,2021:210)。在社会系统的运行过程里,交流正是将系统与环境的差异置于系统内自我再生,从而实现系统的自我观察与指涉(Luhmann,2012:53)。因此,若将交流与行动混淆,心理系统与社会系统的运作将难以区分,我们不得不再次陷入身心二元论的主体困境之中。事实上,卢曼也曾尝试将行动视作系统的基础元素阐释社会,但在多次尝试后仍然触礁(郑作彧,2022)。他随之严格区分交流与行动,将交流视作唯一社会运行方式(Luhmann,2012:42)。
这也涉及卢曼对主体与世界相互关联的思考。胡塞尔、舒茨、哈贝马斯虽先后尝试基于主体间性、交流行动、共识阐释主体的社会性与社会的建构问题,但在卢曼看来,这只是把问题再次置于模糊的“文化”之内,仍然缺乏充足解释(鲁曼,2021:151-152)。对此,卢曼激进地抛弃主体,转而从三个主要系统“心理系统”、“社会系统”、“生理系统”探讨此问题。在系统理论视角下,“不是世界决定系统的意义,而是系统决定世界的意义,从而决定它的现实”(Moeller,2006:71)。传统的交流理论自然无法与之匹配,因为行动源自社会系统,社会系统又需要一个无法细分的自为元素作为构筑基础(即卢曼定义的交流)。交流必须独立于行动,交流作为社会系统的建构层面存在,而行动仅作为观察层面确立,帮助社会系统降低复杂性(鲁曼,2021:184-185)。
综上所述,卢曼与哈贝马斯在此时期建立起宏大的理论体系。在各自建构过程中,他们一方面回应批评,另一方面又鞭辟入里地指出对方的不足。卢曼与哈贝马斯虽然围绕交流展开激烈交锋,但二者的理论诉求主要关涉主体哲学的不同批判路径。诚然,卢曼在此时期建构的交流理论有悖常识,严格区分交流与行动,否定观察层面的交流,但卢曼未否定交流的可能,更未无视日常生活的交流(在他看来,这应是行动,其内核才是交流)。哈贝马斯对卢曼交流观的批判也不在于“否定交流”,而是卢曼轻视语言之于交流的独特意涵。
事实上,卢曼与哈贝马斯在此时期仍延续第一阶段的交锋核心:从不同路径批判审视交流过程中的主体。卢曼引入自创生概念后,颇为完备地阐释了社会系统如何借助意义、交流在与其他系统的相互渗透中实现封闭与开放的统一。哈贝马斯也在建立言语规则后将交往主体替换意识哲学的客观认识范式主体(吴兴明,卢迎伏,2018:237-239)。卢曼与哈贝马斯对交流过程中的主体形成迥异的批判,这构成思想论争的核心议题。无论是《交往行动理论》抑或《现代性的哲学话语》,哈贝马斯在专著中从理论内容与意识形态层面批判卢曼将系统替代主体。在他看来,将系统作为社会理论基点可以避免形而上层面主观与客观唯心主义的难题,但这其实已经是从形而上学转变为元生物学,本质上是对理性批判的退缩(哈贝马斯,2018:413-416)。卢曼直至临终前的重要作品《社会理论》里仍批判哈贝马斯过度强调理性,并通过回顾理性的历史指出,社会理论必须基于个体理性展开的前提恰恰是人文主义者的盲点(Luhmann,2012:100-102),因为交流理论无需将理性作为核心要素(Luhmann,2012:120)。卢曼为《解读卢曼:系统理论的关键词介绍》作序时主张启蒙时期的社会早已过去,作为理性基础的各种价值标准已消解,当下学人的要务在于描绘社会(Baraldi,Corsi,Esposito,2021:13)。
正如宾凯在卢曼《法社会学》的译序中所言,“哈贝马斯声称接过康德的‘继续启蒙’,卢曼则针锋相对地声称‘社会学的启蒙’”(卢曼,2013:4),哈贝马斯与卢曼选取了截然不同的批判路径对主体哲学施以反思,但二者不约而同地将交流置于各自批判路径的核心,交流过程中主体的不同阐释自然成为批判重心与思想交锋的永恒主题。
04
余论:思想论争的余音
如开篇所言,本文无意通过重访卢曼与哈贝马斯的思想论争得出盖棺定论式的结论,而是希望呈现卢曼与哈贝马斯长达数十年来思想论争涉及的交流思想,从传播思想史视角探究卢曼与哈贝马斯究竟围绕什么核心议题形成数十年思想论争,以及二者的理论诉求指向何处。
尽管卢曼被已有研究打上“不可交流性”标签,但通过重访卢曼与哈贝马斯数十年来的思想论争可知,无论早期抑或理论成熟时期,卢曼与哈贝马斯都将交流视作社会理论的基石,并未基于“交流可否”形成论争。卢曼的交流思想体系有悖常理,将交流与系统、环境紧密联系(而非人类主体),主张交流无法直接观察,只能归因于行动。那么,推崇系统的卢曼真的否定人类交流吗?诚然,“人类无法交流,只有交流可以交流”(Luhmann,1996)是卢曼关于交流的著名论断,但这个论断不能孤立看待,应该回到系统理论视阈进行理解。如前文所示,卢曼有别于宣扬启蒙传统的哈贝马斯,在应对主体与世界的相互关联问题时激进地不再基于作为主体的人类予以阐释,主张系统决定世界的意义(Moeller,2006:71)。在此之中,社会得以形成的原因不再基于帕森斯、哈贝马斯所推崇的共识、共同价值观、生活世界的和谐统一,而是社会系统对自身与环境差异的自我指涉(Luhmann,2012:xiv)。社会系统的自我指涉依托于交流。递归封闭的社会系统基于交流运作,并藉由意义与心理系统、生理系统形成结构耦合,将差异置于社会系统内再生系统与环境的边界,实现自创生(Luhmann,1996)。
再者,卢曼虽然以系统作为社会理论的基点,但未漠视日常生活中的人类实践(鲁曼,2021:210-211)。通过将人视作诸系统运作的重要环境,卢曼不是对人类的否定,而是追寻多样性,从而抛弃人文主义者将身体、心灵与交流三者合一的幻想(Moeller,2006:98)。随着交流作为社会系统的核心要素,卢曼避免交流与行动的混淆,因为,日常交流应该归为观察层面的行动,而非交流本身;后者应该理解为纯粹的选择综合,协助系统实现自我观察与自我再生(鲁曼,2021:221-222)。这并非反人文主义,而是建构社会理论的理论需求(Luhmann,2012:12)。在此,不妨参考卢曼著名的剪发笑话:若社会由人组成,那么一个人去到理发店剪掉的就是社会的某些东西吗(博格豪斯,2016:86)?正如波尔茨在评价卢曼系统理论的反人文主义倾向时所言,“只有彻底反人文主义的理论才能认真对待具体个人;将人从社会学中驱逐出去,反而为众多个人创造空间”(Bolz,2010)。结合二者理论诉求,交流过程中的主体批判才是卢曼与哈贝马斯思想论争中深入的交锋之处。从早期共同撰写的《社会理论或社会技术》,到后期理论巨著《交往行动理论》、《现代性的哲学话语》、《社会系统》、《社会理论》,卢曼与哈贝马斯始终探索着如何基于交流突破主体哲学的主体困境,重塑社会理论。对此,哈贝马斯给出的答案是基于语言能力与行动能力的理性主体,卢曼则更为激进地取消主体,将社会理论立足于系统与环境之上。尽管二者选择了迥异的批判路径,但如何批判与重构交流过程中的主体仍是他们批判主体哲学的重心所在。
进一步而言,从传播思想史角度重访卢曼与哈贝马斯关于交流主体的交锋对传播研究有何启迪?卢曼与哈贝马斯关于主体的思考之于社会科学极具颠覆性(黄钲堤,2016),重访二者思想论争帮助我们把目光从“交流可否”转为交流过程的主体批判,从而深入了解二者的交流思想。就哈贝马斯之于传播研究而言,已有研究曾指出哈贝马斯的思想体系往往被碎片化呈现,公共领域概念见诸大量传播研究,但其他理论概念仍较少得到传播研究者青睐(苏婧,2018)。重新基于哈贝马斯最为本源的交流主体思想出发应是传播研究者更为全面地认识哈贝马斯的重要路径。与之相对,在本土新闻传播研究领域,为数不多关于卢曼的讨论往往指涉其反人文主义与不可交流性(李育富,蔡雨坤,2012;葛星,2012;卞冬磊,2016)。由于卢曼长期以来在注重人文主义传统的北美学界受到冷遇(Moeller,2011:32),深受北美学界影响的本土研究不免对晦涩难懂的卢曼敬而远之。因此,本土学界由于各种原因尚未足够重视卢曼的系统理论之于传播研究的丰富意涵。事实上,卢曼对交流与主体的颠覆性思考与当下盛行的“物质性转向”浪潮可形成极具学术张力的理论对话,如非人类传播(Jansen,2016)、媒介化理论(Kunelius,Reunanen,2016)。正如黄旦在评价《大众媒体的实在》时所言,“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卢曼撬动了新闻传播学科已有的根基”(黄旦,2020)。
尽管哈贝马斯与卢曼对交流主体的批判与论争发轫于传统媒体语境,但在智能媒体盛行的今日,交流过程的主体批判越发重要。从AlphaGo到ChatGPT,新型人工智能驱使学界重新审视媒介技术物在交流现象中扮演的角色。在此语境下,关涉媒介物质性的新理论见诸新近研究,如赫普的媒介化理论、基特勒的媒介本体论。新理论批判审视人与媒介的关系的同时,也指向交流主体危机。事实上,无论人类与人工智能抑或人工智能之间的互动皆未脱离交流范畴。结合前文,“人-媒介”关系的探讨有必要回到交流与主体的“元问题”。对此,哈贝马斯与卢曼关于交流过程中的主体批判在本体论与认识论上富有启迪。人与媒介在交流过程中的“主-客”关系思辨可与二者关于主体批判的思想资源形成理论对话。譬如,媒介物质性研究常强调媒介在交流过程的主体属性,若将此置于哈贝马斯与卢曼的理论视角下,这也许未脱离先验主体的认识论困境,仍深陷主客体二分的窠臼。结合新近研究对人与媒介交流过程的关注(Bolin,2024),卢曼与哈贝马斯关于交流与行动之间的不同阐释也为此提供新思路,究竟将交流与行动视作一体,抑或严格区分二者,这在越发强调媒介具有主体性的当下研究里已化为复杂且重要的议题。当然,最为直观的莫过于“提问”改变。提问作为“研究者自身见识的集中体现”(黄旦,2020),提问角度的变化催生经验现象的新认识;例如,若从卢曼对交流主体的批判出发,关于人工智能作为主(客)体介入交流的常见提问就可转换为“人工智能作为系统如何运作”,摆脱主(客)体的束缚,从截然不同的角度认识经验现象。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无法面面俱到地探讨哈贝马斯与卢曼的宏大理论体系之于传播研究的启示,仅希望通过传播思想史视角重访二者长达数十年间的思想论争,探讨交锋核心与理论诉求,为更多学人基于两位大师的思想体系思考传播研究提供一个“入口”。
(陆国亮:《交流过程中的主体批判:重访卢曼与哈贝马斯的思想论争》,2024年第8期,微信发布系节选,学术引用请务必参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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