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其仁:不可操作的产权?
学术
2024-11-14 20:37
日本
国内大市场的底部空虚,占人口七成的农民几年以来收入无甚增加,把整个国民经济憋得很难受。这情形,如同当年发生包产到户一样,是可能“逼”出一个新局面来的:产权界定长一寸,农民收入增数成,市场容量扩一圈。如是,总可以对“刺激内需”作点贡献吧?如此“前途”,人们居然视同无物。原因是什么呢?本文以为在“客观形势早就成熟”的条件下,主观因素——观念、理念和思维方法——要负主要责任。在影响农民收入的一系列事件当中,这是一个思想方面的事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耳朵里听到的关于农民收入状况的“解释”,似是而非的可是不少。容我举几例来论证一番吧。一种意见说,农业产出难有大的增长,因此农民收入要较快地增加,是不切实际的。这个意见有三个地方是错的。其一,“农民”在中国,不是一种职业——“从事农业活动”,而是一种社会身份。即便已经常年从事非农业经济活动的,只要户口在农村,就还是“农民”。因此,即便农业产出真的难有大增长,也不应该是“农民”收入难以增加的理由。其二,虽然农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一般会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而降低,但是农业的绝对产出,还是可能大大增加;而食物在开支结构里的下降——我已经在前面的专栏文章里说过了——并不遵循线性的规律。我自己的估计,依赖土地较多的粮食作物可能减少,但是菜、瓜果、花和养殖产品——更多依赖于劳力和技术的——是可能增加的,甚至出口还可能有大的增加。两项合并,来自农业的收入,是能够增加的。条件是:政府要把强制种植粮食的政策从根本上取消。眼下的浙江,粮食购销体制又一次放开了。我们可以看看,这样一来,“农业收入”是否也可以增加。其三,讲农民收入就是“劳动收入”,不够了。是的,农民是劳动人民,但是在市场制度下,劳动人民也可以获取“非劳动收入”。例如,放弃资源——无论劳力、知识、土地、房屋还是钱币——的自用而让度为“他用”,就可以有“权利所得”。这是我上篇文章的内容。要补充一句,“产权所得”是可能“滚动发展”的。放弃土地自用而获取的地租,可以成为进城打工的盘缠,也可以作为小买卖的本钱——那是另外一笔“产权所得”发生的条件。另一种意见说,反正“工夫在农外”——靠城市化带动农民转业来增加收入——因此,农村产权再界定清楚也无大用。这个意见,前半部分“是”,后半部分“非”。世界上的城市化,需要的大量资本,一部分来自农村。日本明治维新后土地买卖推进城市化,是一例。老上海的故事里,董竹君借用绍兴200亩沙田地契抵押借款,得以对付商业危机,对创办锦江饭店大有帮助,又是一例。只有农村劳力集中到城镇,没有农村资本向城镇的集中,城市化是“化”不了多少的。还有人士听到“土地流转”就紧张,以为“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将卷土重来。他们忘了当代的一项基本现实:没有立锥之地的城市工商业从业人员,更多的是富者,而不是贫者。何况,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时候获得一笔“让度产权的收益”,对另谋高就的农民也不无小补。“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这是新的流行曲。但是,土地的自然属性从来不曾提供过任何保障。土地对农民的价值,是由土地的产权界定——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状况决定的。清楚界定到农户的土地权利,才是“保障”;即便农民变卖了土地,“保障”还在。有人诘问:要是农民为了一时之急需卖了土地,他不就完了吗?这个问题的意思是,其他人会比农民本人更加关心他们自己的“长远利益”。还有一层意思,那就是允许农户拥有土地的转让权,会比现在的体制——有人以“集体”的名义贱卖土地,然后将贱卖所得的很小一部分给农户——还要缺乏“保障”。不知道读者怎样想,我以为这两点都是鬼话。最惊人的言论是——据说是台湾一位“要人”对内地的“告诫”——“千万要在土地私有化之前把工业和城市的基本建设都搞完”!如果这是对的,那么人民公社大刮“共产风”的时期一定是建设的大好年代了。有谁可以告诉我们,那个年代的“建设”到底留下了什么呢?资源的无主状态只能刺激胡来、蛮干、滥用、“虐待”和破坏,是不是更符合实际呢?还有人先验地以为,产权呀产权的,未免不着边际,还是挑一些“可操作”的办法来解决问题吧。一项可操作的政策,就是“减轻农民负担”。我赞成减轻农民负担。就是治标,也赞成,因为毕竟聊胜于无。我只是认为,减轻农民负担不但不能替代“进一步清楚界定农民产权”,而且要以产权界定为基础。人们应该问一问,那离了谱的农民负担,究竟是怎样发生的?我的观察,最基础的环节就是“粮食统购”。本来,中国农民对“皇粮国税”以外的“苛捐杂税”,不一定非交不可。但是在粮食统购——粮食只准卖给政府粮站——体制下,基层的种种附加负担都可以委托粮站“代扣”。粮站离开了基层组织的“协助”,要完成粮食统购难上加难。于是诞生了天衣无缝的“共谋”:粮站独家收购农民要出售的商品粮,然后“代扣”并与基层组织“分账”。在许多地方,农民“卖”给粮站粮食,分文也得不到。很清楚,粮食统购制对农民产品买卖权的“入侵”,使得超重的农民负担得以发生。也很清楚,只有进一步清楚地界定了农民自主出售粮食的权利,才能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至于“集体”控制着农户的农地调整、宅基地审批,特别是“农转非”土地的转让权,构成一些地方干部恣意妄为的“权力基础”,也是清楚的。另外一项更加宏伟的办法,那就是大办国家工程。是的,只要国库大把撒银子——哪怕是举债得来的银子——大办国家工程,雇用千千万万农民工,对于提高农民收入是会有帮助的。撇开“挤出效应”不谈,从历史上看我们的那些“大办”,为什么总是乏善可陈?而现今如此之多的“豆腐渣工程”和“工程腐败症”,还不能让“大办”的伟论打点折扣吗?愚见以为,离开对产权的清楚界定,在当前政纪政风的条件下,少办国家工程才是上策,大办是舍安求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