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发展与股权致富
作者:陈志武(人文经济学会理事、香港大学郑氏讲席教授)
来源:经济观察报
日期:2008年9月2日
过去30年改革开放的成就,来得很快,似乎也来得容易。试想,打开国门、放开私人创业的手脚、还给老百姓投资、生产、定价、运输和销售的权利,就可以带来这么快的增长,人们的收入和生活水平能得到这么快、这么大的提升,这让人自然要问:为什么这种政策不早几年、早几十年推出,非得等到经历1958年后的大饥荒、1966年文革十年浩劫之后才做呢?——这么简单的政策举措就能带来这么大的效果,似乎来得有点太容易了。
其实,这种成功的背后有某种根本性的原因,有某种已经存在、等待了些许年日的“列车”,让中国只要决定乘上这一列车,就能迅猛发展。这个列车就是我们现在常说到的全球化,就是两百多年工业革命带来的技术成果和有利于跨国贸易的国际秩序。
另一方面,正因为成就来得太快、也相对轻松,容易带来非理性亢奋,下错误结论,这不仅使我们容易把成功的功劳全归结于自己,而且也让我们得出诸如“发展跟法治无关”、“经济增长跟产权保护无关”、“民主宪政只是少数知识分子的抽象诉求”等短视性结论。
不可否认,经过晚清洋务运动、民国改革开放以及人民共和国时期一代一代维新人士、有识之士的努力,120余年的努力,到1978年时,中国才具备数量巨大的工人和科技人才群体,也有相当规模的工业基础。
所以,一旦中国自己选择市场化方向并对外开放,很快地,仅仅通过模仿现代工业、依赖西方世界建立的国际贸易秩序,中国的经济就能腾飞。现代技术和全球化秩序带来的潜力实在太大,给像中国这样的后发国家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会,让后发国家仅仅通过模仿也能一夜暴富。
客观讲,对于一个封闭多年、人口众多的计划经济国家,当它重新走市场化道路、加入全球化秩序时,积压多年的后发潜力在初始时期必然会快速发挥,经济会迅猛增长,就像摘果子,沉甸甸的果子位置最低,理所当然地一下子就能摘到手。
过去30年改革开放的成果就是那些位置最低的沉甸甸的果子,不能因为摘到了这些位置最低、最容易的果子,我们从此就认定摘果子不需要高梯子了。实际情况是:越往高位,果子就越难摘,越需要高梯子。
为什么中国近30年的经历不能说明“发展跟法治无关”、“经济增长跟产权保护无关”呢?为了集中讨论,我们就以致富方式为例。
从“无商不富”到“无股权不大富”
这些年谈论最多、也最令人兴奋的话题,是盖茨、戴尔、李彦宏、江南春等等这些亿万富翁是多么富,盖茨的个人财产有600多亿美元!而且盖茨、戴尔是在二十几岁,李彦宏、江南春是在三十几岁就成了亿万富翁!相比于传统社会,这些数字连想都不敢想象。
2008年,中国一般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在15000元左右。那么,李彦宏14亿美元的个人财富就相当于65万城镇居民一年的可支配收入,而盖茨的财富等于是2760万个城镇中国人的年收入。不管对传统社会,还是对今天的人来说,这些也都是天文数字!
问题是,为什么这些创业者会这么富?他们的财富机器跟传统商人的有什么差别?如果把这些富翁的“财富机器”都称为“现代财富机器”的话,那么,宪政法治、产权保护体系在中间又起什么作用?或者说,在现代法治社会出现之前,是否有可能培植出这种规模的现代财富机器?
我知道,有两种说法历来流行,其一是剥削论,可能会说资本家是靠剥削获得这种超额财富的。我历来认为这是一种不具建设性的解释,就好比看到任何事情时只说一句“事出有因”,然后不再细究原因,不管了;见到财富就以一句“剥削”定论,到最后,我们什么也没学到,没让自己或者他人增加见识。
如果说微软、戴尔、百度、阿里巴巴的员工待遇不如其它公司,那可以去具体调查这些公司的待遇,去调查比较,去基于事实下结论。
否则,更具建设性、对社会更有益的做法就是去回答:为什么同样是普通家庭出身的盖茨、戴尔、李彦宏、马云可以成为亿万富翁,而其他人却没有?他们的成功对广大社会的正面启示是什么?决策者应该做什么才能让更多普通人也有机会赴其后阵?
其二是“他们拿绝对大头,我们拿小头的小头”,这种说法还是只停留在事实陈述,把数据重说了一遍,就像剥削论那样没有建设性。为什么我们只能拿小头?如果他们没有政府权力当头,如果他们公司跟客户的买卖是自愿交易而不是强制性的,那么,就不存在剥削。
更有建设性的是去回答:为什么他们有这种定价权而我们不一定有?怎样做让我们也能拥有这种“赚大头”的地位?抱怨很重要,但不一定有建设性。
俗话说,“无商不富”。这话说得有道理,只是传统的“商”最多只能带来小富。现在是“无股权不富”,至少是无股权难以“大富”。差别在哪里呢?传统商业都是以制造产品、卖产品、卖服务来赚当前的钱为特点,这样你得一天一天地去赚、去积累,但毕竟人的实际生命有限,每天的买卖赚得再多,一辈子就只有这么多天,而且还要考虑生病、节假日等等因素。
但是,有了股权交易市场,比如股票市场之后,财富增长的空间就根本改变了,因为在正常情况下,股权价格是未来无穷多年的利润预期的总贴现值,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公司办成功了而且职业化的管理也到位,让公司享有独立于创始人、大股东的“法人”人格,那么,这个公司就具有无限多年生存经营下去的前景,拥有这个公司的股权等于拥有了这种未来无限多年收入流的权利。
当你卖掉这种股权时,等于是在卖出未来无限多年的利润流的总贴现值,这就是为什么靠股权赚钱远比靠传统商业利润赚钱来得快、财富规模来得大!你想,一个人靠自己一天天累积利润,靠自己的长寿来最大化个人财富,怎么能跟一个通过股权交易能把未来无限多年的利润今天就变现的人比呢?后者的未来利润总和是不受自然人的寿命限制的,是无限的。
这就是盖茨、李彦宏、施正荣能在二十几、三十几岁就成为亿万富翁的核心原因,在历史上没有过。
法治和产权保护是普及“股权致富”的基础
我们会说,传统中国也有股份合伙企业,那些股份虽然没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但不也是可以买卖吗?为什么以前就不能以“股权致富”呢?这就涉及到现代和传统社会的核心差别问题,也即产权保护体系和契约交易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配套制度架构问题,是决定能赚“大钱”还是只能有“小钱”的问题。
首先,一个公司的管理是否能够足够职业化、非人格化,决定了公司的寿命是否能超过创始人的生理寿命并 “无限地”活下去。如果公司的管理不能与创始人、主要股东的自然人格脱离开,如果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私人利益不能分开、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这种企业就没有自身的独立生命,顶多是自然人为了小打小闹的短期生意而设,企业的生命跟创始人的生理寿命捆绑在一起。
也就是说,靠股权致富而不是靠今天卖产品致富的第一要素是公司具有独立于自然人的无限“法人”生命,这是股权价值等于未来无限多年利润流的贴现总值的前提,否则股权不值钱!只有企业有长久生命力,“股权致富”才有基础。
就以费孝通、张之毅先生所著的《云南三村》中的玉村为例,1943年当张先生回访玉村考察时,他发现玉溪旧有富商基本都走向衰败,说,“文兴祥家的衰败情况:本人已于1942年死去,其两个儿子已分家,均在家闲着。因无人手经营及洋纱缺货,洋纱号已停业。……冯祥家的衰败情况:本人已于1942年死去,死后家里兄弟七人分成七份,每家分得四十亩田,洋纱一包(值三万多元,1942年时价),铺面二间三层。洋纱号停业。”
张先生总结道,“我们看过以上玉溪四户富商之家的衰败情况后,最深刻印象是像文兴祥、冯祥这两位本人兴家的人一经死去,商号即因无人经营而停业。……由于本人在世经营商业时,家中兄弟子女等家人,几乎都是闲散过活,并多有烟、赌等不良嗜好,以致家人中没有一个成器的,所以本人一死,一家即后继无人。”
费孝通、张之毅两先生调查到的情况不是特例,而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普遍现象,甚至到今天仍然是“富不过三代”!在近代中国虽然有过北京的同仁堂药店、瑞蚨祥绸缎店、江西药材店等“百年老店”,但这些只是千千万万家族企业中的极少数的少数,不是普遍现象。
为什么文兴祥、冯祥这些创业者在世时没有培养“接班人”?公司的管理显然没有程序化、非人格化;为什么除了自己的亲属、亲戚外不能在更广泛范围内招募职业经理?
从这个意义上,由于儒家所主张的社会秩序 (包括信誉秩序)几乎是排他性地基于血缘、不超出血缘,所以,儒家社会的“人际交易”范围和信赖范围基本不超出血缘网络,职业经理不仅缺乏其生长所需的契约法律土壤,而且即使有了,也不一定有企业要,因为除非这些职业经理人是亲戚,否则企业东家怎么相信你呢?
也正由于宋朝时期儒家文化在中国社会的地位得到根本性强化,使血缘外的信任体系更难有机会发展,非人格化的法律体系也就没机会出现和发展。这样一来,中国传统家族企业难以走上非人格化的职业经理人道路。没有非人格化、跨区域的法治,企业的管理就超不出血缘,进而使中国企业走不出只有一代、两代、最多三代的宿命。于是,儒家文化是中国社会难以靠“股权致富”的文化制度性障碍。
所以,公司的非人格化、非血缘化管理是将其寿命无限延伸的前提保证,而实现公司职业化管理又以契约法律、法治秩序为前提。否则,没有几家企业会看重长远,短期成为企业的注重点,进而,“股权致富”不可能成为社会中的一种普遍致富模式。
其次,即使企业能够发展到非人格化管理、能够无限多年地生存下去,也即利润流可以无限地长久,那么,企业的股权作为一种长期产权是否能得到保护,这又极为关键。如果产权(特别是无限长久的产权)的所有者得不到保护,或者产权的界定根本就不明晰,公司的生命不管有多长,其股权还是难以有交易市场,至少没有人愿意出高价,也不会有“股权致富”的通道。所谓“无恒产者无恒心”,没有产权保护,自然没有人去相信公司无限生命的价值!
与此相关的是实物资产的产权化。在云南玉村,如果产权跟实物本身可以独立地存在、交易的话,那么,即使冯祥死了,他的兄弟7人也用不着将洋纱厂拆分成7份,让企业关门,而是可以将其分成7股产权,并同时让企业本身继续运作。不过,这又涉及围绕产权的法律支持问题。
最后,除了公司能长久生存、产权无限期受到保护外,股权的交易市场必须足够的广泛,交易成本必须足够低、交易量足够大,否则,股权没有流动性,价值也不会太高,“无股权不大富”就难以成立。这就再次涉及到法治、监管、宪政权力制衡的问题。
所以,法治和产权保护体系是一个社会能否从简单的“无商不富”过渡到“无股权不大富”的基础。
当然,正因为过去30年中国经济的增长靠的是“硬苦力”,只要中国人愿意没日没夜地勤劳,即使只能靠传统的短期商业利润致富,尽管不是“大富”,那也行。只不过,这不是中国社会的长久愿望,因为中国人也有权利过上质量更高的生活。至少,中国到目前为止的阶段性经济成就并没有证明法治、产权保护对经济发展不重要,只是说明产权保护对低利润的经济增长不一定重要。
最后我要说的是,虽然中国的宪政法治、产权保护还有漫长的路要走,为什么在今天的中国像李彦宏、沈南鹏、马云、施正荣也能享受到“股权致富”的威力呢?他们的共同特点是让公司在境外改制并到境外上市。
也就是说,由于金融和公司法律的全球化,中国境内的企业可以选择变为另一个法律体的公司,受那个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这种公司注册和相关法律的选择权,从实际效果上给中国境内企业提供了一个“股权致富”的通道。这种选择的存在反过来也迫使中国法治和产权保护体系的发展,到最后,只有中国本身的法治进程达到一定水平时,“股权致富”才能成为本国社会的一种普遍模式。
(本文是作者著作 《非理性亢奋》的自序。作者时任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经济学教授,长江商学院访问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