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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交警检查行为人是否醉酒驾驶时,行为人为了掩盖驾驶前已经饮酒的事实,在醉酒驾驶发生后至交警检查前再次饮酒,并以此为借口辩解检测结果是二次饮酒的结果,不能作为认定醉酒驾驶的依据,这种情形怎么处理?
本文整理了“二次饮酒”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有哪些类型,法院如何处理的相关裁判规则,相关观点,关联法条,供大家参考。
1.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为逃避法律处罚,又故意饮酒,企图掩盖事故前饮酒的事实,应以其再次饮酒后的血液乙醇含量作为是否醉酒的判断标准——温某某危险驾驶案
案例要旨:被告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侦查而逃离事故现场再行故意饮酒,应以其再次饮酒后的血液乙醇含量作为是否醉酒的判断标准。经检测达醉酒程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审理法院: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以二次饮酒为由提起申诉的,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申诉理由——孙某妨害公务罪申诉、申请再审驳回申诉案
案例要旨:二次饮酒情形下,酒精含量鉴定意见达到酒驾标准的,公安机关依法所做的鉴定意见书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危险驾驶罪采信的酒精测试结果不是作案第一现场的酒精测试结果,而是二次饮酒后的酒精测试结果,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申诉理由。
审理法院: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案例
3.二次饮酒情形下,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黄某某危险驾驶案
案例要旨:被告人在事故前的饮酒量已通过证人证言证实,但被告人辩解其体内酒精含量超标系二次饮酒导致,即使其再次饮酒的事实成立,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也应由被告人自己承担。
审理法院: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4. 二次饮酒情形下,行为人明知公安机关将要进行酒精检测又二次饮酒,可以推断其是为了混淆视听,破坏证据,公安机关依法所做的鉴定意见书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案例要旨:犯罪嫌疑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明知当事人已经报警处理,公安机关酒精检测前犯罪嫌疑人又再次喝酒的,通过使自己陷于更不利地位的方式来污染证据,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犯罪嫌疑人承担。
审理法院: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5.犯罪嫌疑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面临执法检查前又再次喝酒的,可以推断其是为了逃避追究,如果最终实测的血检结果达到80毫克/100毫升,就认定行为人属于醉酒——邬某某危险驾驶案
案例要旨:二次饮酒情形下,酒精含量鉴定意见达到酒驾标准的,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做出该司法推定,一是行为人之前已经饮酒是客观事实存在。二是行为人明知其要面临执法检查,却再次喝酒,推断出主观上逃避法律追究的心理。三是再次饮酒后实测结果达到了80毫克/100毫升。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酒精含量检测前二次饮酒情形的认定处理
《意见》(编者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4条第4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的,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相较于2013年意见,对呼气酒精检测和提取血液前故意饮酒的,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后故意饮酒的情形。这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行为人醉驾肇事后,民警到达现场前或者到达现场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现场或者逃离现场在其他地方故意饮酒如何认定处理的问题。在这两种情况下,行为人一般情况下本就已经饮酒,只是企图以二次饮酒的方式制造事实不清的乱象,从而逃避法律追究。此时,因为已经无法还原再次饮酒前的实际饮酒状况,导致对再次饮酒前是否属于醉酒存在疑问。在这个问题上,《意见》延续了2013年意见的认定思路,如果最终实测的血检结果达到80毫克/100毫升,就认定行为人属于醉酒。这本质上是一种司法推定,推定的前提是存在以下的基础事实:一是确实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之前已经饮酒。这一点可以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共同饮酒人员证言、饮酒场所监控视频、目击证人证言等综合判断。二是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种逃避法律追究的心理状态是从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表现中推断出来的。在规定的这种两种情形中,行为人已经知道其要面临执法检查,其应当做的是配合检查、处理,而不应当做出再次喝酒的举动,如果做出这些举动就可以推断其是为了逃避追究。三是再次饮酒后实测结果达到了80毫克/100毫升。
——摘自2024年2月19日发布,“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
第四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送检。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21〕21号)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二)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2.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3.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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