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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原告某二手车公司认为,被告认领后假冒原告名义对外提供二手车交易相关服务,侵夺本应属于原告的交易机会,造成原告营业收入减少和商业信誉的毁损。被告的行为违反电子地图有关地名(店铺)认领的一般规则,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秩序,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周某、汪某对此予以否认。
法院判决
玄武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二手车公司通过长期的经营,在二手车服务领域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由此建立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周某、汪某在电子地图中违法认领、标注、修改、使用本应属于原告的地名或店铺信息,容易导致一般公众误认为是原告的商品、服务,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
被告周某、汪某的行为不当获取原本应属于原告的商业交易机会,有违诚信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玄武法院判决被告周某、汪某立即停止案涉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全额支持了某二手车公司20万元的赔偿诉请。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电子地图商户认领、标注领域,提供真实、合法的信息,不假冒其他经营者认领、标注商铺或修改商铺的信息是该领域的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道德”。
行为人如果在其他经营者获得商业成功之后,不当利用其他经营者的成功因素来获取交易机会,免去或减少其本身在经营、创新或者推广方面的投入,该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与竞争优势,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诚信原则及商业道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搭便车”行为。
本案对电子地图领域的商业混淆行为进行法律分析,准确认定假冒其他经营者认领、标注商铺或修改商铺的信息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后被告周某、汪某向法院书面道歉,对其行为作出了深刻反省,该案判决取得了很好的教育引导作用,维护了尊崇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净化了该领域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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