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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一审认定销售金额229万,违法所得182万,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200万。我们团队担任二审辩护工作,成功运用数学思维说服说服检察员和合议庭,二审认定销售额173万,违法所得126万,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150万,做到了有效辩护。
A销售8种伪劣产品给B,单价不同,B在网络平台上销售上述产品,已查明B的销售数量和A销售给B的单价,据此认定A的销售金额为229万元。另查明B的刷单金额945万,该945万元从B的销售金额中扣除。
B刷单的945万元金额无法查明对应的品种,而不同品种单价不同,因此无法计算A销售给B的每种产品的刷单数量,也无法计算刷单数量对应的A的销售金额。一审未扣除A销售数量中的刷单量,以所有销售数量乘以单价,认定了A的销售金额。
先归谬。一审用以B的销售数量认定A的销售数量,据此计算A的销售金额,但B的销售数量中包括刷单数量,因无法查明刷单产品的种类而不扣减A的销售数量,显然是错误的。
再用数学方法寻找解决途径。A供货的产品有刷单数量而不扣除是错误的,但以刷单数量无法查明为由主张不予认定A的销售金额,不可能得到支持,此时只能用数学思维求解。
第一步,明确证明标准的差异。定罪事实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严格证明标准,而无罪、罪轻事实只需达到优势证明标准。具体到本案,降低销售金额不需要查明刷单产品的种类、数量,只要能论证刷单金额总数即可。
第二步,用数学方法论证。已查明B的刷单总金额占B在平台的销售数据金额比例为23.37%,A销售给B的金额229万元包含刷单金额,对应扣除23.37%,就可以认定A的销售金额。虽然未查明刷单数量,仍可以认定刷单金额和实际销售金额。
由于辩护人在检察院阅卷阶段于检察员做了充分意见交换,上述计算方法得到了检察员的认可,检察员在二审开庭发表出庭意见时和辩护人的意见一致,建议合议庭查明事实,依法改判。二审合议庭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计算方式,在A的销售金额总额中扣除了23.37%的刷单金额,认定销售金额为173万元,相较于一审判决,降低了约三分之一的刑期。
杨冬律师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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