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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围绕审理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犯罪案件,如何把握定罪量刑标准这一主题整理了相关的裁判规则、专家观点以及法律法规,供读者参阅。
精选答问
审理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犯罪案件,如何把握定罪量刑标准?
1. 以收藏、娱乐为目的,非法购买、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案件,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于某非法持有枪支准许撤回起诉案
案例要旨: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非法购买、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案件,应当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经综合评估认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依法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2. 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要慎重适用死刑——吴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案
案例要旨:认定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有单纯数量标准和数量加情节标准两种。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情节严重的”,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前提条件,而要判处死刑,除了数量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外,还要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要根据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的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当地社会治安形势等因素综合考虑。只有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才能判处死刑。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
3. 枪口比动能较低,且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可予以从轻处罚——刘某2、郭某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例要旨:被告人系因个人爱好购买后予以收藏,枪口比动能较低,在公安机关调查时均未规避检查,且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判前社会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
4. 同一案件可根据枪支枪口比动能高低、致伤力大小及动机目的在量刑时予以区别——叶某某、王某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例要旨:枪支枪口比动能相对较低,可综合涉案枪支数量、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及主观目的、一贯表现、非法所得等因素予以量刑。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
5. 涉案枪支枪口比动能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万某某、曹某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例要旨:以收藏为目的,非法购买、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枪支数量刚达到入罪标准,涉案枪支枪口比动能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告人系坦白、初犯,可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著: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载《司法文件选解读 2018年第6辑 总第66辑》,第35—38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出版。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编辑委员会著:《刑事法官必备法律司法解释解读(第三版)(上册)》,第691-692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出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法信汇编版)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
五、将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4.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
一、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修正)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6. 《公安部关于仿真枪认定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1〕1号)
一、关于仿真枪与制式枪支的比例问题
公安部《仿真枪认定标准》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其中的“一倍”是指比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长出一倍;其中的二分之一与一倍均不包含本数。
7.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0〕67号)
三、鉴定标准。
(一)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
(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三)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四)对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五)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8. 公安部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8〕8号)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二、枪口比动能的计算,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的计算方法执行。
9. 《公安部关于对以气体等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的仿真枪认定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6〕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利用气瓶、弹簧、电机等形成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并具有杀伤力的“仿真枪”,具备制式气枪的本质特征,应认定为枪支,并按气枪进行管制处理。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邮寄、持有、携带和走私此类枪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不具有杀伤力但符合仿真枪认定规定的,应认定为仿真枪;对非法制造、销售此类仿真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关于仿真枪的认定,参见2008年2月19日公安部《仿真枪认定标准》——法信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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