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刑辩中心杨冬:“双反”背景下的伪报原产地走私

学术   2024-11-14 10:15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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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反”通常指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和反补贴两种贸易救济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对“双反”措施做了相应的规定。在国际贸易冲突大背景下,高额的“双反”税率诱发了一种走私方式——伪报原产地。


本文以一例模拟案例梳理辩护伪报原产地走私案件的若干要点。


01
模拟案件事实
生产于美国的三元乙丙橡胶,在越南更换包装并获得越南产地证,以越南为原产地出口至中国。


02
确定反倾销税

(一)立案申请


2019年5月8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和上海中石化三井弹性体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三元乙丙橡胶产业,正式向调查机关提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二)正式立案


调查机关于2019年6月19日发布立案公告。


(三)初裁公告


2020年10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48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裁定产自上述国家(地区)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20年10月28日起,对产自上述国家(地区)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征收保证金,保证金比率为12.5%-222.0%。


(四)最终裁定


2020年12月18日,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存在倾销,国内三元乙丙橡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0年12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征收反倾销税。


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0年12月20日起5年。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0027010和40027090。对美国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 陶氏化学公司       222.0%

2. 埃克森美孚公司      214.9%

3. 阿朗新科美国有限公司   219.8%

4. 美国狮子弹性体有限公司  219.8%

5. 其他美国公司       222.0%


03
确定原产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三条规定,“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第六条规定,“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制定。”


税则归类改变是指商品在加工后,其《进出口税则》中的税则归类发生改变;从价百分比是指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占所得商品价值的百分比;制造或加工工序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商品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项下的相关协议和议定书以及具体的管理办法,在中国-东盟自贸区(CAFTA)中,采用了从价百分比标准来认定货物的来源国,要求域内成分要达到40%,域外成分比例不超过60%。


模拟案例中的三元乙丙橡胶,在《进出口税则》中的税则归类未发生改变,需要查明货物在越南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占比是否达到40%,如果达到,原产地是越南,如果达不到,原产地是美国。将原产地伪报为越南,偷逃了约220%的反倾销税。


04
“双方”保证金的性质
在“双方”调查的初裁公告至最终裁定期间,会征收保证金。保证金是否属于应缴税额,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对此存在不同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年第3辑)(总第97辑)佳鑫投资有限公司、刘光明等走私普通货物案确定了区分标准,临时反补贴措施的保证金属于临时性特别关税,应计入走私罪偷逃的应缴税额。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保证金属于临时性行政措施,不是关税,不应计入走私罪偷逃的应缴税额


走私罪是典型的行政犯,视角局限于《刑法》无法做到有效辩护,尤其是伪报原产地型走私,除了《海关法》,研究“双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进出口税则》,甚至《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等文件,也应在刑事律师的知识谱系中占一席之地。




杨冬律师

江苏东台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派驻江北新区分所),三法刑辩中心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公安部监管局全国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政协南京市委员会委员,曾获得南京市十佳律师。

三法刑辩中心成立于2017年,是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内设的刑事案件办理与刑事法学研究为一体的专业化刑辩机构,中心现有专业刑事律师十余名。三法刑辩中心秉承法学研究、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的理念,坚持专业化、团队化、规范化的工作准则,坚持统一的办案标准,统一的团队分工,统一的工作流程,高效专业的办理各类刑事辩护、刑事代理、申诉控告、刑事合规、刑事风险防控等案件与项目。

多年来,三法刑辩中心成功办理了多起无罪、不起诉、撤案案件和众多罪轻辩护案件。诸多案例被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刑事审判参考等权威司法刊物。三法刑辩中心,用有温度的专业服务,守护您的生命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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