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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申请
2019年5月8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和上海中石化三井弹性体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三元乙丙橡胶产业,正式向调查机关提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二)正式立案
调查机关于2019年6月19日发布立案公告。
(三)初裁公告
2020年10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48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裁定产自上述国家(地区)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20年10月28日起,对产自上述国家(地区)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征收保证金,保证金比率为12.5%-222.0%。
(四)最终裁定
2020年12月18日,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存在倾销,国内三元乙丙橡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0年12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征收反倾销税。
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0年12月20日起5年。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0027010和40027090。对美国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 陶氏化学公司 222.0%
2. 埃克森美孚公司 214.9%
3. 阿朗新科美国有限公司 219.8%
4. 美国狮子弹性体有限公司 219.8%
5. 其他美国公司 222.0%
杨冬律师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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