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增设“仲裁地”制度 | 仲裁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学术   2024-11-06 14:12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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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修订草案11月4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


修订草案共8章91条,对仲裁法作出45处调整,新增15个条文,修改30个条文,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完善涉外仲裁制度

一是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拓宽涉外仲裁案件范围。将现行法“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修改为“具有涉外因素的纠纷的仲裁”,使更多案件能够适用“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二是增加具有中国特色的“特别仲裁”制度,增强我国涉外仲裁制度的开放性、包容度及融通性。针对涉外海事中发生的纠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间的涉外纠纷这两类特定案件,明确当事人除可选择通常适用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外,还可选择在境内地点、按照约定仲裁规则、由符合条件人员组成仲裁庭这一特别方式进行仲裁。


三是增设“仲裁地”制度,完善仲裁司法管辖规则。仲裁地作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约定选择的某个国家或者地区,是确定仲裁程序适用法、证据规则、仲裁裁决的国籍及司法管辖法院的重要依据。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仲裁地,并鼓励涉外仲裁当事人选择我国仲裁委员会、约定我国作为仲裁地进行仲裁。


四是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服务国家开放和发展战略。明确支持我国仲裁委员会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活动,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需要,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涉外仲裁活动。


五是支持我国仲裁委员会参与国际投资仲裁。明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可以依照有关国际投资条约、协定,按照争议双方约定的仲裁规则办理国际投资仲裁案件。




提高仲裁公信力

一是完善仲裁委员会内部治理及管理制度,发挥仲裁委员会主体作用。


二是提高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恰当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三是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规范仲裁员选聘管理。


四是明确司法行政工作职责,加强对仲裁事业的统筹规划。


五是强化仲裁活动主体的诚信义务,防范虚假仲裁。




推进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

中国特色仲裁实践创新

一是总结我国仲裁实践经验,明确通过网络进行仲裁的法律效力。


二是明确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缩短申请撤销裁决的时限,发挥仲裁的高效优势。


三是扩大仲裁协议的认定方式、增加仲裁送达制度、拓宽首席仲裁员选定方式,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受国务院委托

司法部部长贺荣

对修订草案

作了说明


这是现行仲裁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的一次重要修订。在总体思路上,修订草案主要把握三点: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着眼于解决仲裁制度和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着力提高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二是坚持守正创新,延续现行仲裁基本原则、制度的同时,对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等国际通行的经贸规则,着重对涉外仲裁制度进行完善。三是坚持系统观念,兼顾我国各类仲裁委员会差异,综合考虑不同仲裁纠纷特点,统筹仲裁工作实践进程,为相关改革创新留出制度空间。


修订草案增加具有中国特色的“特别仲裁”制度,增强我国涉外仲裁制度的开放性、包容度及融通性。针对涉外海事中发生的纠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间的涉外纠纷这两类特定案件,明确当事人除可选择通常适用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外,还可选择在境内地点、按照约定仲裁规则、由符合条件人员组成仲裁庭这一特别方式进行仲裁。


仲裁地作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约定选择的某个国家或者地区,是确定仲裁程序适用法、证据规则、仲裁裁决的国籍及司法管辖法院的重要依据。修订草案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仲裁地,作为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及司法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鼓励涉外仲裁当事人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仲裁委员会、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仲裁地进行仲裁。


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服务国家开放和发展战略。修订草案明确,支持仲裁委员会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活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需要,可以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活动。


修订草案还就提高仲裁公信力,完善仲裁委员会内部治理及管理制度,提高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透明度,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规范仲裁员选聘管理,完善监督管理制度等作出规定。


现行仲裁法自1995年施行,截至2024年8月底,全国依法设立282家仲裁委员会,当事人涉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处理的纠纷涉及金融、电子商务、建筑工程、海事海商、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为服务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来源:司法部、法治网、新华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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