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刑辩中心杨冬:虚拟货币系违禁品,在刑事案件中不应认定金额

学术   2024-10-10 12:19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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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不同于其他合法运营的虚拟财产,涉及虚拟货币的交易一般是非法集资、违禁品交易、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不宜作为侵财犯罪的法益予以保护,适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评价更为妥当、合适。


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相当案例将虚拟货币作为盗窃、诈骗等侵财类犯罪的对象予以认定。在“两高”尚未对此做出明确司法解释的现状下,我认为至少不应在以虚拟货币为对象的侵财类犯罪中认定犯罪金额

江苏省高院最新发布的2023年江苏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典型案例之案例1:《认定虚拟货币交易行为无效维护金融监管秩序——潘某某与田某某合作合同纠纷案》,对本观点提供了有力支撑



认定虚拟货币交易行为无效维护金融监管秩序

——潘某某与田某某合作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14日,田某某、潘某某及案外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经营“MFA区块链项目”,田某某负责项目技术开发、运营,潘某某承担项目前期开发费用及运作资金。潘某某陆续向田某某及案外人转账1574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上述协议约定的MFA虚拟货币;田某某陆续向潘某某转账1060万元人民币。田某某主张,MEXC(新加坡交易平台)于2020年9月下线MFA/USDT现货交易,案涉虚拟账户被锁定而无法交易,投资已全部损失。潘某某提起诉讼,要求田某某返还剩余款项并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合作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一致选择适用中国法律。田某某与潘某某签订涉案合作合同的目的是投资案涉“MFA区块链”项目。双方当事人明知该项目实际是炒作虚拟货币。根据中国法律,炒作虚拟货币属于挠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涉案投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相应损失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遂判决驳回潘某某的诉讼请求。潘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此,根据中国法律,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典型意义】


虚拟货币无实体财产作为价值锚定,无政府信用作为支撑,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还因其匿名性、无国界性等特征,常被用于洗钱等非法融资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围绕虚拟货币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受到法律严格限制。中国公民和企业签订合同,炒作境外虚拟货币,也是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本案对于认定跨境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具有参考意义,有力维护了我国金融监管秩序。


【一审案号】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9民初443号
【二审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苏民终551号



本案虽然是民商事案件,但对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做出了清晰的认定——违禁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一条第四款:“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产物,依法一律严格禁止,因此,即使将虚拟货币作为侵财类犯罪的对象,也应认定为违禁品,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一般应参考最低的量刑标准处理





杨冬律师

江苏东台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派驻江北新区分所),三法刑辩中心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公安部监管局全国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政协南京市委员会委员,曾获得南京市十佳律师。

三法刑辩中心成立于2017年,是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内设的刑事案件办理与刑事法学研究为一体的专业化刑辩机构,中心现有专业刑事律师十余名。三法刑辩中心秉承法学研究、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的理念,坚持专业化、团队化、规范化的工作准则,坚持统一的办案标准,统一的团队分工,统一的工作流程,高效专业的办理各类刑事辩护、刑事代理、申诉控告、刑事合规、刑事风险防控等案件与项目。

多年来,三法刑辩中心成功办理了多起无罪、不起诉、撤案案件和众多罪轻辩护案件。诸多案例被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刑事审判参考等权威司法刊物。三法刑辩中心,用有温度的专业服务,守护您的生命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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