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奇读者宝宝:法院计划9点整对死刑犯执行死刑,7点到看守所提解死刑犯,7点半会见结束。8点出发,拉到刑场执行枪决。车子刚开动,法院接到死刑犯家属的电话。
告知法院,家里的父母有一方突然去世,希望解押回来奔丧。面对亲属离世的局面,法院是继续押死刑犯执行死刑,还是法外柔情,同意家属的请求,押解死刑犯回家奔丧?
好奇读者宝宝,你好。法院是继续执行死刑,还是押解回家,要看三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根据《刑事诉讼法》26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如果执行死刑当天,属于“七日以内交付执行”的第二天到第六天。个人认为,法院与相关部门,是可以在法律规定之内,取消当天执行或者延迟到下午执行死刑。押解死刑犯回家奔丧,满足亲属的心愿。
之所以说第二天至第六天。死刑执行令下来,执行死刑的程序也是有准备工作需要做。一是法院与检察院确定执行日期。二,需要地方公安机关配合解押的过程以及保障路线畅通。三,与殡仪馆确定火化时间,火化也是排号的!
第二个原因,根据《刑事诉讼法》263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如果死刑犯奔丧地与刑场不远,或与羁押地(看守所)路途不远,1小时以内的车程。法院与相关部门也有可能同意押解奔丧。不耽误当日执行死刑,不违反法律规定。
如押解奔丧的路程需要长达2个小时以上,甚至跨市、跨省,要走乡镇小道、交通要路与高速。就会增加交付执行的不确定风险。
因为263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显然,从执行顺利的角度,死刑犯最好不能出现因意外死亡。
比如,交通事故、突然的山体滑坡导致的意外死亡,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这里的“等”字,肯定不包含因意外造成的死亡。意外死亡肯定无法认定为法律规定的执行方式。
第三个原因,罪名
对待死刑,慎之又慎。能不执行死刑的,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当前最高院核准死刑的。用罗翔老师的说:你看不起我,我做了这么大的事(死罪),你竟然手下留情(死缓)。
所以,最终执行死刑的,基本都是找不到留一命的任何情节。哪怕贩毒2公斤,不是毒品再犯累犯,保命的几率也很大。哪怕是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用程序拖时间,好让判决死刑的家属去赔偿,去争取谅解,看有没有留一命的情节。
结果,新证据没有,法理人情也找不到任何理由。留命的路子全部都被堵死。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会核准死刑。
因此,死刑犯亲属去世,路程与看守所或刑场距离一个小时以内,有可能会同意奔丧。注意,只是有可能。这里的可能是看罪名。像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强奸致人死亡,及其严重的暴力死刑犯。法院很难答应让死刑犯回家奔丧。
因为,一个小时的押解路程到家。说明被害人、被害人家属都在周边居住。如果法院押死刑犯回家奔丧,被察觉到,弄不好引发不好的舆论。毕竟,拉着死刑犯路过被害家属的门口,触景生情,也是一次伤害。
至于不是故意杀人致人死亡,也不是强奸致人死亡。那更没必要奔丧啊!看守所与监狱里面大把有期徒刑亲人去世,都无法奔丧。凭什么给死刑犯特殊待遇,执行死刑当天还回家奔丧。
所以,如果执行死刑当天,法院接到死刑犯家属的电话。可以不告诉死刑犯,顺顺利利执行。也可以告诉死刑犯,让带着双层痛苦行刑。感觉不告诉的可能性很大!
最后,执行死刑当天,手脚五花大绑,按着头跪在石头堆里。子弹对着后背画好的红圈。嘭的一声,人体满格4800ml血液,一分钟流出3000ml。剩下的1800ml,1200°火化炉见。
好奇读者宝宝,可要保护好自己与家人,更不要犯傻事呦。能健健康康活着,还得能躲过各种意外,已经得到庇护,走大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