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起诉要求撤销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的,应驳回起诉
案号
(2021)最高法民申1477号
王兰英、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13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焦作中院”)作出(2015)焦民二破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及(2015)焦民二破字第00001-2号决定,裁定受理债务人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立公司”)的重整申请。2019年7月15日,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卓立公司提请一审法院批准变更后的重整计划草案,焦作中院即作出(2015)焦民二破字第00001-16号民事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变更草案》。
卓立公司债权人王兰英认为《重整计划变更草案》第三项内容违法,侵犯了包括王兰英在内的债权人利益。遂向焦作中院起诉要求依法判定卓立公司《重整计划变更草案》第三项变更内容违法并予以撤销。本案经过二审,审理法院均认为以上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故驳回其起诉。王兰英不服,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裁判要旨
申请人诉请撤销的《重整计划变更草案》已经由债权人会议通过,并提请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已经作出民事裁定,批准该草案。在重整期间,对于债权人会议已经通过并报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企业破产法》及其他法律并未赋予债权人以诉讼的形式请求撤销的权利,故该起诉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典型意义
本案裁判明确对于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提请法院批准且作出裁定的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通过诉讼的形式请求撤销的行为于法无据,人民法院应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