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2024年10月26日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期间购买拱墅区房地产项目库内新建商品非住宅的购房人(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后,按照房屋总价的0.9%标准给予补贴。
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购房人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不动产权证等证明材料向所购房源所在属地街道、园区提出申请,属地街道、园区初审后报区住建局审核,区住建局审核通过后予以发放补贴。
购房人须在办理新建商品房不动产权证后并在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日期次月起12个月内申报,逾期不再受理。如项目延期交付的,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日期次月起12个月内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26日发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拱墅区住建局所有。
文章/陶智海兰
一审/叶秀芳
二审/风声
终审/宫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