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实施性骚扰,单位难道无需担责吗?

文摘   2024-10-19 14:01   云南  



前段时间,一则“男子办公室侮辱女同事被辞索赔47万”的新闻让我们再次注意到职场性骚扰中用人单位的责任。


根据新闻报道,男子因在办公室当众对女同事大喊“你太骚了”、斥责其“人品有问题”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被辞退后男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获支持。


图 / 微博@九派新闻

虽然该起案件处理以辱骂为该行为定性,但橙律师认为,该行为与性有关,违背了女同事意愿,给女同事带来人格尊严上的困扰,也符合性骚扰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性骚扰是指,违反他人意愿,以语言、表情、动作、文字、图像、视频、语音、链接或其他任何方式使他人产生与性有关联想的不适感的行为,无论行为实施者是否具有骚扰或其他任何不当目的或意图。

这起案件让我们注意到,当我们遭遇职场性骚扰时,除了用通常的做法(报警、起诉骚扰者)保护自己外,还能以员工身份,要求单位采取措施加以制止。本期文章,橙律师想和大家探讨:

员工若在单位上班遭遇性骚扰,单位是否有义务防止、制止此类行为?目前我国法律对此是如何要求的?如果单位未履行义务,能要求单位一并承担责任吗?


关于职场性骚扰,单位有哪些法律上的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性骚扰有预防、制止的义务,包括事前预防、事中受理投诉、事后调查处置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二款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第七十七条   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图 / 全国妇联权益部《防治职场性骚扰指导手册》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职场性骚扰”不属于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法定事由,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无法仅以劳动者实施了性骚扰为由将其辞退。

在文初的案例中,该单位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骚扰者使用对女性极不尊重的词汇来辱骂同事,已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禁止行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与骚扰者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从上述法条我们可以看出,在性骚扰未成为法定辞退事由的情况下,第二款给了用人单位自治的空间。

如果用人单位将性骚扰作为可辞退事由写入规章制度,那么当骚扰行为出现时,用人单位便有可能以“该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合法辞退实施性骚扰的员工,保障工作场所安全舒心。

当然,用人单位以此路径辞退骚扰者时,一方面需要注意该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法定程序建立,是否对骚扰者有约束力;另一方面需要注意承担举证责任,证明骚扰者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足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图 / 中国新闻周刊


如果单位未尽义务,能要求单位一并承担责任吗?


如要要追究单位未尽义务的责任,则需要满足单位对性骚扰行为知情或应当知情并且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制止的基本要件,还要证明单位的不作为和自己所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遗憾的是,虽然目前法律规定了单位预防、制止的义务,但尚未明确单位未尽义务承担责任的范围、方式等具有重要实践意义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追究单位的责任在现实中有一定难度。


橙律师以“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在裁判文书网检索,共检索到48个现公开案例(检索结果为50篇文书,其中2篇为同一案件不同阶段的文书;当然,此种检索方式不能包含所有性骚扰案件,性骚扰案件也可能以人格权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案由起诉)。在排除撤回起诉、执行案件等无法确定具体案情的案件后,能确定为职场性骚扰案件的7起案件中,以公司为被告的仅2起


其中一起为“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胜诉第一案”(成都徐某诉刘某、某社工服务中心性骚扰损害纠纷案),法院认为性骚扰是被告刘某个人行为,单位并非共同侵权人,仅判决支持刘某承担责任。

图 / 微博@凤凰网

第二起则为“张某诉王某、京东公司案”,在法院以“京东公司系企业法人,并非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的适格被告”为由对管辖作出裁定后,张某再次以“人格权纠纷”为案由起诉王某及京东公司,并被认定符合起诉条件。


考虑到员工对起诉单位的顾虑、收集性骚扰证据的困难等现实因素,我们不难理解相关案件如此少见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只能消极以对。

当我们遭遇职场性骚扰时,还是可以向单位投诉举报(尤其是在单位规章制度对此有规定的情况下),如单位不作为,可以拨打12333、12338、12351等热线,向工会、妇女联合会、单位的主管部门、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求助。如因单位不作为而被迫离职,则可以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在这个过程中,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


夯实单位对防治职场性骚扰的责任,需要单位、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多方力量的努力。

单位应认识到为员工提供健康安全、尊严安宁的工作环境是其固有责任,如推卸责任、视而不见,只能造成人力资源的流失,最终将自己置于劳动纠纷的风险中。

而对于个体来说,在立法尚不完善的当下,相信每一次据理力争的维权,都将把我们带向一个对职场性骚扰零容忍、更加平等和谐的未来。


图 /《第一人称复数》


注:本文观点仅代表特约作者个人观点,图片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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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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