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中规定: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申请撤回,而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程序。事实上这不是新规定,21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中就有类似规定。
30天内离不了,对于想离婚的一方而言只剩下两条路:说服对方同意离婚再次申请,或者直接起诉离婚。而一次申请离不了,已经意味着双方处在矛盾中,大概率是直接走诉讼。
但起诉离婚也不是一条快速通道。有学者针对基层法院做过调研,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第一次不判离”的现象。当事人第二次、第三次去法院起诉离婚后,法官判离的概率才可能相应增加。
在这一点上,基层司法实践已经客观上发挥出防止轻率离婚的功能,该学者指出,“两者叠加进一步加大当事人的离婚成本,进而可能削弱适婚男女青年的结婚意愿”。
21年有过一件关注度很高的案子:“女子5年4次起诉离婚被驳”,在这个案子里男方家暴、赌博、暴力威胁女方亲友,甚至砸代理律师的车。
同一位审判长先是做出“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判决,紧接着下达两次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怎么看怎么荒谬: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既是承认家暴,都家暴了感情还不算破裂?
事实上在基层法院,“多次不判离”的现象反而存在于夫妻双方矛盾激烈的案件中。
因为法官担心同意离婚会导致强烈反对离婚的一方上诉、上访等激烈举动,所以即便另一方多次起诉离婚,为防止矛盾激化,法官仍然不判离。
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大数据,全国离婚纠纷案中7成原告为女性,而6成判决结果为“维持婚姻关系”,在这些案件中有家暴情形的,9成都是男性对女性施暴。这种走进去了出不来的“婚姻”,都已经不是围城了,而是牢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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