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山东省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济南历城山东省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12·30”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其中显示,一项目质量员(实习生),“在得知施工现场存在坍塌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未及时将重要停工指令传达到施工队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历城区公安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引发业界热议。
您认为,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承担哪些安全责任?实习生应该为安全事故担责吗?企业应如何规范实习生的安全责任?
实习非“免责盾牌”
王建龙
中国航天三江集团有限公司培训中心
在实习生的身影日益活跃于各行各业的今天,其安全责任问题成为不容忽视的焦点。实习生作为职场新人,虽然专业技能尚在积累中,但自踏入企业实习的那一刻起,便应承担起与自身角色相匹配的安全责任。一是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二是积极报告事故隐患;三是参与安全培训;四是服从企业安全管理。
从法治角度来看,实习生是否应为安全事故担责,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或企业规章制度,以及这种违反行为是否与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到实习生作为新人的特殊身份,其经验和能力有限,安全责任应与其实际能力和职责范围相匹配。在追究责任时,应全面考虑其身份特性、职责界限、过错程度以及企业的管理责任等因素,避免过度苛责。
为有效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笔者认为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规范实习生的安全责任。
一是完善安全培训制度。企业应建立全面的实习生安全培训体系,涵盖岗前、岗中及应急处理等多个环节,培训频率应适中,形式可多样化(如线上课程、现场实操等),并设置效果评估机制,确保实习生真正掌握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二是明确安全责任分工。企业应明确实习生的安全责任,确保其清楚自身的安全职责。同时,为每位实习生配备经验丰富的导师,导师不仅要负责技术指导,更要承担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导师需定期对实习生进行安全教育、日常监督及紧急情况下的指导等,形成“一对一”或“多对一”的安全责任链条。
三是优化信息传递机制。企业应建立高效的信息传递系统,确保重要安全指令能够及时、准确地传达至每一位员工,包括实习生。利用数字化管理平台或现有通信工具,提高信息传递的效率和准确性。同时,建立信息反馈机制,鼓励实习生积极报告事故隐患,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四是强化安全监管与考核。企业应加强对实习期间的安全监管,定期检查实习生的安全行为,并将其纳入考核体系。通过设立安全行为评分系统、与实习评价及转正机会挂钩等方式,增强实习生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企业应及时纠正并给予相应处理。
实习生承担的安全职责应与其岗位相适应
单延锦
西安龙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仅就本期话题中所讨论的事故而言,笔者认为,该项目部质量员(实习生)存在“背锅”的嫌疑,原因如下。
首先,事故调查组调查后认定,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在沟槽支护不符合施工方案要求、挖掘机多次碾压沟槽南侧违规堆放的土方、违规拆除支护钢支撑的情况下,现场人员冒险进入沟槽内作业,沟槽南侧土方坍塌导致支护钢板发生位移将作业人员挤压致死。
其次,自2023 年12月11日开始到事故发生前,项目部、监理、业主等多方在检查过程中多次发现施工基坑未按方案施工,存在坍塌风险,属于重大隐患,且已经向施工队、项目部开具了《工作联系单》《整改通知单》《工程暂停令》等资料,且施工队伍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均已清楚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但是均未及时要求整改,并未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这些人才应该为此事故负责。
最后,项目资料传达不合理,监理部开具的《工程暂停令》的接收人为项目部实习生,笔者认为这本身就不合理;《工程暂停令》中明确要求29 日下午停止施工进行整改,项目部在当晚才制发《工程暂停令》,这明显已经是违反了《工程暂停令》的要求,且此文件仍要求项目部实习生传递,这也不合理,当晚已到下班时间,实习生能否找到施工队负责人都难说,更何况要将文件传达,笔者认为此文件应该由项目部签发,由施工队伍项目负责人签收,而当晚项目部经理、安全总监有多种办法将此文件传达给施工队伍,但项目部却未实施。
此隐患一直存在,且项目部、施工队都已知晓,但并未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应该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此事故中质量员(实习生)对事故发生无直接责任,因此笔者认为实习生不应该受此处罚。
而抛开此事故,笔者认为,实习生不应该成为安全责任主体的例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中解释了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实习生与正式职工并无二致,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均属于本罪主体。实习生在工作中可能为直接参与生产作业的人员,也可能为管理人员,所以,若因实习生的责任最终导致事故发生,那么他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是否为实习生无关。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承担的安全职责,应与其岗位相适应,但至少应包含以下几条内容:一是理解并遵守本岗位的岗位职责、安全职责,按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了解本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并明确应采取的措施;二是主动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并在工作中展现出从培训中所学的知识与能力;三是发现工作场所或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主管或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四是正确使用公司配备的各项劳动防护用品;五是参与各项应急演练,明确自己的应急职责,掌握紧急情况下的各项应对措施;六是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实习生应立即报告,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协助事故救援;其他的,应根据具体行业及岗位制定。
对于实习生,企业本身应加强引导,实习生刚入社会,对于自己专业内的很多事情都不是很清楚,对安全职责更加陌生,作为企业应加强这方面的教育培训,从入职安全教育入手,加上日常各项培训,培养他们安全方面的意识,提升安全认知。
有责方能追责
齐红刚
中远海运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
实习生作为企业普遍存在的一个特殊群体,在日常培训学习中对涉及的安全事故是否负责,笔者认为,实习生不应对安全事故负责,也不应受到安全责任相关法律的追责,因为有责方可追责。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从中可以看出,《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责任是岗位安全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具体化了某个岗位,才能有具体的岗位安全责任,才可以追究因岗位责任履行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责任。而实习生一般没有同实习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不属于实习单位的正式员工,也没有具体的岗位,因此也就没有岗位安全责任,也就不应承担因岗位安全责任履行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力和义务”,只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正式从业人员的权力和义务,未明确实习生的权力和义务,而实习生不属于正式从业人员群体,因此不应从安全责任角度对实习生进行责任判定。
具体到本期话题所举事故案例来看,坍塌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施工现场的坍塌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整治,停工指令只是为发现隐患后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是为了避免事故突然发生或在事故隐患治理期间造成人身伤害事故,不是导致事故发生充分必要条件。
另外,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坍塌隐患的安全检查单位,如果认为隐患随时都有可能转化为事故,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撤离人员,就不应局限于通过传达书面停工指令方式,而是应以最快的信息传递方式(如手机)通知现场施工队撤离现场。
当然,如果真的是实习生在培训实习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导致的安全事故,那责任是否应该由实习生承担呢?笔者认为,事故责任仍不应由实习生全部承担,而应由负责实习生培训的对应岗位人员、所在企业以及实习生所在学校与实习生一并承担。
一是实习生不具备岗位的相应知识和技能,不能独立开展工作;二是实习生所在实习企业负有对实习生安全教育培训以及保障实习生工作安全的义务;三是《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因此,若学校未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发生安全事故后,所在学校也应负一定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企业要做好实习生的安全管理,一是要强化法律意识,严格按照法律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二是建立完善实习生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实习生安全培训内容,明确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确保实习生具备岗位实习安全能力;三是加强监督监管,对超出能力和职责范围的工作安排要及时纠正,将安全管理理念从事故事后处置转变为事前预防。
来源:2024年10期《劳动保护》杂志“说长道短”栏目,有删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尊重 热爱 保护生命
《劳动保护》杂志
编辑:竹子
扫码关注我们
关注微信公众号
关注视频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