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颁布或修正实施的有关法律
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能源开发利用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防止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于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工艺、设备、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技术。第四十二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发生职业病。第七章第七十六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开展矿区生态修复,违反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土地管理、林业草原、文物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2024年出台的法规及文件
综合
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公布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已经2023年12月25日应急管理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1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3年10月25日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月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社责规〔2024〕15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督促引导中央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将中央企业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已经国务院国资委2024年第1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5月3日,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
为保障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强化产品准入管理和源头治理,防范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国务院决定,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对冷轧带肋钢筋、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钢丝绳、胶合板、细木工板、安全帽等6种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卫生和社会工作
1月2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提升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水平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等要求,推动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相关目标如期实现,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推动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充分利用监测结果,加大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素养干预力度;发挥专业机构作用,深入开展职业健康知识“五进”活动;创新方式方法,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教育;加强组织领导,为推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提供有力保障。
4月3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职业病防治“三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大职业病防治工作力度,现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行动(2024—2025年)工作方案》《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行动(2024—2025年)工作方案》《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质合规行动(2024—2025年)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12月1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疾控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疾控局、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予以印发,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2013年12月23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同时废止。
矿山
1月16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安委〔2024〕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坚决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势头,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为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针对当前矿山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现提出如下措施:一体压实各级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重拳出击“打非治违”;强化重大灾害治理;大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严格项目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强化矿山安全国家监察督政;严格事故调查和警示教育。
1月24日,《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4号)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已经2023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同时废止。
12月1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工作的通知(矿安〔2024〕116号)
为深入推动《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和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落实落地,进一步明确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一件事”全链条各环节工作职责,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一库三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企业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治理跟踪督办机制、调查处理机制),全力防范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健全完善非煤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建立完善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跟踪督办机制;健全完善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处理机制;建立完善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
住房和城乡建设
12月1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的通知(建质规〔2024〕5号)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交通运输
12月19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交办海〔2024〕67号)
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事故隐患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涉客涉危内河运输船舶和300总吨以上其他内河运输船舶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
3月21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2024〕13号)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2号)有关要求,规范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扎实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有关要求(详见交通运输部官方网站);切实做好日常监管和工作保障。
民用爆破
12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工信部安全〔2024〕23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信厅安全函〔2023〕337号)即时失效。
化工安全
3月8日,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应急厅〔2024〕86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安全生产法》有关要求,提升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经应急管理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二批)》印发。
5月31日,应急管理部发布《化工企业硝化工艺全流程自动化改造工作指南(试行)》
为深刻吸取硝化企业典型事故教训,严密防控重大安全风险,按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安排,应急管理部近日发布了《化工企业硝化工艺全流程自动化改造工作指南(试行)》。
特种设备
4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发〔2024〕41号)
为提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规范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响应程序,确保应急工作科学、高效、有序,最大限度减少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2024年4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0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4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发〔2024〕48号)
近期,福建省厦门市发生“纸片人”维保电梯事件,上海市发生自动人行道伤人事故,广东省深圳市公布欢乐谷“10·27”过山车碰撞事故调查报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遏制电梯等特种设备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力保障电梯安全可靠运行;持续开展高风险大型游乐设施隐患排查整治;加强景区客运索道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安全风险防范。
11月28日,GB 45067—2024《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发布
该标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及安全技术规范,明确了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为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整治提供了明确的判定标准,对及时发现和治理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八大类设备,广泛应用于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各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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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面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