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流动所引发的商业秘密问题(一):缘由、现状及趋势分析

学术   2024-11-13 17:52   北京  

人才要素对企业创新发展的引擎作用愈发凸显,企业对人才的争夺也更加激烈,实践中员工流动引发的商业秘密纠纷数量日益增加。本文结合立法动态与司法实践,分析了员工流动引发的商业秘密问题的缘由、现状及趋势,以期提升企业风险识别意识。

作者丨柯爱艳 杜潇潇


知识经济时代,人才要素成为企业创新发展的核心引擎。企业对人才的争夺愈发激烈,员工流动也更加频繁。一方面,人才要素的自由流动为经济发展贡献了蓬勃动力;另一方面,当企业的核心人才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可能被带离甚至泄露,导致企业面临核心资源流失、丧失市场竞争优势的严峻风险,也引发了大量的商业秘密纠纷。对企业而言,能否认知风险、识别风险并妥善应对此类风险,直接关乎未来发展的前景与竞争格局。


鉴于此,我们将结合实务经验,对员工流动可能引发的常见商业秘密问题进行梳理和介绍,帮助企业了解相应纠纷的整体趋势、突出特点以及若处理不当可能引发的相关问题。


本文是针对上述内容的总括性介绍。在后续的系列文章中,我们将进一步解读每类问题的具体风险点,并提供防范与解决方案,以期帮助企业更及时、妥善地化解危机。


一、员工流动引发的商业秘密问题之缘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商业秘密是具有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的商业信息,主要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两大类。其中,技术秘密通常涉及与技术相关的信息,如结构、原料、配方、材料、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等;而经营秘密,则是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等信息。


在当今的商业环境中,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商业秘密不仅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其持续创新与发展的基础。根据2021年英国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研究报告,商业秘密保护已经逐渐超越传统的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形式,成为许多企业保护其创新成果的首选策略,尤其是在研发密集型行业中,约70%的企业都采取了商业秘密作为保护手段。[1]


对企业而言,技术秘密与经营秘密同样凝结着企业的创新成果,具有不可估量的市场价值。在技术领域,商业秘密与专利等共同构成了企业技术方案的护城河,二者协同保护、紧密相连。例如,失败的测试数据可能不符合专利申请要求,但却是企业产出创新成果的重要基础,可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而市场策略、客户信息、销售数据等经营秘密,能帮助企业识别市场机会、优化资源配置,制定有效的营销策略,也是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


正因商业秘密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员工流动,尤其是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流动,给企业带来了较大的商业秘密泄露的潜在风险。一方面,员工在职期间会接触到大量商业秘密,离职后可能将其带离并用于竞争对手或自主创业;另一方面,企业在员工流动后如果难以有效控制其接触过的商业秘密信息,将使得这些信息被在新环境中不当使用的风险增加。


由此可见,员工流动引发的商业秘密泄露问题是现代企业面临的重要挑战。企业必须意识到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采取有效的措施和策略,以降低因员工流动而导致的泄露风险。


二、员工流动引发的商业秘密纠纷现状



(一)员工流动已成为商业秘密纠纷的主要起因


由于外部人员难以获取企业商业秘密,掌握企业信息的往往是企业员工,尤其是关键岗位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因此,一旦员工离职跳槽,将给企业带来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根据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4年联合发布的商业秘密案件审判情况,2015年至2023年间,两法院受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因员工流动引发的案件占比高达89.53%;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则全部由人才流动引发。[2]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1年记者会中表示,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犯罪对象多为企业核心技术秘密,而犯罪的高危人群则是企业雇员或前雇员。[3]这进一步证明,员工流动伴随着极高的商业秘密刑事法律风险。


可见,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员工流动均已成为纠纷产生的主要起因,亟需企业重点关注,以降低自身涉诉风险。


(二)商业秘密民事保护力度持续加强


自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集中修订商业秘密相关条款以来,我国不断完善商业秘密民事立法及司法审判规则,法律保护体系更加健全,权利人举证难、赔偿低等问题进一步改善,体现了我国对商业秘密的强保护趋势。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扩大。《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规定》”)明确将算法、数据纳入商业秘密客体,扩大了技术秘密的内涵;《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拓展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将“电子侵入”等数字环境下的窃密手段列入打击范围。


二是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减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确立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转移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知识产权案件的证据披露与举证妨碍制度,为企业启动商业秘密民事诉讼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三是损害赔偿力度不断加大。随着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损害赔偿力度逐渐提升。以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宣判的J企业诉W集团侵犯技术秘密案[4]为例,最高人民法院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决W集团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约6.4亿余元,创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判赔数额历史新高。同时,该案判决在停止侵害技术秘密民事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以及拒绝履行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及其计付标准等方面,作出了开创性探索,不仅充分彰显了对技术秘密的严格保护,也切实强化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入罪门槛降低,数量逐年增加


为实现商业秘密民事、刑事的协同保护,改善以往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定罪难的问题,近年来,我国修改了《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规定,并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调整立案追诉标准,拓展犯罪行为的规制类型,以提升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覆盖度。


从相关规定来看,2021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由结果犯改为情节犯,不再单纯以犯罪数额作为入罪标准,而是考量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数额标准由50万元下调至30万元,并将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等作为损失认定情节,降低了商业秘密犯罪的入罪门槛。


司法实践中,由于入罪门槛降低,因员工流动引发的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121人,同比增加1.42倍。[5]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401人,同比上升96.6%。[6]


因此,在员工流动成为商业秘密纠纷主要起因的背景下,无论是原单位还是新用人单位,均应进一步提升风险识别意识与识别能力,妥善处理此类纠纷。


三、员工流动引发的商业秘密纠纷趋势



(一)人才跨国流动催生更多涉外商业秘密纠纷


2022年《全球人才流动趋势与发展报告》显示,人才跨国流动趋势不断加强。中国正逐步由单一的国际人才来源国转变为人才来源国与目的国的双重角色。[7]随着员工跨国流动更加频繁,企业商业秘密跨国流动频率也会随之提升,从而引发更多的涉外商业秘密纠纷,具体类型如下:


1、企业与人才出海引发的商业秘密纠纷


由于商业秘密可能涉及国家安全的前沿关键技术,美国政府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近年来持续提升,中国出海的龙头企业因人才流动在美国频频遭遇商业秘密纠纷。


以专用通信领域企业H公司为例,多年来其产品持续走进欧美市场,海外市场为H公司贡献了近半收入。因H公司在出海过程中招聘了L公司的前雇员,被L公司在美国法院起诉构成商业秘密及著作权侵权。L公司诉称,该前雇员在职期间下载公司涉密文件,并将有关数字无线对讲机的技术泄露给H公司,帮助H公司获取竞争优势。


2021年,美国法院生效判决认定H公司赔偿L公司5亿多美元,同时要求其向L公司支付约5000余万美元利息、超过3000万美元律师费等费用。可见,企业出海过程中,因人才流动引发的商业秘密诉讼对企业经营影响巨大。


除传统的侵犯商业秘密诉讼以及“337调查”“特别301调查”等权利人维权途径外,《2022年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法案》直接将经济制裁作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之一。根据该法案,对外国人窃取美国人商业秘密的重大行为,且应有理由认为该等行为可能会导致或实质上促成对美国国家安全、外交政策、经济健康或金融稳定的重大威胁的,将启动制裁措施。而制裁对象也不仅限于参与、受益于商业秘密重大窃取行为的人才本身,任何从窃密行为中获益的实体,或为相关窃密行为提供帮助和支持的主体均可能成为制裁目标,且企业的子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存在被制裁的风险。


2、人才跨国引进产生的商业秘密纠纷


如企业引进的人才曾在国外企业工作,携带了前单位的商业秘密,一旦员工将其泄露给国内企业,或被认定为侵犯海外企业商业秘密,将面临商业秘密纠纷。当前,海外人才引进的高危行业主要集中在美国出口管制的核心领域,例如半导体、人工智能、新材料等行业。


以半导体行业为例,2022年10月7日,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对《出口管制条例》进行修订,限制“美国人”从事支持中国集成电路开发活动以及半导体制造活动,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也在管制范围。如中国半导体企业引进的人才落入“美国人”的定义中,则可能受到出口管制调查与制裁风险。


因此,随着商业秘密侵权制裁的范围扩大,我国企业和员工面临海外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风险进一步提升,纠纷数量也将呈上升趋势。


(二)产业融合引发的商业秘密纠纷更为复杂


产业融合是交叉学科发展的必然趋势。从理论基础来看,交叉学科的生产方式本质上是不同现有技术的互相渗透,这一过程促进了知识与技术的创新和应用。通过将多个学科的理论和方法结合,企业能够开发出具有更高附加值的产品和服务,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


以光模块为例,它作为高速数据传输的关键部件,处于光学与电子信息的交叉领域。光模块的设计和制造需要涉及光学设计、材料科学、电子工程等多个学科的知识,技术秘密的复杂性和价值性在此过程中愈加突显。


多个产业的学科融合也提升了技术秘密纠纷的复杂性。首先,员工在产业融合过程中接触和掌握的商业秘密数量更大、类型更多元。其次,许多新技术的形成往往依赖于不同学科的核心技术和知识的交织,交叉学科的背景下,如何认定技术秘密的归属、保护范围及使用权限,可能会引发法律争议,导致技术秘密的界定和保护变得更加困难。最后,由于不同学科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方式可能存在差异,跨学科的商业秘密纠纷往往涉及不同的具体认定规则,使得纠纷解决过程更具有挑战性。


(三)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比例或将持续提升


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对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各级法院审结的高判赔额案件屡见不鲜,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比例也逐渐提升。正因员工流动引发的商业秘密纠纷往往涉及具有高价值的技术秘密,或存在直接故意侵权、获利较大等情节,可以预见,未来在以高新技术领域为代表的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比例或将进一步提升。


一方面,从近两年技术秘密侵权案件审判趋势来看,最高法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119件技术秘密侵权、权属和合同纠纷,涉计算机软件、生物医药、光电科技、新材料、芯片、医疗器械等高新技术领域的案件超过72件,占比超过60%。[8]前沿领域技术秘密侵权纠纷占比提升,员工流动引发的关键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判赔金额也将随之增加。


另一方面,随着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比例大幅提升,预计技术秘密侵权案件未来也将成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重要类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3年)》,2023年各级法院共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319件,同比增长117%,判赔金额高达11.6亿元,同比增长3.5倍。其中,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多起技术秘密案件均适用惩罚性赔偿。以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审结的“卡波”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为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侵权人直接故意侵权,完全以侵权为业,侵权规模大、持续时间长、获利巨大,还有举证妨碍等情节,从而判赔5倍的惩罚性赔偿,判赔金额高达3000余万元。[9]


四、结语



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现状及发展趋势来看,一旦涉及员工流动引发的商业秘密纠纷,企业很可能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不仅创新发展严重受阻,甚至面临刑事法律风险。


因此,不论是商业秘密被带离的原单位,还是流入的新单位,都应重视员工流动带来的商业秘密问题,慎重对待并妥善处理商业秘密纠纷。


[注] 

[1] Searle,N.,The economic and innovation impacts of trade secrets.2021,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economic-and-innovation-impacts-of-trade-secrets.

[2] 《上海三中院、上海知产法院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商业秘密案件审判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载微信公众号“上海第三中院”,2024年4月17日。

[3] 参见胡仲涛:《最高检透露: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对象多为企业核心技术秘密,高危人群是雇员或前雇员》,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2021年2月8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102/t20210208_508892.shtml。

[4]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x号民事判决书。

[5] 《最高检:加大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力度》,载新浪网2022年3月1日,https://news.sina.com.cn/minsheng/2022-03-02/doc-imcwipih6113079.shtml。

[6] 参见《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2024年3月9日,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h/202403/t20240309_648173.shtml。

[7] CCG全球化智库:《全球人才流动趋势与发展报告(2022)》,载CCG全球化智库网,http://www.ccg.org.cn/archives/72200,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10月28日。

[8] 李万祥:《给技术秘密加上“保护锁”》,载经济日报2023年4月27日,https://en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2353.html。

[9]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民事判决书。


柯爱艳  律师


上海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权利保护,诉讼仲裁,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

行业领域:信息和智能技术,能源和电力,医疗健康,医药和生命科学


杜潇潇  律师


上海办公室  知识产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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