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合规减持指南——外资大股东协议转让篇(下)

学术   2024-11-08 18:19   北京  

本文将结合实务经验及近期案例,探讨外资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实操,并提示合规要点。

作者丨陈志军 李雪红 邱加华


本文分为上下两篇,《上市公司股东合规减持指南——外资大股东协议转让篇(上)》主要介绍了协议转让的概念与特点、协议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办理指南、协议转让的办理条件及负面清单、协议转让的交易流程合规要点之股份转让协议核心条款设计,本篇将继续探讨协议转让的交易流程过程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证券交易所的合规确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税务备案及纳税、外汇登记及资金汇出环节中的合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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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前文所述,不同于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无须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只需要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和权益变动报告,有利于避免因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导致上市公司的股价波动,防止影响双方的交易安排。


根据各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涉及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类型、披露主体等要求概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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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交易双方应当在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提示性公告,并同时在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后的3个交易日内根据具体情形分别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披露收购报告书,并申请要约豁免或及时发出要约收购。


本环节的主要合规要点主要为:


1、因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办理协议转让的受理条件之一,且需要相关人员在证券交易所业务办理过程中详细说明信息披露情况,因此若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导致无法正常办理过户手续;


2、若未严格遵守上述信息披露义务,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存在被证券监管机构予以处罚的法律风险。实践中可能存在上市公司为稳定股价及投资者信心等原因怠于或拖延协助大股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建议外资大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充分协商及督促,以避免被处罚风险。


(三)办理证券交易所的合规确认


不同于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场内交易方式,协议转让作为场外交易方式,转让双方需要事先取得证券交易所的合规确认,方可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根据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协议转让办理证券交易所的合规确认一般需满足协议转让的办理条件,并且不存在协议转让负面清单情形。


实践中,一般由转让双方共同办理,办理人应按照各证券交易所业务指南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资料。各证券交易所对转让双方提交的办理材料的完备性进行核对,对符合条件的协议转让出具确认意见书,该确认书载明的转让股份数量应一次性办理过户登记。


本环节的主要合规要点包括:


1、各证券交易所对于协议转让的确认意见有效期仅为六个月,如转让双方未在确认意见有效期届满前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申请办理过户登记,则应当重新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合规确认申请;


2、证券交易所审核协议转让事项时若发现协议转让交易存在异常,会对上市公司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交易定价依据、溢价原因等事项进行口头或书面问询;


3、2023年11月7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下称《海牙公约》)在中国生效实施。自此之后,如外资大股东所属国系《海牙公约》缔约国,则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无需再办理该国领事认证,仅需要按照海牙公约要求在相关公文书后附加证明书即可;


4、因办理证券交易所的合规确认需要转让双方共同提供材料并共同办理,从外资股东转让方视角,应督促受让方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及时提供材料。若受让方未能及时提供必要资料或拖延前述相关文件,从而实质影响交易进程,转让方应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对受让方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


(四)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


在取得证券交易所对于协议转让的合规确认件后,协议转让双方方可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中国结算发〔2023〕28号)规定,证券过户登记包括证券交易场所集中交易过户登记和非集中交易过户登记(下称“非交易过户登记”),股份协议转让的,可以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因此,非交易过户登记,是指股票或其他证券在不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交易的情况下,所有权在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过户登记手续。实践中,一般根据上市公司的上市板块,由转让双方共同前往证券交易所属地中登公司分公司办理。


以深交所上市公司协议转让为例,转让双方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之“第二章 协议转让(含行政划拨)所涉证券过户”的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该等材料包括《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深交所出具的合规确认、转让协议正本、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等。


本环节的主要合规要点包括:


1、参照证券交易所的合规确认环节,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过户提交的外资大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同样适用《海牙公约》;


2、涉及受让方为国有主体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文件,或者受让方出具的不需要/无法履行批准或者备案手续的说明以及自行承担所有法律责任的承诺;


3、其他须经批准或备案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还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4、转让双方账户涉及产品账户的,其管理人或托管人还需满足配合加盖印章或出具无异议函等相关要求;


5、提交过户申请时拟过户证券仍处于质押状态的,除转让双方外,质权人需共同到场,同时还需提交质权人出具的无异议函、解除证券质押申请材料等相关材料;


6、因中登公司自收到过户申请并收到非交易过户费和印花税(如适用)后方可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在办理中登过户过程须及时完成非交易过户费及印花税的缴纳。


(五)办理税务备案及纳税


在将协议转让所得的资金汇出境外前,转让方需向中国境内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对外支付的税务备案并完成税费缴纳,并向银行提供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


1、对外支付的税务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针对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境内机构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的外汇资金,除该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的规定,对于协议转让价款分期支付的情形,境内机构或个人需要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2、协议转让须缴纳的税款


外资大股东作为协议的转让方,涉及的税款一般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印花税,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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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环节的主要合规要点包括:


1、在处理税务时应特别关注外资大股东注册国家/地区是否与中国曾签署过避免双重征税的相关协定,如存在,则可申请预提所得税减免政策,进而实现外资大股东减税甚至免税的效果;


2、除前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印花税外,外资股东还需要缴纳证券交易所和中登公司涉及的经手费、非交易过户费等,因此,外资大股东应及时预留相应足额缴纳税费的资金,以免因此拉长交易流程;


3、外资股东分期收款方式下的纳税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因此,若外资股东收取的首期价款未收回成本的,建议可以与主管税务局沟通,待收回成本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六)办理外汇登记


对于外资大股东协议转让而言,办理外汇登记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因为该环节决定了外资大股东减持后的资金能否顺利“落袋为安”。


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就外资大股东协议转让A股涉及的外汇手续,主要涉及A股上市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登记”(下称“FDI变更登记”)、外资股东减持A股上市公司股份外汇变更登记及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所得资金境内投资或汇出境外等流程,具体指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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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对于外资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A股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受让方为内资股东但并未将该上市公司的企业性质自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下称“外转内”)的情况下,需办理“外转内”的FDI变更登记还是外资股东减持A股上市公司股份外汇变更登记的问题存在争议,我们建议与外汇主管部门充分沟通并据此确定整个交易的收款安排。


本环节的主要合规要点包括:


1、外汇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会影响整个交易的收款安排甚至整个交易流程,建议在双方磋商交易以及谈判具体收款安排时,及时与外汇主管部门进行沟通;


2、在实践中,外汇主管部门基于不同项目情况,可能会额外要求补充材料。例如,若协议转让的溢价过高,触发外汇系统预警,外汇局可能会额外要求证明协转价格公允性及合理性的证明材料。


五、结语



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黄沙始到金。上市公司外资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减持A股,可以实现股份高效减持。但在目前监管体系下,协议转让因其“流程多”“事项杂”而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我们建议在具体办理时注意各流程的合规风险,与各主管部门保持充分沟通,必要时聘请专业机构,以实现资金的安全退出。


陈志军  律师


上海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中国内地资本市场,跨境投资并购,私募股权和投资基金

行业领域:信息和智能技术


李雪红  律师


上海办公室  资本市场部


邱加华 律师


上海办公室  资本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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