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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利润分配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问
视野网友:
陈版主 您好,如果香港公司A100%(香港公司的母公司C 100%持有香港公司)持有中国大陆子公司B,中国大陆子公司有可分配利润,本期也分配分红,预计接下来会陆续分红。根据香港的公司条例,香港公司A可以不用做合并报告,只需要出单体报表,在不合并报表的情况,对于中国大陆子公司B的可分配利润,是否需要计提递延所得税负债?谢谢!
答
视野版主chenyiwei:
香港公司自身报表中,如果对内地子公司B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则无需就子公司的利润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在香港公司的合并报表中,以及更上层母公司的合并报表中,是否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取决于内地子公司C向香港公司分配利润时,以及香港公司将利润再分回内地母公司时,所涉及两地的税务安排。如在任一环节需扣缴预提所得税或者补缴税率差的,则需就将被扣缴的预提所得税和将需补缴的税率差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除非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即内地子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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