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官也能审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了解一下!|诉讼帮帮忙

文摘   2024-10-30 14:40   上海  

“法官,我是张三诈骗案的被害人,我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官,李四把我打成了重伤,我要求李四赔偿我的精神损失!”


“法官,我的孙子因王五交通肇事而死亡,我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吗?”


“法官,我之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现在赵六赔钱给我了,我可以撤诉吗?”


这些问题你能回答吗?

你知道刑事法官

也有可能审理民事案件吗?

今天闵法君就带大家来捋一捋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些事。




Q1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Q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答:包括两类

(1)因人身权利受犯罪侵害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2)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注意:

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务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相关权利人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②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如盗窃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相关权利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通过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方式予以解决。

③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予受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一百七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Q3

谁有权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答:适格起诉主体有

(1)被害人;

(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3)人民检察院;


注意: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仅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与民事诉讼有所区别哦!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七十九条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Q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有哪些?


答:原告人适格+被告明确+有具体的赔偿要求和事实理由+属于受诉范围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Q5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何时提起?


答: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审理阶段均可提起,至迟在判决宣告前提起,否则只能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若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二审期间也可以提起,但二审法院只能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只能另行起诉。


注意:严格来讲,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不能称之为“起诉”,只能算作提出权利请求。公安、检察机关既不能审判案件也不能代替法院立案,故公安、检察机关只能对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进行调解。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四条 第一款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

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Q6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准备哪些诉讼材料?


答:

(1)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需要明确原告人、被告人身份,具体的赔偿请求和事实、理由;


(2)证明原告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受委托起诉的,应当提交原告人的授权委托书;


(3)证据材料,即证明人身或财产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证据,主要包括证明支出情况的各类发票、病史资料、鉴定意见等。




Q7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需要缴纳诉讼费吗?


答:不需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Q8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能否申请财产保全?


答:可以。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除外。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Q9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答: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确定赔偿范围。

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犯罪行为已造成的损失和将来必然遭受的损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Q10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义务人有哪些?


答:被告人、共同侵害人、监护人、遗产继承人等。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可以准许。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可以准许。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Q1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否调解、和解或者撤诉?


答:可以。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一百九十一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第二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王 群

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

本期作者







文字来源 :刑事审判庭 王群

责任编辑:陈淋清 李煜杰

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闵行法院”公众号



上海闵行法院
在这里,我们将及时为您呈现我院的资讯动态,同时将竭诚为您提供便利的线上诉讼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