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纠纷背景
公司清算时未参与经营,是否还需承担债务责任?
飞翔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张某、李某分别出资900万元、100万元,张某担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公司实际由张某经营。李某有固定工作,未参与过飞翔公司的经营。
2022年3月,飞翔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一直未办理注销手续。飞翔公司已无实际经营场所、公章。飞翔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张某、李某分别出资900万元、100万元,张某担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公司实际由张某经营。李某有固定工作,未参与过飞翔公司的经营。财务账册等资料均已去向不明。
2023年4月,债权人九鼎公司将飞翔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经营期间欠付的货款200万元,并要求张某、李某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债务未能及时清偿,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裁判,飞翔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出现了法定解散事由,飞翔公司由张某实际经营,李某从未参与过飞翔公司的经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公司债务无法清偿。遂判决飞翔公司承担向九鼎公司的付款责任,实际经营的股东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九鼎公司对于李某的诉讼请求。
02
提出问题
提问:
新《公司法》实施前,清算义务人的规定是什么?
新《公司法》实施后,清算义务人的规则有什么变化?
03
法官释法
详细解读:
(一)新《公司法》实施前的清算义务人
旧《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和控股股东组成,以上人员也称为“清算义务人”。清算组成员应当积极行使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理债权债务、处理与清算公司相关的业务等职权。如果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财产流失、损毁或灭失,债权人可以在其损失范围内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未参与实际经营小股东的清算义务认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未实际参与经营的股东是否有清算义务存在争议,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4条的规定,“怠于履行义务”,是指有限公司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三)新《公司法》下清算义务人的变化
新《公司法》明确了董事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且不再区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因此,不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不再负有清算义务。作为公司董事,重要的职责和义务之一就是,在公司发生除合并、分立之外的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解散事由时,应启动公司清算程序,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的15日内组建清算组。否则,即构成“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违法行为,并承担向债权人连带清偿责任等相应法律后果。这也是董事信义义务在公司清算阶段的体现。
04
营商小贴士
特定解散要清算,清算组成十五天;
清算成员有义务,忠实勤勉莫忘怀;
清理财产制表单,通知公告债权人;
未结业务要清理,财产分配有顺序;
怠于履职致损失,公司债权要赔偿;
清算义务要谨记,营商贴士放心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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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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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来源:商事审判庭 陈冲
责任编辑 :陈淋清 李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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