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作为全市四家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基层法院之一,闵行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如何高效立案,法官都在复盘的101个知识点”“涉外案件立案20问”“公告送达18问”“上诉问题18问”的基础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对行政案件在起诉环节可能涉及的常见问题予以汇总梳理,以期为行政案件当事人提供有效帮助。
Q1
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如何规定?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暂行规定》,闵行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原由静安、松江、奉贤、金山、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Q2
闵行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行政案件有无例外情形?
1.以税务部门为当事人的行政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以税务部门为当事人的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原由本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税务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
2.涉及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推进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涉一审环境资源行政案件,由崇明、金山、青浦基层法院以及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
3.涉及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各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Q3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其他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管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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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许可、行政征收或征用、行政登记、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允诺、行政征缴、行政奖励、行政收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批复、行政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协议、行政补偿、行政赔偿、不履行职责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管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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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五)以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
管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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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行政案件诉讼费用的交纳标准是什么?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每件交纳50元。
Q7
行政诉讼有哪些立案渠道?
1.窗口立案。当事人或代理人前往人民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提交立案材料。
2.邮寄立案。当事人或代理人将立案材料邮寄至人民法院立案庭。
3.网上立案。对于部分类型行政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还可以通过电脑端、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或者APP等平台进行立案。
Q8
行政案件起诉需要递交什么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以下起诉材料:
(一)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
(三)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还应当在起诉状中写明或者在口头起诉时向人民法院说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等材料。
Q9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Q10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如何处理?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Q11
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哪些?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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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
经复议后的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Q13
经复议过的行政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级别管辖: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马怡婷
闵行区人民法院
立案庭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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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
文字来源 :立案庭 马怡婷
责任编辑:陈淋清 李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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