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懂尾款、退货、仅退款……“双十一”不花冤枉钱 | 普法便利贴

文摘   2024-11-11 18:26   上海  

普法便利贴

又到了双十一付尾款的时候,

凑单一顿操作猛如虎,

退货时却遇到了不少问题,

定金可以退吗?

所有商品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吗?

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仅退款”?

退货时赠品也要退吗?

本期普法便利贴将带您了解

网购退货的相关法律知识










知识点









1

定金不是想退就退!


Q1

不想支付尾款,定金能退吗?


针对双十一“付定金”的交易方式,消费者下单时勾选的“预售协议”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消费者在支付定金后未支付尾款时定金能否予以退还,应当分情况而论


如果是商家因为缺货、商品属性有更改等原因拒绝消费者的退款要求,属于商家的违约行为,该种情形下,商家应当向消费者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是消费者因为自身原因不想购买而要求退款,由于之前其已经同意了“定金不退”的条款,商家有权拒绝退还定金。



Q2

付完尾款后商品不想要了,定金部分能退还吗?


尾款支付完成后,定金便不再具有担保效力,直接成为预售商品价款的一部分,将包含在退款金额中,即“定金”可退,但部分特殊商品除外,消费者应予以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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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七天“无理由”退货≠ 

 七天“无条件”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并不是所有商品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案例一:恶意退货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原告路先生在某电商平台自营店铺下单购买4台手机,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被平台驳回。由于手机无法退货,路先生以每台低于购买价1,000余元的金额,将这4台手机在二手平台转卖。随后,路先生将某电商平台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电商平台赔偿其因低价转卖手机导致的损失共4,000元。被告某电商平台提交了其店铺下单及售后情况,记录显示原告路先生近半年来在该平台购买的商品生成了209个订单,其中包含106台手机;生成的87笔退货售后订单中,关于手机的退货售后订单多达77个。被告某电商平台认为,原告路先生大量申请退货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原告在半年内多次购买后退货的行为,反映出原告在购物时未能尽到谨慎义务,滥用退货权利,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经营成本,扰乱了平台正常的交易秩序,有悖于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二:网购二手商品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需考量

吴先生在某网络二手交易平购买了刘先生出售的宠物用品,后发现该宠物用品存在质量问题,故在线申请退货退款。平台支持了吴先生的诉求,吴先生收到退款。但是,刘先生认为其在二手交易平台销售的物品不应适用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故诉至法院,要求吴先生返还其货款。经法院审理查明,刘先生系在向案外人批量购买产品后,再加价出售,刘先生出售案涉产品的行为具有营利性质。结合原告刘先生在该二手交易平台短期内多次出售宠物商品,综合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等情况,法院认定原告刘先生的出售行为已超出一般二手平台用户转让、处置闲置物品的合理范围,故法院认定原告刘先生系借助网络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其销售行为应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在交易闲置物品的网络交易平台上,如果商家以出售二手商品为主营业务之一的,那么其身份应定义为经营者,商家或二手平台不能以交易规则排除“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适用,消费者对此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反之,个人闲置物品的转让,卖家由于不具有经营者身份,则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二手商品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应同时考量二手商品本身的性质,以及经营者是否单独取得了消费者的明确同意。若经营者仅通过商品详情页标注“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不足以认定获得了消费者的确认。




案例三:盲盒等特殊产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某网友购买盲盒福袋商品50余件,花费2万余元。但其后原告反悔,在未收到货的情况下,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遭拒,原告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商品订单详情页面明确写明“商品为特殊类商品,完成拆福袋后……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考虑到涉案福袋商品的特殊性质,原告购买的盲盒商品已经线上“拆封”,在内容被知晓的情况下,其商品价值已实现,此时要求盲盒经营者接受“无理由退货”,必然会影响盲盒销售的常规状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涉案福袋商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款”的商品包括: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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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仅退款”不能任性用,

  这类羊毛薅不得!


“仅退款”模式允许用户在不退回商品的情况下进行退款。当消费者向平台申请“仅退款”后,如果商家在48小时内未进行操作,系统则会默认商家同意退款申请,自动发起退款。但“仅退款”不可以随意用




案例一:

高某系A平台某百货店铺的经营者。林某通过A平台在某百货店铺购买净水壶滤芯,收货后认为收到的滤芯掉粉严重,以“假冒品牌”为由向A平台申请退还货款。A平台经过“要求商家举证-商家已上传凭证”等环节后,作出“A平台已同意退款”的处理结论,向林某退款57.85元,并通知“退款成功,平台判定双方均无责任,不计入商家考核”。高某认为林某收到商品后已进行使用,且案涉商品并非假冒品牌,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支付货款65元、赔偿罚款200元和因诉讼造成的各项开支共500元。法院判决驳回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二:

唐某于某公司在A平台上经营的店铺中购买女包一个,支付价款56.72元。唐某收到商品后,在A平台上以“未收到货”为由申请“仅退款”。某公司不同意该申请,建议唐某退货退款。协商过程中,A平台主动介入,通过了唐某的“仅退款”申请。退款后,某公司多次要求唐某退回商品或支付货款,唐某不予理睬。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唐某返还货款56.72元并承担某公司的维权支出900元。唐某答辩称:确认已收到女包,同意退款,但不同意承担某公司的维权损失,当时拒绝退货的理由是客服服务态度差,且商品质量不好。唐某并未向A平台举证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诉讼中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法院判决唐某向某公司退还货款56.72元;唐某向某公司支付维权损失4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的规定,法院对诚信的消费者根据平台规则申请并获得平台审核通过的“仅退款”决定的有效性予以肯定。


但“仅退款”规则不得被滥用。消费者以虚假理由申请“仅退款”属于严重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此情形下适用“仅退款”规则显失公平,不应作为调整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消费者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如消费者对损失的扩大有明显过错,还应承担商家的合理维权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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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退货时赠品需要一并退回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赠品损坏无法退还的,可以按事先赠品的标保,从退款中扣除。




消费者需要申请退货的,首先,需要确保退货的商品完好,包括商品能够保持原有的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其次,对于商品的瑕疵保留初步证据。消费者认为收到的商品存在瑕疵,例如功能不符约定、包装损坏等情况下,应当及时拍照留证,并与商家沟通。同时,经营者在收到退回的商品后,也应当及时查验商品是否符合完好的标准。最后,作为买卖双方,提示消费者与经营商均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字来源 : 审判监督庭 李煜杰

责任编辑:陈淋清 李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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