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便利贴
又到了双十一付尾款的时候,
凑单一顿操作猛如虎,
退货时却遇到了不少问题,
定金可以退吗?
所有商品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吗?
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仅退款”?
退货时赠品也要退吗?
本期普法便利贴将带您了解
网购退货的相关法律知识。
知识点
1
定金不是想退就退!
Q1
不想支付尾款,定金能退吗?
针对双十一“付定金”的交易方式,消费者下单时勾选的“预售协议”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消费者在支付定金后未支付尾款时定金能否予以退还,应当分情况而论:
如果是商家因为缺货、商品属性有更改等原因拒绝消费者的退款要求,属于商家的违约行为,该种情形下,商家应当向消费者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是消费者因为自身原因不想购买而要求退款,由于之前其已经同意了“定金不退”的条款,商家有权拒绝退还定金。
Q2
付完尾款后商品不想要了,定金部分能退还吗?
尾款支付完成后,定金便不再具有担保效力,直接成为预售商品价款的一部分,将包含在退款金额中,即“定金”可退,但部分特殊商品除外,消费者应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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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无理由”退货≠
七天“无条件”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并不是所有商品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案例一:恶意退货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原告路先生在某电商平台自营店铺下单购买4台手机,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被平台驳回。由于手机无法退货,路先生以每台低于购买价1,000余元的金额,将这4台手机在二手平台转卖。随后,路先生将某电商平台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电商平台赔偿其因低价转卖手机导致的损失共4,000元。被告某电商平台提交了其店铺下单及售后情况,记录显示原告路先生近半年来在该平台购买的商品生成了209个订单,其中包含106台手机;生成的87笔退货售后订单中,关于手机的退货售后订单多达77个。被告某电商平台认为,原告路先生大量申请退货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原告在半年内多次购买后退货的行为,反映出原告在购物时未能尽到谨慎义务,滥用退货权利,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经营成本,扰乱了平台正常的交易秩序,有悖于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二:网购二手商品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需考量
吴先生在某网络二手交易平购买了刘先生出售的宠物用品,后发现该宠物用品存在质量问题,故在线申请退货退款。平台支持了吴先生的诉求,吴先生收到退款。但是,刘先生认为其在二手交易平台销售的物品不应适用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故诉至法院,要求吴先生返还其货款。经法院审理查明,刘先生系在向案外人批量购买产品后,再加价出售,刘先生出售案涉产品的行为具有营利性质。结合原告刘先生在该二手交易平台短期内多次出售宠物商品,综合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等情况,法院认定原告刘先生的出售行为已超出一般二手平台用户转让、处置闲置物品的合理范围,故法院认定原告刘先生系借助网络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其销售行为应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在交易闲置物品的网络交易平台上,如果商家以出售二手商品为主营业务之一的,那么其身份应定义为经营者,商家或二手平台不能以交易规则排除“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适用,消费者对此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反之,个人闲置物品的转让,卖家由于不具有经营者身份,则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二手商品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应同时考量二手商品本身的性质,以及经营者是否单独取得了消费者的明确同意。若经营者仅通过商品详情页标注“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不足以认定获得了消费者的确认。
案例三:盲盒等特殊产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某网友购买盲盒福袋商品50余件,花费2万余元。但其后原告反悔,在未收到货的情况下,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遭拒,原告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商品订单详情页面明确写明“商品为特殊类商品,完成拆福袋后……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考虑到涉案福袋商品的特殊性质,原告购买的盲盒商品已经线上“拆封”,在内容被知晓的情况下,其商品价值已实现,此时要求盲盒经营者接受“无理由退货”,必然会影响盲盒销售的常规状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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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退款”不能任性用,
这类羊毛薅不得!
“仅退款”模式允许用户在不退回商品的情况下进行退款。当消费者向平台申请“仅退款”后,如果商家在48小时内未进行操作,系统则会默认商家同意退款申请,自动发起退款。但“仅退款”不可以随意用。
案例一:
高某系A平台某百货店铺的经营者。林某通过A平台在某百货店铺购买净水壶滤芯,收货后认为收到的滤芯掉粉严重,以“假冒品牌”为由向A平台申请退还货款。A平台经过“要求商家举证-商家已上传凭证”等环节后,作出“A平台已同意退款”的处理结论,向林某退款57.85元,并通知“退款成功,平台判定双方均无责任,不计入商家考核”。高某认为林某收到商品后已进行使用,且案涉商品并非假冒品牌,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支付货款65元、赔偿罚款200元和因诉讼造成的各项开支共500元。法院判决驳回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二:
唐某于某公司在A平台上经营的店铺中购买女包一个,支付价款56.72元。唐某收到商品后,在A平台上以“未收到货”为由申请“仅退款”。某公司不同意该申请,建议唐某退货退款。协商过程中,A平台主动介入,通过了唐某的“仅退款”申请。退款后,某公司多次要求唐某退回商品或支付货款,唐某不予理睬。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唐某返还货款56.72元并承担某公司的维权支出900元。唐某答辩称:确认已收到女包,同意退款,但不同意承担某公司的维权损失,当时拒绝退货的理由是客服服务态度差,且商品质量不好。唐某并未向A平台举证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诉讼中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法院判决唐某向某公司退还货款56.72元;唐某向某公司支付维权损失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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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货时赠品需要一并退回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赠品损坏无法退还的,可以按事先赠品的标保,从退款中扣除。
消费者需要申请退货的,首先,需要确保退货的商品完好,包括商品能够保持原有的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其次,对于商品的瑕疵保留初步证据。消费者认为收到的商品存在瑕疵,例如功能不符约定、包装损坏等情况下,应当及时拍照留证,并与商家沟通。同时,经营者在收到退回的商品后,也应当及时查验商品是否符合完好的标准。最后,作为买卖双方,提示消费者与经营商均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字来源 : 审判监督庭 李煜杰
责任编辑:陈淋清 李煜杰
案例素材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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