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中那些担保的坑,小心别踩!| 法护营商小剧场

文摘   2024-09-12 19:31   上海  

公司间在借款时

以为签订了担保协议

就万事大吉高枕无忧了?

担保虽为债权披上了一层防护衣

但其效力与可靠性却并非铁板一块

稍有不慎便可能化为泡影


本期“法护营商”小剧场

带你揭开金融借款的神秘面纱

解读担保那些事






01

纠纷背景


未经授权的担保,你敢签署借款协议吗?

2022年10月,富裕小贷公司向康总借款1,000万元,先息后本,每月支付利息,到期还本,借期一年,用于其经营活动,康总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小康公司提供担保,其大舅用自己的一套别墅进行抵押,并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2023年3月,康总因资金链断裂,未能依约归还利息,富裕小贷公司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康总还本付息,小康公司及大舅承担担保责任,并要求对大舅的别墅行使抵押权。


经审理查,小康公司的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需由股东会表决决定,其仅在担保合同上盖章,并未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形成关于担保的股东会决议;大舅申请对其签名进行鉴定,经鉴定,其在担保文件上的签名非本人所签;大舅仅与富裕小贷公司关于其别墅抵押签署了抵押合同,并未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


法院裁判认为,康总因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符合借款合同加速到期的约定,应当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因小康公司未形成关于公司担保的股东会决议,对于富裕小贷公司要求的小康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予支持;因担保合同上大舅的签名系属伪造,对于富裕小贷公司要求的大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予支持;因大舅的别墅未办理抵押登记,违反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于富裕小贷公司要求对其别墅行使抵押权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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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提出问题


提问:

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在签署担保文件时的审查要点?




03

法官释法


法院认定案涉担保均存在瑕疵

(一)关于公司担保

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股东利益,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担保行为系属公司的负担行为,非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议,必须以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公司机关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七条之规定,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担保,法院根据对债权人是否善意区分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则无效。本案中,小康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需经股东会授权,且章程属于对外公示事项,富裕小贷公司理应审查,故本案中富裕小贷公司难以认定为善意相对人,该担保合同无效。

(二)关于保证

司法实践中,常见关于保证人的代签情况,有些为放贷人员业务操作不规范,有些为借款人故意为之。如果保证人签名非本人所签,或者公司担保的印章系属伪造,且保证人不知悉签名或用印情况,该保证合同不能约束保证人,金融机构亦无法举证证明该保证人同意为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该合同对于保证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关于担保物权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如果未完成抵押登记,债权人无法主张行使抵押权。相应的,动产质押自质押物交付时设立,如果未完成交付,债权人无法主张行使质押权。担保物权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成立。债权人可以向担保合同缔约人另行主张违约责任。




04

营商小贴士



金融借款都需要,风险控制有一套;

公司担保需决议,章程审查莫忘记;

个人保证核签名,公司印章看仔细;

动产质押要交付,房产抵押要登记;

催债不仅盯主债,保证期间别过期;

合规要点要谨记,放贷催收别大意。




05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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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来源:商事审判庭 陈冲

责任编辑 :陈淋清 李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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