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纠纷背景
未经授权的担保,你敢签署借款协议吗?
2022年10月,富裕小贷公司向康总借款1,000万元,先息后本,每月支付利息,到期还本,借期一年,用于其经营活动,康总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小康公司提供担保,其大舅用自己的一套别墅进行抵押,并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2023年3月,康总因资金链断裂,未能依约归还利息,富裕小贷公司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康总还本付息,小康公司及大舅承担担保责任,并要求对大舅的别墅行使抵押权。
经审理查明,小康公司的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需由股东会表决决定,其仅在担保合同上盖章,并未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形成关于担保的股东会决议;大舅申请对其签名进行鉴定,经鉴定,其在担保文件上的签名非本人所签;大舅仅与富裕小贷公司关于其别墅抵押签署了抵押合同,并未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
法院裁判认为,康总因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符合借款合同加速到期的约定,应当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因小康公司未形成关于公司担保的股东会决议,对于富裕小贷公司要求的小康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予支持;因担保合同上大舅的签名系属伪造,对于富裕小贷公司要求的大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予支持;因大舅的别墅未办理抵押登记,违反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于富裕小贷公司要求对其别墅行使抵押权不予支持。
02
提出问题
提问:
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在签署担保文件时的审查要点?
03
法官释法
法院认定案涉担保均存在瑕疵
(一)关于公司担保
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股东利益,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担保行为系属公司的负担行为,非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议,必须以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公司机关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七条之规定,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担保,法院根据对债权人是否善意区分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则无效。本案中,小康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需经股东会授权,且章程属于对外公示事项,富裕小贷公司理应审查,故本案中富裕小贷公司难以认定为善意相对人,该担保合同无效。
(二)关于保证
司法实践中,常见关于保证人的代签情况,有些为放贷人员业务操作不规范,有些为借款人故意为之。如果保证人签名非本人所签,或者公司担保的印章系属伪造,且保证人不知悉签名或用印情况,该保证合同不能约束保证人,金融机构亦无法举证证明该保证人同意为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该合同对于保证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关于担保物权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如果未完成抵押登记,债权人无法主张行使抵押权。相应的,动产质押自质押物交付时设立,如果未完成交付,债权人无法主张行使质押权。担保物权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成立。债权人可以向担保合同缔约人另行主张违约责任。
04
营商小贴士
金融借款都需要,风险控制有一套;
公司担保需决议,章程审查莫忘记;
个人保证核签名,公司印章看仔细;
动产质押要交付,房产抵押要登记;
催债不仅盯主债,保证期间别过期;
合规要点要谨记,放贷催收别大意。
05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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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来源:商事审判庭 陈冲
责任编辑 :陈淋清 李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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