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创新”激励“创新”,这份白皮书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

文摘   2024-11-25 22:14   上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

(2023-2024)新闻发布会现场


为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能力,强化闵行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护航新质生产力的高质量发展,今天(11月25日)下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区人民法院)举行“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2023-2024)新闻发布会”



闵行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新闻中心主任夏万宏


发布会由闵行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新闻中心主任夏万宏主持,闵行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李国泉、商事审判庭庭长何刚出席发布会。区市监局领导、区人大代表、科创园区及企业代表、专家学者、调解组织代表等参加发布会。文汇报、新民晚报、Sitv法治天地,闵行区融媒体中心等媒体到场采访。



闵行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何刚


会上,闵行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何刚通报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2023-2024)》(以下简称白皮书)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案例。闵行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李国泉介绍了白皮书的发布背景。



闵行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李国泉



李国泉指出,自2022年恢复知产案件管辖以来,闵行区人民法院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和知产审判各项要求。知产团队持续发挥“三合一”审判团队的聚合能量,全面加大知产保护力度,服务大局、机制建设等特色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今后,闵行区人民法院将继续纵深推进知产审判工作,坚持以知产审判保护创新、激励创新,拓展知产法律服务渠道,为区域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持续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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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看看

闵行区人民法院知产审判白皮书

有什么内容!


本次白皮书以闵行区人民法院2023年至2024年间知识产权审判数据为基础,从知产审判与多元解纷、知产审判与司法保护、知产审判与服务保障等方面,结合闵行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而制定。



白皮书载明近年来知产审判呈现新趋势、新特点:


▶ 涉知名主体广,案件标的较大;

▶ 平台纠纷频发,合同案件增多;

▶ 结案方式多元,多元解纷发力。


基层知产办案重点机制:结合审判实践,及时总结


▶ 重敏案件审理机制:充分发挥刑事制裁的威慑作用,切实为创新创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 严格保护机制:坚持严格保护司法理念,对故意、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

▶ 平等保护机制:贯彻落实国内外主体平等保护,助力国际合作与高水平对外开放;

 商标侵权民刑衔接机制:审慎处理民刑交叉衔接环节,秉持充分赔偿的原则。

 合同案件利益平衡机制:以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确保各方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 审慎研判新类型案件机制:坚持审慎研判,专业化、精细化审理涉及新技术、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案件。


基层知产纠纷风险梳理:根据审判经验,汇总整理


 著作权类案件风险提示:建议需要利用作品进行商业活动的公司及自然人提高著作权侵权风险防范意识,使用他人作品前先进行谨慎法律审查,明确作品著作权归属,排除潜在侵权可能后再行使用。

▶ 合同类案件风险提示:建议被特许人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充分了解特许人品牌经营状况,考察是否有经营资源、资质,审慎考虑经营风险,协商沟通好双方义务责任;特许人应充分明示其所有的经营资源、被特许人应遵循的规则,并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定期检查被特许人经营状况,避免被特许人违规经营降低品牌价值。

▶ 平台类案件风险提示:在繁荣的平台经济之下,平台管理者应当加强对平台上商家、内容提供者的监管与审查,充分履行管理义务,维持健康积极的平台秩序。

▶ 商标类案件风险提示:在商业活动中,市场主体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积极打造自身品牌,塑造市场形象;同时,也应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避免行为触犯法律。

▶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风险提示:建议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增强法律意识,加强防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力度,同时也要提高警惕,建立一套识别、分析潜在不正当竞争风险的机制,一旦出现涉及不正当竞争风险的情形能够有效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 刑事案件风险提示:建议商家加强法律意识,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进货时要走正规渠道,确保上级经销商能提供经营执照,票据凭证等,一旦发现假货渠道要第一时间投诉,确保证据完整性,避免更多消费者受害;电商平台也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完整真假货对比标准及商品交易规范,对售假行为采取严厉处罚措施,建立良好平台秩序。


典型案例


一、刑事犯罪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杜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2020年起,被告人杜某先后伙同被告人徐某、田某等人参与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网络小说APP阅读器的运营行为。杜某指示徐某等人注册成立100余家公司,将他人发送的移动端小说APP软件与上述注册公司绑定并进行网络域名备案登记,还与多家网络推广平台签订合作协议为上述APP承接流量广告营利。同时,三人约定APP广告流量收益金额每月按比例进行分成。2022年3月起,被告人在明知上述APP传播的作品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被多次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仍继续参与实施上述运营行为。在运营期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小说作品3,000余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与被告人徐某、田某等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法院依法分别判处杜某、徐某、田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20万至20万元不等,对三名被告人均适用从业禁止条款,禁止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网络文学APP等与网络文学著作权有关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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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是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局、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等五部门联合挂牌督办的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案件。本案由闵行区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闵行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上海市版权局代表、闵行区人大代表、特约监督员以及检察日报、经济日报、解放日报、上海广播电台、检察风云等媒体代表,共计60余人旁听了本次庭审。


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著作权凝聚了创作者的心血和汗水,保护著作权既是保护创新的需要,也是提升国家经济发展的软实力的关键。盗版小说APP不但侵犯了著作权人利益,更是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全社会应该重视网络小说的版权保护,一方面,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APP软件及网络域名备案登记的管理和审查,提升对APP行业及网络域名的监管力度,加大对灰色产业APP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网络平台经营者应进一步提高注意审查义务,对可能存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采取及时下架、删除、断开链接、停止提供服务等措置,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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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被告人熊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熊某某自2021年7月起从他人处购入无品牌的开关、断路器等电气元件,以贴标方式生产假冒施耐德品牌的电气元件,并通过淘宝网店“电气开关元器件”对外销售。截止案发,被告人熊某某非法生产、销售假冒施耐德品牌的电气元件金额共计人民币31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扣押在案的赃物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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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以部分刷单未扣除、认定犯罪金额过高为由不愿意认罪认罚,经过法庭的庭前调查、释法说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预缴罚金。本案庭审中,近30名闵行区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案件的审理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同时,本案的审理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



二、民事纠纷案例


案例一:北京某手公司诉奥某公司等四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北京某手公司是某手视频平台的开发者、运营者。该平台是通过某手短视频软件为用户提供记录生活、分享生活的服务平台。《某某直播管理规范》显示,主播在直播中应遵守某某平台管理规范,严禁主播在直播中出现扰乱平台管理秩序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侵害平台及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妨碍平台正常运营、破坏平台服务公平性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刷粉刷赞、数据造假、行为作弊、使用外挂及作弊软件等。被告上海奥某公司与被告上海聚某公司、胡某某、张某某一起生产销售“一播多无人直播”设备。该设备支持“某音、某手、某多多、某宝”等直播平台播放本地视频开直播;提升直播工作效率,实现7×24小时不间断直播带货;批量复制优秀主播,以某个主播为基础,实现10-500部手机同时24小时不间断无人直播;一人可管理20-50部直播手机。一播多直播系统的本地素材包括自己录制直播素材、录制他人直播素材、转播他人实时直播素材,一个素材多平台利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奥某公司、聚某公司、胡某某、张某某四被告分工协作,共同生产、销售“一播多无人直播”设备。据此,法院判决四被告停止相关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20万元,登报道歉以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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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案中,原告某手公司经营的某某短视频软件的视频直播功能,系采用读取摄像头录制的内容并实时同步到直播室进行直播的方式实现。被诉“一播多无人直播”设备通过安装虚拟摄像头“softcam”系统软件,在某手视频直播功能访问、调取手机摄像头数据时,伪装成手机摄像头向某某视频直播服务器传输实现录制的视频,使某手视频直播服务器误判接收到的视频数据流来自于手机摄像头,使观众误以为看到的录播视频为直播视频。因此,四被告的生产、销售行为违反了某手公司的《某手直播管理规范》,侵害了某手直播平台的经营利益,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正常的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二:四川某公司诉苏州某公司上海分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苏州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四川某公司签订加盟合同约定:“苏州某公司上海分公司每年可按加盟方四川某公司上年度净出货额给予四川某公司一定返利,进货奖励不得提现,只可用于出货时抵扣。如双方的加盟合同终止,则剩余进货奖励清零不再抵扣。”加盟合同终止后,苏州某公司上海分公司未给予四川某公司最后一年返利,四川某公司遂起诉苏州某公司上海分公司要求其支付剩余返利款,并认为前述合同条款系无效的格式条款。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苏州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四川某公司签订多份载有同样条款的加盟合同,并履行多年,四川某公司期间未提出过异议,说明四川某公司在订立涉案合同时,已明确知晓并理解该条款的具体内容;其次,四川某公司作为加盟商,返利条款应属其重点关注的内容,返利条款细化规则以合同附件形式出现,四川某公司所主张限制其权利的条款与返利规则条款表述在同一段落中,并非不易注意、查明的条款。最后,从四川某公司在签订涉案合同时已明确知晓涉案条款内容的角度来讲,结合商业惯例,可以推定订立合同时双方已对涉案条款进行过研究、协商和确认。故四川某公司主张涉案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证据不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四川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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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格式条款的认定。法院在认定格式条款过程中,一方面坚持以大局出发,秉持谨慎态度,做好利益平衡;另一方面结合构成要件、合同类型、商业惯例、案件事实、举证责任等方面综合判定涉案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该裁判结果不仅令原告服判息诉,亦维护了涉案特许经营关系的稳定性,保障契约自由,化解交易风险。


案例三:某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对四幅美术作品进行了版权登记,并声明上述作品均于1995年5月15日创作完成,首次发表时间为2001年7月21日。2001年原告某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曾将上述四件美术作品中的三件以组合并添附其他图案的方式,申请注册了两枚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16类商品卡片、信纸、印刷品、学校用品(文具)等,以及第41类服务教育、教学、学校、书籍出版等。此后,原告将该2枚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了案外公司,后该2枚注册商标登记权利人变更为被告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且均在有效期内。被告后续经营中,自行注册了67枚商标,其中部分注册商标的图案属于前述2枚注册商标的组成部分。原告认为被告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侵害了其就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且被告将原告的美术作品注册为商标,侵害了其作为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人将以其权利作品申请注册的商标对外转让后,不能以著作权为由阻却受让人合法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若原告认为被告的注册商标侵害其在先权利,应通过商标异议程序解决,故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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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对于著作权人利用自身美术作品进行商标注册具有一定的风险提示意义。商标中可能包含美术作品,故对于在先著作权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应当从发挥知识产权权利效能的角度,进行合理划分。当著作权人将权利作品用于申请注册商标时,必然将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内,让渡给商标权,否则必将导致商标无法发挥其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因此,著作权人不能以行使著作权受限为由阻却他人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转让注册商标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的立法精神,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属于商标转让理应包含的权利范围,因此,著作权人对于商标权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相同或类似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容忍义务。


案例四:上海某科技公司诉上海乐某公司、上海乐某某科技公司商业诋毁、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某科技公司主张上海乐某公司、上海乐某某公司编制了对原告的产品进行不实比对的虚假宣传资料,并向原告现有客户及潜在客户进行发送,对原告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了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认为二被告的产品质量更为优越,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原告举证了其内部员工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涉及到被诉宣传资料,原告主张该宣传资料来自于客户,但未举证证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文件内容虽存在误导性信息,但原告无法证明该被诉侵权文件来源于客户或该文件在原告内部员工之外的传播情况,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传播行为,并导致原告商誉受损,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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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都离不开传播行为,若没有传播,不实和贬损信息都不能达到损害他人商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效果,故而也就不能产生损害后果。在商业竞争中,对于商品作比较性的说明、突出自身商品竞争优势属于常见的宣传手段,但若比对对象特定、比对中对他人商品性能等做出不实描述,以达到获取竞争优势的目的,就可能构成商业诋毁。市场主体应规范自身的商业推广行为。加强对宣传内容的审核。


案例五:安徽某公司诉上海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安徽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签订《商城网站服务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约定上海某公司为安徽某公司提供商城软件及服务,合同款共计26.8万元。合同签订后,上海某公司依约提供了商城软件源代码。安徽某公司以上海某公司提交软件不能正常使用为由,起诉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合同款并赔偿经济损失等。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软件已经安徽某公司验收确认,安徽某公司提出涉案软件存在的技术问题中大部分并非双方约定的软件功能需求范围,其余技术问题未实质性影响软件系统运行的核心功能,且根据双方聊天记录,被告已积极履行售后维护义务。故判决驳回安徽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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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结合软件开发行业的性质和特点,软件在开发完成后仍存在瑕疵、需对软件进行修改或调整符合软件行业的开发规律。本案结合软件开发行业特性,判决认为委托方在已验收开发方交付的软件后,以软件存在非实质性影响软件系统运行的核心功能等问题不足达到合同目的请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本案的处理依法平衡软件委托方与开发方的利益,对于促进双方在软件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严守合同义务,倡导相互配合、诚实信用精神,具有一定的规范意义。


案例六:上海某科技公司诉重庆某科技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科技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科技公司同属尺寸链与公差分析相关行业,具有竞争关系。案外人拟采购一套公差分析软件,邀约原、被告进行报价。期间,被告向案外人出具情况说明,声称原告对被告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附有一份不完整的民事判决书。原告认为该判决所涉案件系产品宣传册的著作权纠纷,与公差分析软件没有任何关系,被告有意截取判决书内容,误导案外人认为原告侵害被告公差分析软件著作权,构成商业诋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系根据案外人对于知识产权的招标要求发送涉案判决书节选,显示了对应案号且该判决书已经生效,案外人可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和获取该案件完整裁判文书,被告涉案行为属于合理的商业言论范畴,不构成商业诋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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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为降低商业合作风险,招标人往往不希望投标人涉及司法诉讼,但随着社会法律意识的普遍提升,法院诉讼成为常见的维权渠道之一,企业涉诉案件也相应增加。投标人之间为了展现竞争优势,合法披露竞争者的涉诉案件属于正常商业言论范畴,招标人能够进一步核实具体情况并作出最终判断。本案严格把握商业诋毁行为判断的构成要件,划分商业言论自由的边界,有助于打造更为公平自由、竞争有序、开放活力的营商环境。


案例七:上海某检测公司诉陈某妤、陈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检测公司系专业检验公司,其研发了用于维护员工个人信息和薪酬信息的系统,存储了近七千名在职或离职员工信息,并设置了访问权限。被告陈某妤在离职前利用其系统权限多次向被告陈某发送员工信息表。被告陈某在离职后为发泄对原告的不满,通过其父亲邮箱向原告在职员工发送了员工信息表。对上述行为,被告陈某在庭审中拒不承认并作虚假陈述,法院作出司惩决定书并对其罚款3,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公司系统中的员工信息表属于原告的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被告陈某妤、陈某的行为应视为盗窃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最终,法院判决禁止被告泄露、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涉案信息,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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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之一,也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专业检验人员在特定行业属于业务核心资源,与员工密切相关的薪酬体系等信息系企业通过长期积累并投入一定人力物力而形成,包含了企业对市场的调研、对相关客户所接受价格的理解、对成本的测算等因素,甚至可以通过人力成本推算出商品或者服务成本,对于企业经营发展至关重要。本案中,法院逐一分析了涉案员工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对于离职员工窃取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法予以规制。


代表点评



钱天信

区人大代表 

本次白皮书提到了人大专项监督机制。该机制下,闵行区人民法院邀请人大代表到现场旁听知产案件的庭审,并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深入整改,这对于人大代表深度了解知产审判,督促推进区域知产保护工作有重大意义。希望闵行区人民法院能够持续完善配套方案,进一步挖掘知产审判效能,助力营造更好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刘 维

上海交通大学

凯源法学院副教授

从本次白皮书的内容中,我感受到闵行区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高度重视严格保护的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让“真创新”受到“严保护”。我认为闵行区人民法院可以在案件审理中进一步加强研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显著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加大对故意且情节严重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树立鲜明的司法导向。



李 敏

紫竹高新区

科协副主席

本次白皮书内容扎实,反映出闵行区人民法院在较大的知产案件压力下仍以高水平审判回应司法需求,也展现了闵行区人民法院审判延伸工作的成果。针对闵行区创新创业活跃、前沿问题频现等特点,闵行区人民法院进行了风险提示,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紫竹科学园区将围绕本次白皮书所提示的风险,进一步提升园区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做好向企业的宣讲工作。



倪悦婷

大零号湾集团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本次白皮书的发布体现出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主动作为,也反映出闵行区人民法院在大零号湾园区建立服务点以来,持续关注园区初创企业多、科创企业集聚的情况。白皮书及时总结了知产纠纷风险点并进行提示,给予了我们更多的法律引导和支撑。希望闵行区人民法院能够持续做好释法普法工作,以更创新的举措助力园区企业发展。





文字来源:商事审判庭(知产团队)

田晓露

图片摄影:顾颖婷

责任编辑 :陈淋清 李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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