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快!快!你的强制执行可能已进入“倒计时” | 普法便利贴

文摘   2024-11-08 15:01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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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是当事人实现胜诉债权的最后一公里,关系着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能否最终保障,对于维护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关于强制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期限,你了解多少呢?


本期普法便利贴将带您了解强制执行期限的知识点











知识点









Q1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是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如果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那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如果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则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算。


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如义务人未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上述期限内准备好相关材料,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Q2

报告财产的期限


报告财产令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的要求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内财产情况的法律文书。报告财产令的期限一般是15天,具体时间以法院出具的报告财产令中载明的期限为准。


闵行区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上设立的时限为7日,即应“在收到此令后7日内,如实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闵行区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Q3

查封、冻结、扣押期限


银行存款:冻结不超过一年。


动产(如车辆、设备等):查封、扣押不超过两年。


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及股权、专利权、商标权等财产权:查封不超过三年。


上述期限届满前,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续封期限不得超过上述期限,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效力消灭。




Q4

失信、限高期限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一般情况下为两年,如果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期限不受上述限制。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限制高消费期限无固定期限,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限制高消费措施就会一直持续。


如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或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依法解除限制消费令。




Q5

拘留期限


拘留是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强制手段,拘留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日。如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义务,且继续实施妨害诉讼或执行的行为,法院可以再次拘留被执行人,每次拘留期限仍然不得超过十五日。拘留期间,如被执行人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改正的,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措施。


被执行人对拘留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下级法院和当事人。




Q6

执行程序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Q7

恢复执行期限


案件结案后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即为两年。


执行和解后的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断执行,那么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和解协议未约定履行期限的,从和解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终本案件后的恢复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申请恢复执行没有期限限制,但应当符合恢复执行的法定条件。一般来说,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前,建议申请执行人先与原执行法官取得联系,了解好相关程序和要求。




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期限关乎到个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规范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也至关重要,牢记相关期限,才能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稳稳保障!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修正)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正)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孟婷婷

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局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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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







文字来源 :执行局 孟婷婷

责任编辑:陈淋清 李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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