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虽美好,但安全问题可不能“钓”以轻心!
钓鱼是一项老少皆宜的户外运动,尤其进入夏季以来这项户外休闲运动越发地流行,在钓鱼人眼里,钓鱼能陶冶情操,能修身养性,但有的钓鱼者却在垂钓过程中发生意外,甚至失去生命。
近日,五常法院审结了一起年仅23岁的男孩因钓鱼不慎触碰电线后触电身亡的案件。
2023年6月,王某在某发电厂下游钓鱼,在手持鱼竿甩鱼钩时,不慎搭到上方的高压线,随即触电倒地,失去意识,经法医尸检认定王某为触电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家人将发生事故的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国网电业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业局”)和事故发生地的经营管理单位水库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诉至法院,以未依法设立任何安全警示标志,未设立禁止通行护栏,未设立禁止垂钓标志为由,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万余元。
审理查明,王某因触电死亡的事实清楚,案涉高压电线路的产权明确。本案中,电业局是案涉高压电线路的产权单位,虽然在相应的电线杆上设有“禁止攀爬 高压危险”的警示牌,但事故现场一侧并没有安全护栏,亦没有禁止垂钓等警示标志,更无人看护驱离前来钓鱼的人。因此,电业局对案涉高压电线路区域安全负有一定的管理义务,对造成王某死亡的事故,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事发现场并非公共钓鱼场所,更应预见到在高压电线路区域内钓鱼存在危险,却未能有效地避免事故的发生,其自身亦存在相应的过错,而所有证据均不能证明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观故意。故此,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侵权责任,而不能免除其应负的责任。发电厂并非案涉高压电线路的产权人,亦非管理者或经营者,对该事故不负侵权责任。故此,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定电业局承担5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行承担50%的责任。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
来源:立案庭 尹 霞
一审:杨 梓
二审:李金龙
三审:李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