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情侣之间会通过互相发送红包和转账来表达彼此的情感。然而,一旦感情不在,曾经的“海誓山盟”都化为乌有。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性质如何认定?又能否要回呢?近日,五常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姜某与李某通过网络游戏加好友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21年9月起,姜某陆续通过现金、微信、银行卡转账及购物等方式为李某支付了大量钱款,其中包含向李某发送具有“520”“1314”“5200”等特殊含义的微信转账、为李某分期购买了一辆奥迪汽车等,共计花费646960.50元。2023年9月,李某提出分手后不辞而别,姜某向李某索要上述钱款,李某拒不返还,姜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姜某向李某转账的10000.00元,应当认定为以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赠与,为附条件的赠与,双方恋爱关系结束,赠与目的落空,条件丧失,李某应当予以返还;对于微信转账,大多系“520”“521”“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应视为双方表达爱意或者联络感情的赠与行为,姜某请求返还赠与财产,不予支持;对于姜某为李某购买车辆共花费488180.00元,姜某曾于双方聊天中多次直接或间接作出一起生活及缔结婚约的意思表示,李某没有拒绝并接受赠与,应认定为附有恋爱关系存续条件的赠与,现二人分手,受赠人李某无法继续履行赠与合同义务,赠与条件无法成就,姜某请求返还赠与财产,应予支持。因汽车为消耗品,价值受市场价格变动及车况折旧等影响,原告要求返还数额过高,故酌定李某返还姜某车辆折价款200000.00元。
法院依照相关法条规定,依法判决李某返还姜某款项210000.00元,驳回姜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法官说法
来源:立案庭 杨洋
一审:杨 梓
二审:李金龙
三审:李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