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专利请求PCT程序后,再进入中国,还会被“非正常”吗?实操中确实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国内申请因为权利要求过于简单,申请单位是一家非重点学院,该学院的专利被定为“非正常”的较多,该发明专利还未公开就被定为了“非正常”专利,前期学校也不鼓励申诉,代理机构也害怕担责,没有进行申诉,迫于各方压力,该发明专利被主动撤回。
而实质上,该发明专利技术却是该领域较为领先的未公开技术,发明人前期做了大量的实验和研究,该发明专利提交国内申请后不久,便启动了PCT程序,也已被受理。
当然,这次的PCT程序是在国内申请被定为“非正常”专利前就提出的,提出的基础是,自我认可该技术发明的重要性,后期可能会布局其他国家的专利申请。同样的,我们在专利被定义为“非正常”后,完全有充足的时间先启动PCT程序。
现在就碰到了这样的问题,原国内申请被“非正常”后撤回了,利用PCT程序再次将该发明专利进中国申请,还会被定义为“非正常”吗?
目前该专利已经被同意了优先审查流程,比较期待知道实践中,这样的申请还会不会被打成“非正常”?如果最终没有被“非正常”,那么真的是同样的事情不同的标准被区别对待,有违公平公正;如果该申请还是被定义为“非正常”,如果相同的申请在国外发达国家获得专利授权,而在我们国家却是“非正常”,将更加让人不可理喻。
目前该发明专利技术同时在美国和日本提出了国际申请,当然唯一的区别是,该发明专利进入中国进入实质审查后,我们依照法律规定对权利要求书提出了主动修改,但这一点也不改变该专利申请的实质内容。
“非正常”申诉受阻或者“非正常”申诉上下审查标准不明确、不统一,主观因素占大头的话,这样的“一案两制”(一个案件被两种制度审理)的笑话,肯定会出现不少。这种笑话的出现,对中国专利审查制度权威性的打击,将会是毁灭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