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乱象:撬走我客户的建议函,居然是一篇全是空话套话的公式文章...

财富   2024-11-07 08:27   浙江  
好多人都说了,那种撬客户的中介并不违法违规,他们靠专业动摇了你的客户的内心,证明他们的专业度强过你,客户才会重新在内部进行比较,认为你们的专业度远不如他们,所以你才会被取代!一开始我还觉得挺有道理的,所以我去分析了每个我被挖走的客户的那些后期的专利申请件和答复文件,我也认为这水平也很一般啊,甚至很多根本就没有理解透技术方案啊。
怎么就断定他比我强了呢?直到我又看见了下面这样的建议函,发现我被撬走的客户竟然是因为这样满篇空话套话的“公式”函件给挖走的,真是让我不得不佩服现在的同行的挖客户的专业“话术”的迷惑性真的太强了。感觉什么都说明白了,由感觉什么也没说一样…

盛世随笔.谈知产》 第19期


专利负责人:
您好!

本次联系您,是关于贵司名下一项名为“一种XXXX实现方法”,专利申请号为:202XXXXXX5。发明人:XXX XX XX。这项专利于202X年X月3日被国知局下发了驳回决定书,对于本案的驳回,我司认为审查员存在明显的个人主观因素,有分析如下:

驳回原因:

从本案下发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来看,本案一直存在创造性的问题在内,而在答复中审查员并没有更换对比文件进行重新审理,也就是说,本案从一通答复起到本案驳回为止,在答复思路和审查员审理思路之间一直存在较为明显的出入,也正是这种答复思路导致审查员认为本案创造性不足。

需要说明的是,我司工程部依据本项发明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结合审查员给出的对比文件技术以及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披露的具体问题认为这项发明专利仍有很高的授权前景,下面有我司的具体论述。

一、 对于本案之前的答复思路以及主审员的审理思路

我司认为:首先,先说一下审查员的审理思路;审查员在实审阶段中,充分理解了本项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之后,依据当中的技术内容对本发明进行检索,保留其中最为近似的对比文件,依据对比文件的技术内容、参数反推本发明的技术创造性,实际上来讲,审查员所作的分析、评价属于一种事后的行为,因而容易对发明的创造性评价偏低,这是最为常见的审查事故,也是本案审查员主导运用的审理思路。

但是咱们在之前的审查意见答复中,都只是阐述了咱们这项技术与对比文件的优势以及明显的不同之处,对于审查员想要的“非显而易见性”“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预期”的问题却避重就轻的没有答复到位,这是需要一定的答复技巧以及需要跟审查员做进一步沟通的。

相信对比文件的技术您也看过了,我们这边将您这项技术以及对比文件的技术相互对比之后发现,当中的区别特征足够支撑这项技术的创造性。                 

不可否认的是,对比文件的技术相对于这项技术来说确实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对于这项技术的技术核心,即便是在参考了对比文件的基础上也并不能得到咱们这项技术的全部技术方案。

还有一点,咱们这项发明本身涉及的技术和参数较多,审查员将大部分技术特征归入了常规技术手段和通过常规实验即可实现的技术操作,事实上,常规技术手段分为隐藏性的常规技术手段和常规技术手段的非常规运用,只要能够达到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都是具有创造性。

而对于上述关于“常规技术手段”以及“常规技术手段的非常规应用”的认定,专利审查操作规程(2011修订版)实审分册关于创造性的部分,第4.1节关于“新的构思或者尚未认识到的技术问题”:认识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已经超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或水平,但问题一经提出,其解决手段是显而易见的,此时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二、我部对于本案的答复思路以及接下来的处理意见

审查员曾再三强调“权利要求所涉及到的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其涉及到的技术内容是不难想到的”,这是因为这项专利在历次答复中,仅仅抓住了本案技术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明显区别特征,且强调了这些区别特征产生的有益效果,却忽略了从发明构思,忽略了从还原发明过程的角度出发,且没有陈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有启示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从而得到本申请。(这是重点一)

要知道,在中国目前的发明专利申请中,大多数的申请(包括本项技术)都属于改进型的发明技术,也就是说大多数的发明专利都是在已知的技术手段上进行改进,以求达到一个新的、更优化的技术效果,而我们在答复中一定要去引导审查员,在答复中明确且让审查员认识到,在咱们这项技术未公开之前,即便是参考了对比文件,也仍然不可能在缺少本项技术发明人的指导的前提下,单独创造出本项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更不要提本项技术有着更优的技术效果和解决了新的技术问题。

换句话讲,在本发明技术公开之前,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以及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均没有被同领域技术所披露,而在本发明技术方案公开之后,在解决了本领域的技术问题以及达到更为优化的技术效果的同时,却被认为本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这与《专利审查指南》指出的关于创造性的审查原则是相违背的。

因此,审查员在充分理解了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之后认为本发明是依据现有技术可以合理推断、通过有限实验既可到的技术方案是完全不符合逻辑的,是违背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6节关于“事后诸葛亮”的所述规定的。

也就是说,本案答复的关键点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通过修改最接近现有技术来实现本发明,而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会不会由于现有技术的提示而这样做,用来解决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或实现某种改善或优点。(这是重点二)

综上所述,在本领域技术问题存在如此长的时间内,本发明专利中绝大部分的技术手段和技术方案均没有被现有技术所披露,这恰恰说明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未意识到本申请涉及到的技术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用于解决本发明专利所提出的技术问题。

另外,我们认为,本项技术具备专利成果转化条件,具有相当高的实用性,倘若该专利申请被驳回将会导致知识产权公开和流失,其技术成果遭受他人侵犯直接造成经济损失以及严重不良后果,根本无法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完全违背《专利法》促进社会文明和技术进步的宗旨。而且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所呈现出实质性技术特点及其显著技术进步,很明显本申请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授权条例的规定。

我司处理过很多类似问题驳回的专利技术,有十分丰富的复审经验,我司是国知局备案的正规单位,所有工程师代理人都是全职,并持律师证和代理人资格证双证上岗,每个领域的组长都是返聘的前审查员,对于案件把控和案件质量都是通过三重质检的,撰写质量也是没问题的,针对此案的申请文件,审查意见,对比文件及驳回原因我们高度做过评估的,只要发明本身与对比文件之间具备实质性区别特征,那么本案要通过复审争取授权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目前根据总体的评估报告结果我也跟同领域技术老师多次确认过,我们利用复审程序来争取到授权是有十足把握的。

我本来计划放出第一篇付费即可查看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文章,后来想了想,还是觉得这样的行为太缺德了,所以隐去了联系方式。
北京XX知识产权代理

专利事业部负责人:XXXX

联系方式:15XXXXXXXXX(同微信)

我被无良专利代理机构“撬走”的那个客户又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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