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扬丨明代乡约制度化进程

学术   2024-11-08 08:30   北京  

作者:解扬

来源:《历史研究》2024年第7期



摘  要明代中后期,乡约与保甲、社仓、义学结合渐趋紧密,经历了以保甲为基础、以乡约为统摄,到先定乡约、后定保甲的转变。其原因是政府保靖地方职能下渗,由官办乡约为先导,受张居正改革中考成法的影响,乡约逐步接受政府检核,以查验效果。乡约呈现制度化特征,而不再是国家政治制度运行、基层权力实践及意识形态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乡约在明代地方治理体系中的角色变化,不仅证明了明代国家对基层组织的管理能力并未衰落,而且令乡约从宋代作为自治性组织,发展到清代成为职役的演变脉络更为清晰,也说明传统中国地方治理方式仍在持续发展。

关键词:明代 乡约 保甲 基层治理 制度化


乡约是两宋以降基层社会实现乡里互助、改善风俗、维系秩序的重要组织形式。自北宋吕大钧、吕大临兄弟在熙宁九年(1076)创设《吕氏乡约》之后,乡约在地方上施行的范围越来越广。基于约定,乡约的功能由道德教化转变为辅助官方治理,性质从乡绅主导的民办变为政府控制的官办,直至清代被纳入地方行政制度,完成制度化。

学术界对乡约制度化虽然评价不一,但都认为乡约在宋代是国家制度之外带有自治色彩的社会组织,在清代则转型为国家制度体系内的职役。然而,从历史横断面对一时一地之乡约的精细研究,无法兼顾乡约在问世之初和性质转变之后的形态,往往忽视乡约历史基于连续性所形成的整体性,容易以阶段性否定过程性。有的研究主张乡约从以道德教化为主变为协助维持地方治安,发生在清代;有的则笼统地认为发生在明清时期。学界在乡约同保甲、里甲、社仓等并行的基层制度的结合时间与方式问题上也存在分歧,甚至会以乡约在某一时代的特点,质疑其在其他时代的特征;或将乡约的阶段性特点放大为根本性质,认为乡约从宋代至明清都是以文教为基础的地方社群,形成了自我督导的公共系统,并非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社会实施。

在分歧甚至误解中,最为聚焦的问题便是乡约是否具有“自治”属性。这一分歧至今无法解决,一方面是由于传统中国在推动制度变革之际,并不像现代国家一样,有完整的设计、规范的文本、政策的试点,直至普及实施等阶段性步骤;另一方面,为展现乡约的个体特色,研究者或关注乡约文本,或剖析乡约中所见乡治思想、官民关系、宗族基础与地方社会,旨在呈现主导乡约的个人或群体力量,对乡约在宋明时期发生性质转变的契机与关键环节,尤其是对其“名”不变而“实”有别的问题,未予深入探讨。

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应准确定位乡约成为研究对象的时代背景,理解主导乡约研究的“自治”范式所形成的社会环境及学术史脉络,梳理其影响;其次,把握乡约发展的阶段性特点与整体性特征;再次,由“权”入“治”,从地方权力互动方式入手,分析乡约与保甲、社仓、义学等发生关联的实践样态,捕捉国家权力渗入乡约的突破性手段。故此,本文围绕上述三个问题,以乡约普遍推行且性质明显变化的明中后期为中心,分析国家权力向乡约渗透的方式,以及推动乡约制度化的政策背景,为理解乡约从宋至清的演化进程,提供一个有益视角。

一、乡约研究的“自治”关怀及其问题


乡约成为学术议题,源自20世纪20年代中国的乡村建设运动。当时,中国农村出现普遍性危机。以梁漱溟为代表的知识分子从中西文化对比的角度,认为要用中国社会传统道德组织农民,试图在中国传统乡治精神中找寻与“民治”或“自治”类似的政体基础,对中国古代乡村是否存在过“自治”的问题寄予厚望,希望从历史中捕捉到有利于当时农村改革的资源。于是社会各方力量对农村、农民问题的关注点,便多集中到基层社会组织上。

20世纪30年代参加梁漱溟乡村建设运动的杨开道认为,乡约的形式可以借鉴。于是,他在1930年出版《农村组织》《农村问题》《农村自治》《新村建设》,完成了研究农村组织的系列著作,最终在1937年写成《中国乡约制度》。很显然,《中国乡约制度》是杨开道面对农村现实问题,努力从中国古代乡治传统中找寻答案的成果。

杨开道研究乡约有明确的问题导向性和目的性。他从组织样态入手,挖掘《吕氏乡约》和明清时期吕坤《乡甲约》、陆世仪《治乡三约》等乡约在基层自治中的作用,不过用意是以乡约寄托对乡村自治的理想,而非旨在呈现乡约发展的趋势与阶段。这一思路与他作为农村社会学家的身份相符。通过梳理明清时期的乡约个案,杨开道初步呈现了15世纪以来乡约的特点,提出乡约、保甲作为历史资源,可以成为国民政府实现乡村社会控制的重要制度基础。杨开道认定能从历史上的乡约中找到灵感后,随即转回现实问题,继续探寻解决农村困境之法。

受杨开道影响,“自治”成为乡约研究最为集中的时代关怀。当后来的研究者不再受限于为乡村自治运动找寻历史合理性时,乡约研究便扩大到国家对民众的教化导向和基层治理能力。虽然由此形成新的问题意识,但探究乡约中“自治”元素的研究旨趣并未改变。如萧公权重点研究清代乡约的讲习制度,认为乡约宣讲体系创设于顺治时期,持续到同治朝,朝廷通过宣讲《六谕》控制大众思想,只是地方官员虚以应付,实际运作情况并不理想。萧氏注意到乡约在清代的职能从教化变为仲裁,兼有保甲的功能,成为控制治安的工具,但认为很难确定乡约和保甲究竟是两种体系,还是一种体系的两个名称。萧公权的结论说明,当疏于对乡约发展历程的整体观照,仅仅着眼于一个历史时期时,对乡约性质转变与阶段性特点,便难有准确理解。但他的贡献在于,将地方治理问题所涉及的保甲、社仓、义学和乡约等政教事务视为整体,用以参照分析国家权力。这一关注“治”之源头及其影响的视角,开启了“自治”研究的新阶段。

受萧公权影响,施坚雅(G. William Skinner)分析中国社会结构,认为从唐代直至清代,中国传统王朝的国家权力和治理能力呈明显衰落趋势,国家机构对人口无法实行有效控制,基层行政收缩、效率下降,政府放松对地方的管理,自然村出现一定程度的自治。在“唐宋变革论”以及南宋以降知识精英地方化转向两个重要学术论断的影响下,学者普遍认为宋以后的士大夫转而关注地方,建设家乡成为他们经世致用的重点。基于这一共识,乡约在吕氏兄弟初创之时,就被认为是旨在与王安石变法对立,作为保甲法的替代品,以抵抗国家自上而下的强制性秩序革新。同时,其影响还波及后世对乡约的研究,使得学者多以辨别“自治”色彩为主导问题。

这一判断与保甲法体系、吕氏兄弟在学术上同荆公新学对立,以及隋唐以降国家公权力在乡村社会失序后寻求进一步整合的大趋势相符,但不能据以全面理解乡约在入明之后的情况,更不符合随着国家机器不断发展,国家权力向基层社会渗透,不断强化对社会控制的大趋势。当学界普遍认为明代乡约具有浓重的基层自治色彩时,有学者也提出朱熹增损《吕氏乡约》,增加畏法令、谨租赋,已经表现出服从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进而影响到明代乡约。凡此,皆说明史学界对明代乡约是否具有自治性及其在社会治理中的功能,始终难以形成一致且自洽的结论,对其在乡约性质转变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没有给出合理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是受限于早期乡约研究“自治”关怀的影响。

为了准确认识历史上乡约性质转变与其在明代的阶段性特点,下文选取例证,讨论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以明中叶乡约与保甲普遍结合为其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节点,分析政府保靖地方的职能下渗对两者结合方式的影响;二是从乡约受政府改革政策的影响,分析乡约发生性质之变的阶段性缘由与趋势,对乡约的发展变化提出新看法。

二、职能下渗:乡约、保甲结合的样态


两宋之后,乡约在明朝建立之初就见推行,以广东、福建最为普遍,正统朝至弘治朝时,扩大到浙江、山西、河南等地。明前中期的乡约均奉行吕氏《蓝田乡约》和朱子《增损吕氏乡约》《文公家礼》,以礼仪约束为主,旨在惩恶扬善、规范婚丧民俗,与社仓、保甲、义仓等政府基层组织并无紧密关系,不具有维持社会治安的功能,也不在国家制度体系内。学界普遍认为,当时设计的乡约,无论是组建形式还是运行宗旨,均与两宋传统一致,可视为有自治色彩的民间组织,且主张这一状态持续到明中叶,直至在政府推动下,以乡约取代已经松弛的里甲制才发生改变。变化的契机是兵部左侍郎王廷相在嘉靖八年(1529)上疏,以“会”为名,议行保甲、乡约与义仓相合之实,在形式上宣讲明太祖《圣谕六训》,借此“可以寓保甲以弭盗贼,可以寓乡约以敦风俗,一法立而三善兴,养民之中而教民之义存焉”。在王廷相设计的会约中,社首、社正等需具名呈告于官,但仍是“百姓自主而官司不得预”。因此,可见其为自主成立,具有自律性质。

明代国家层面同时存在另一条线索,值得重视。洪武年间,国家向地方宣讲的重点,经历了从《大诰》到《教民榜文》的变化。若将视线延伸,把《教民榜文》赋予里长和老人乡里事务裁判权,同乡约在明中后期与保甲结合的变化连缀思考,则可见里老功能强化,代表国家将地方组织化解社会纠纷的职能纳入行政体系的渗透行为。换言之,正由于国家治理地方的职能下渗,里老才被前置,作为处理纠纷的前哨,民间词讼不能越过里老,当里老无力解决时,方告官处置。里老在权衡判断的过程中,始终与国家律令及基层政府断案方向一致。因此,社会组织协同处理地方纠纷,是国家管理地方的权力进一步下渗的结果,并非国家裁判权让渡给地方。而且,这一趋势与乡约、保甲结合的方向一致,职能吻合,只不过乡、保结合并不止于处理纠纷,还具有维持治安甚至军事防卫的责任,一体承担更多的地方政府职能。

在明代,乡约与保甲的结合初期普遍以保甲为基础,在形式上由乡约统摄。若地方上已有乡约,则将保甲的功能嵌入乡约;若原无乡约,则在保甲基础上另择约正副,设约管理。明代的保甲法延续王安石变法中“除盗”和“与募兵相参”的功能,让乡间壮丁接受军事训练。具代表性的是正德年间王守仁推行的“十家牌法”。该法目的清晰,“专为止息盗贼”;在组织上,以甲为单元,甲中民户彼此监督,“不得容留贼盗”;由甲至城郭乡村,遍及州县,形成自主性防盗网络。王守仁推出此法,是基于对南赣治安形势的判断,落实以静制动的主张。正德十四年(1519),王守仁受命出任江西巡抚,正值“江西、福建、广东、湖广各布政司地方交界去处,累有盗贼生发”,皇帝要求“严督各该兵备守御守巡,并各军卫有司设法剿捕……多方追袭”。但王守仁认为此法不可行:“抚属地方,界连四省,山溪峻险,林木茂深,盗贼潜处其间,不时出没剽劫;东追则西窜,南捕则北奔;各省巡捕等官,彼此推调观望,不肯协力追缴,遂至延蔓日多。”换言之,政府面对四处流动的盗贼,既无力追捕,也不肯协调出击,且“兴师动众,欲于某处屯兵,某处截捕,不治其本,而治其末,不为其易,而为其难”,实际上无能为力。故此,王守仁才借“十家牌法”,动员民众,使彼此监督纠察,政府主导而不必主动出击,便能收清剿盗贼之效。

“十家牌法”具有保甲的典型特征,牌上写明某县某坊某人某籍和甲头甲尾,“十家轮日收掌,每日酉牌时分,持牌到各家,照粉牌查审:某家今夜少某人,往某处,干某事,某日当回;某家今夜多某人,是某姓名,从某处来,干某事”。这套系统也包含了乡约。王守仁考虑到设立新法易生弊端,故在行牌督责之余,结合民情,借助乡约予以落实。其做法是“仰各该县官,务于坊里乡都之内,推选年高有德,众所信服之人,或三四十人,或一二十人……使之分投巡访劝谕”,要求深山穷谷,无所不至;凡“素习顽梗之区,亦可间行乡约”。显然,乡约在首领选择上并无特殊性,只是扮演了服务“十家牌法”的辅助性角色,缓解与地方的冲突。

待盗贼平定后,“十家牌法”继续推行,但纠察防盗的色彩有所弱化,“互相戒勉,共兴恭俭之风,以成淳厚之俗”成为王守仁的新期望。正德十五年,王守仁设立南赣乡约,宗旨是“协和尔民”,包括“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顺尔乡里,死丧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劝勉,恶相告戒,息讼罢争,讲信修睦,务为善良之民,共成仁厚之俗”。这番措辞与嘉靖朝之后被纳入乡约的明太祖《六谕》略有不同,但显然是以之为本,改易而成;其推选约正以及举行仪式纠恶扬善的内容与明中后期的乡约虽无二致,但功能却跟“十家牌法”和保甲无关。两者虽然同年推出,且乡约已然出现在“十家牌法”之中,但并非保甲体系内必然存在的结构性要素,而只是针对风俗顽梗、无法劝谕行牌之地,才作为补充在保甲框架内实行。虽然“十家牌法”和《南赣乡约》在赣南地方实践的效果不彰,但其以保甲为基本结构,根据地方治理需要嵌入乡约的特征,代表了明前期乡约社会职能的一般情形。

之后,体现由地方政府主导、在保甲基础上结构性设立乡约的典型案例,是嘉靖朝福建莆田人郭应聘在广东参政任上所行“乡约保甲”法。他推行此法,是鉴于保甲“未必获盗,反以扰民……徒为地方添一骗局”,故而“将各县所管地方总绘一图”,该县掌印官以此为据,敦请“凡有恒产而行义为一乡信服者”为约长、约正副;在约中,依照十家牌法,将居民每十家编为一甲,“用十眼书篇逐甲誊出,类次成册,严出禁约,将牌令十家轮流悬挂”;在公所举行仪式时,宣讲明太祖《圣谕六训》,借此弭盗安民。郭应聘的乡约保甲法看似针对保甲所行不力,借助十家牌这一明中叶行保甲的流行做法恢复其功能,实际上是寄希望于借助乡约来组织保甲。从郭应聘的实践方式看,在乡约、保甲结合初期,乡约并非民众推举,也不是乡里既存,而是由地方官督导产生,利用其组织形式统摄乡甲,以求实效。

乡约、保甲结合过程在福建晋江人王廷稷于四川营山县推出的“乡社”中,展现得十分清晰。王廷稷在隆庆六年(1572)出任营山知县。他结合当地既存保甲传统,融入乡约,设立“乡社”,脉络清晰,步骤明确。首先,嘉靖十四年,分守川北道王乔龄在当地整顿保甲,“编乡义、乡直、乡勇,以次统摄”,形成保甲系统。其次,嘉靖四十五年,阳明门人胡直提学四川时,在营山县推行乡约,坚持“饬保甲寓行乡约”的做法。王廷稷以县令身份延续王乔龄所行保甲和胡直推行的乡约,形成以乡约统摄保甲的体系。

王廷稷将乡、保合一,是为了借助乡约的功能,解决保甲的实际问题。他发现,“国初,洪武置邑必有乡,乡必有社,社必有长。盖仿成周井田之遗意,兼宋人保甲之法,斟酌而行之者也”。然而,乡社、保甲之法行之日久,在营山县的问题颇多,“赋税徭役与夫军国之务,种种皆备”,但“岁久弊滋,乡社耗乏,册籍无存”;更为严重的是“保甲、乡约惟分为二,故所编排保长诸人,指为贱役,以滋其扰害,而所设立约长诸人,又冒虚名,终无裨于世训”,以至于“奸宄多有容隐之蠹,闾里未知化导之机,亦上之法不立而教不行也”。王廷稷继承前贤,综合既有方法,“与民更始,议将保甲、乡约合而一之”。他设立乡社,以保甲为基础,在其上构架乡约,“乡约中约正、约副、约巡、约赞、约警、约讲、约东诸人,即以保甲中乡义、乡直、乡勇诸人充之”,“名虽二,而实则一”,先演武,后行约,形成有效的地方防卫体系。

虽然记载其细则的《乡约保甲册》如今不存,但《营山县志》保存了纲要的大貌,包括:第一,保甲的职责十一款,分别是量地里、联统属、慎遴选、免差遣、备器械、设烟墩、时检阅、急救援、严稽查、革优免、明赏罚;乡约的职责,包括列职司、设处所、定日期、序仪节、纪善恶。第二,以“堡”为基础,编定保甲乡约组织。《营山县志》列出32个堡,“另有保长、地方小甲,而保甲乡约则即其中因其比邻而编佥者也”,说明营山“乡社”首先考虑的是武装力量的分布,并未将乡约视为首要元素,符合营山县的地方安全无法通过有秩序的组织活动落实,也没有人力、物力资源施以保障的困境。为落实国家法度下行和教化百姓,必须借助乡约在民众中的组织力和执行力,扩充政府在地方上落实政策、践行制度的力量,使之与保甲结合,提高地方治理水平。因此,营山乡社必然是以保甲为基础,首重治安,再结合乡约,将职能落实。保甲负责丈量田土、武装防卫、荐举人才、稽查人口,涉及地方政府的经济、军事事务;乡约虽然仅扮演辅助行政的角色,但在政策落地上至关重要。质言之,营山乡社中乡约、保甲的结合,是以保甲职能为首要考虑因素,嵌入乡约是期望依靠其与百姓的亲近度,协助维系地方治安。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结构清晰、地域明确的乡约中,只见明显的刚性制度色彩,并未见代表民众意志的权力,乡约历史上政教功能中教的色彩更为淡化。换言之,至少在川中地方,乡、保结合实质上是地方保靖安民职能下渗至乡约,乡约的组织功能被纳入地方行政管理体系,是地方政府为落实维护安全职责而采取的求效举措,并非国家将治理地方之权止步于乡约之外,令其吸纳保甲而保持自治。

这一特点在吕坤《乡甲约》中体现得更为明显。《乡甲约》是河南宁陵人吕坤基于在山西襄垣、大同为县令的经历,于万历十七年(1589)至十九年,在山西按察使任上设计推行的政策,代表明后期山西、河南、陕西县域治理的一般情形。在《乡甲约》中,乡约和保甲结合的细节是,“保甲与乡约是一条鞭,十甲甲长依然不动,只多添了一个甲正副”。行约之日,“甲长出班言事”,举出约中善恶,约正副核实后,记于善簿、恶簿,说明乡约的范围比保甲大,约正副的职权也大于甲长。如“一人有过,四邻劝化不从,则告于甲长,转告于约正”;若“甲长举之,而约正副不书,掌印官别有见闻者,罪坐约正副”。由此可见,在乡甲约中,保甲是基础,其组织架构不变,再设乡约,以统摄保甲。乡甲整体上受地方政府管辖,形成“良民分理于下,有司总理于上”的体系。州县官的“总理”,主要指对辖内各约进行宣讲并查其成效,按照吕坤设计,包含两个层次。第一层是对约众,州县官要先选好讲约时间,提前半个月给《乡甲约》一册到约,令乡甲约正副及讲史给约众讲读,令知晓其义。待州县官亲自赴约时,即令各人依次讲读,善讲者加赏,不善讲者令其继续学习,“如此三四日”,逐约进行。第二层是对约首,待各约都讲读完毕,两个月后再将各约首领召到县衙,逐一查验,“大率一日不过十约,仍在明伦堂上,县官考验生熟”,根据记诵情况,再行赏罚。

在组织讲读提升民众道德水平之外,乡甲约日常表现得更为突出的是武装操练。万历十九年,吕坤在山西按察使任上推出《风宪约》,设计“练乡甲之兵”的内容,规定20—50岁的久住者,“除佣作者,贫无衣食者,有占役者不用外”,其余尽由保正副统之,在“十月纳禾之后,三月未农之前,将各壮丁在城分为四面,在乡分为八聚,官募各艺教师十二人,各给工食”,分队学习弓矢、刀枪、鞭棍、击掷、火器,“有司分日亲临,观其技艺”。待4年之后,“人皆知兵矣。然后各归保甲,自行练习”,达到“可以攻战,可以城守,兵年保聚以防家,募时倡率以勤王,乃弭盗特余事耳”的目的。由此可见,传统乡约旨在维持乡里互助、宣扬教化、改善社会风尚的作用,已经不是吕坤对乡甲约的主要期望,取而代之的是日常操练与战时防守职能。这固然与吕坤任山西按察使时,晋北面临不小的边防压力有关,更重要的是吕坤认为乡约与保甲结合后,能够充实地方保靖力量,扩充防卫范围。

在乡约、保甲结合的过程中,具有转折意义的是浙江德清人许孚远在万历二十年于福建巡抚任上颁行的《正俗编》。福建本有推行乡约保甲的传统,但许孚远在有所继承的同时,还力行创新。他认为,耿定向等人“行乡约于保甲之内”的做法并不适合当地。考虑到“保甲长出于里胥之供报,约正副出于保甲之阿私。二者常患不得其人,所以行之无益而有害”,他计划革新既有的乡保结合模式,推行新法,“欲先定乡约,后定保甲”,待乡约确定后,在其体系内再设保甲。这与之前以保甲为基础再立乡约的体系看似无异,实则是政府将治理地方所倚靠的手段,从保甲进一步向乡约延伸,使之成为政府直接管理基层的抓手。

继承许孚远先约后保的约保新体系,福建巡抚黄承玄在所行乡保结合机制上,进一步明确“以约统保,以保统甲,以甲统户”的三级管理体制。通过这一结合方式,黄承玄希望利用乡约,更紧密地统辖民户,实现“就化导之内,施绳束之方,有综核之勤,无追呼之扰”。因此,他更看重约正的人选,要求既有资望,也有民望,不可与百姓隔绝,即“约正总其要,守望稽察之役;保长任其劳。约正宜择老成,保长宜择强壮。约正德为主而才为辅,其贫富俱不必问;保长首论才而兼论德,非殷实不可充也”;时限上,保长可三年一换,约正则可不必更换,但必须与民众亲近,“须有一叚(段)精神常与乡人相通,乃可冀化成之效”。

从许孚远、黄承玄在福建所行乡约的结构性变化看,乡约在与保甲结合的过程中,负有保靖地方安全的职责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重。基于乡约的历史传统及其在明代作为非制度性自治组织形式的特点,乡保结合后,这一地方组织仍不从属于国家治安体系,但被纳入地方管理,政府免除主事者杂役。乡约则肩负更多维持治安的职能,只是在维护地方安全上,乡约虽有其“实”,却无其“名”。而且,“乡兵者,乡自为兵,其守一乡,不隶于官”的情形,直到晚明也未改变。

至此,有必要拓宽视野,准确理解乡约与保甲在明代结合的性质与意义。地方出现自卫武装,始自东汉。从五代至宋,县域治理发生从国家武装向民间武装转变的趋势,县域内出现武力复合运作体系。虽然各武力组成部分并不一定同时同地并存,但通过各种名目的强制执行力,官府权力得以延伸,形成国家稳固统治的基础。北宋熙宁变法将保甲制度推行全国,尤其希望在北方以保甲取代募兵,恢复“兵农合一”的古制。这是国家通过保甲制,将保靖地方的职责落实于地方的重要举措。当然,以国家权力为基础的系统性、暴力性手段延伸到社会基层,是通过多种途径,以分层管理的方式实现的。在强制性暴力之外,或革新旧制,或纳入既存制度,以强化社会秩序保护体系。乡约在明代与保甲结合,并在明中后期出现结构性调整,便是顺应这一趋势的关键环节。在此之前,朝廷通过保甲制度,实现对地方秩序的管理。当秩序失控时,就借助乡约,或改造,或新设,从而扩大管理范围,将乡约推到整治乡里安全的前台。

这一趋势也在明末乡约中得到印证。当时社会动荡,各地义军兴起,从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看,乡约明显体现出地方政府对武力防卫的重视。如浙江义乌人傅岩在崇祯八年歙县县令任上,结合《圣谕六训》倡导乡约,宣讲“修武备即是孝顺父母”、“修武备即是尊敬长上”、“修武备即是和睦乡里”、“修武备即是教训子孙”、“修武备即是各安生理”、“修武备即是毋作非为”。这是在李自成、张献忠农民起义军荥阳大会之后,担心战火波及徽州而加强武装防备的措施,与嘉靖、万历以来乡约与保甲结合保靖地方职责下渗完全一致。

反观乡约研究的“自治”范式,明代乡约并非没有自治元素,其组织内部的约束机制,以及对道德提升的期望,都不是来自外部制度或他律手段可以实现,需要以个人品行作为基础。但是,当越来越明确地肩负起维持地方安全的职责,甚至要防范流寇、抵御外敌时,乡约便逐步成为直接组织力量。因此,乡约在与保甲结合的过程中,逐渐承担了由地方政府通过保甲渗透下来的保靖地方防卫职责,自治色彩日益淡化,制度特征越来越明显。

三、乡约实践中的效用检核


明代乡约在与保甲结合的过程中,越来越体现出国家基层制度的一些特征,与社会组织特征并不完全一样。因此,需要在了解权力结构之外,从权力实践的角度,分析国家政策在乡约运行中的具体投射,理解乡约在明代实现制度化的标志。

上文提到,明代乡约与保甲结合,有两个标志性案例:一个是吕坤在山西、陕西等地推行的《乡甲约》,代表乡约与保甲结合初期,以保甲为基础,以乡约统摄的特点;另一个是许孚远在福建推行的《正俗编》,代表以乡约为框架,内设保甲,以维持治安的新结构。两个乡约的正式推行虽然均在万历中后期,但由于形成时间与地域之别,可以分别视为万历前期和中期以后乡约在东南和中部地区的代表。在时间上,《乡甲约》的前身可以追溯到万历二年吕坤中进士后在襄垣推行的《襄垣约》,至《乡甲约》成熟,持续近20年。在地域上,山西、陕西等地所行乡约,教民敦化的单向度色彩明显,在乡约普及程度以及结合社仓、里甲、保甲的多样性上,不及闽浙等地。因此,通过《乡甲约》和《正俗编》,可以了解地方政府监督管理乡约方式和程度的变化。

乡甲约不直接受州县官管理,政府对乡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掌印正官的暗中查访。暗访主要针对约中之人,分三步进行。第一步是访察,州县官要对“各约为善为恶之人,密细访察”;第二步是核实,将作恶之人拘查到官,问清缘由细节,或由州县正官亲自审问;第三步是核对,将访察内容与各约的记录核对,以检查乡约的记录是否准确,若书写不完整,“除当面奖戒外,约正副、讲史各重责纪过”,保甲也负有连带责任,“甲长四邻隐匿不报者,与作恶之人一体重究”。在暗访体制中,州县官居于幕后,组织推动成立乡甲约,确立行约原则,暗查行效,与约中簿册核对,但不直接管理乡甲约,对行约效果不负直接责任。除了暗中查访,官方的影响以监督为主,可以在约中另设具有半官方身份的“公正”进行落实,此外便是施加奖励以为引导。在乡甲约中,“选概州县殷实有德二人,另名公正,总理城中乡约,四乡再选公正八人,分理各乡乡约,各约正副讲史不公不法,听其纠举,应更换者听其保举。各给帖文印子,以便行事。先给与耆老衣冠,如果正直无私,督约有功者,三年给与冠带”。对行事妥当的约正副,虽“本一平民”,一年之后,也“许戴耆老幅巾青直身博带”。

姑且不论乡甲约所行奖励的手段是否普及,单就地方政府委派教官,亲到乡村加以查验的做法,在嘉靖朝即不鲜见。在前述郭应聘行约的例子中,他下发檄文“牌行守巡桂林道”,对乡保约“一加申明,以验其有无遵守其原议,不许点闸科扰,不许差遣迎送”。可见在万历朝前期,较为普遍的情形是乡约结合保甲后,政府只以暗访形式监督约束,地方官较少直接管理。

但是,到许孚远推行《正俗编》的万历中期,政府监督查核的力度加大。许氏的做法是在推行乡约后,即行文各县,限期查核。他颁布:

案照先该本院看得七闽依山带海,既多奸宄可虑,而民俗轻本逐末,又重淫慝之忧。故于入境之初,采辑乡约、保甲规条,仿古社仓、社学之法,参酌裁定,名曰《正俗编》,颁行所属,次第举行,经今已逾年余。有无实效可睹,拟合通行查核。为此牌仰本府州官吏,即便严查所属各县乡约作何举行,风俗是否小变,保甲作何编审,盗贼是否宁息,社仓见设几处,积谷的有若干,社学见设几所,童蒙曾否训迪,逐县从实开报。间有虚文塞责,竟无实效可观者,亦要明白并详。限文到十日内回复,以凭参酌劝惩施行,毋得含糊回护。该府入觐启行期迩,务要先期完报,不许迟延。


许孚远明确提出文到十日之内,各府州必须回复。值得注意的是,公文明确了查核乡约的内容、时间与方式,在行文的权威性和语意的强势度上,均与《乡甲约》有很大区别。将《乡甲约》对各县掌印正官到各约讲读并查验的要求,与许孚远行文查核的做法连缀思考,可知至晚在万历中后期,乡约经由政府限期查效、据以考核,已然在乡约发达的东南地区表现出被纳入基层治理体系的特点,具有地方制度的特征。

以《正俗编》的例子说明查核乡约的意义,是因为许孚远以巡抚的身份行文,突出表现了地方行政对乡约的绝对权威。事实上,乡约吸纳保甲的保靖地方职能后,道德教化色彩渐弱,接受地方政府查核的意味渐浓。万历年间,推官吴献台称阳信县风俗“稍稍称浮靡”,“以构讼为事,秋冬之间,彼此请助,迹若相恤,而实则相病也”,因此“屡奉当涂乡约、保甲之条,查核甚严,设诚而奉行之,风俗其有赖乎!”吴献台,福建莆田县黄石镇人,在万历八年中进士后即授绍兴推官。他对阳信县的观察,应该是其在武定州任推官任上所说。吴献台以推官身份强调乡约需要严格查核,印证了将乡约作为基层制度,必须由上级对下级进行检核才可奏效的看法,已然为基层官吏普遍接受。只是推行乡约的范围广、地域差别大,制度化不可能骤然同时完成,故而步调并不一致。

在基层社会推行一项新政策,执行力度是重要问题。就政府查核乡约而言,民众的反对和反感说明这一新政的推行并不顺利。万历年间,王道行在《上吕抚台十二策》中提到,乡约要接受督责,行约效果要受到检查,引起民众反感。他说:“台下昔在按,行乡约,人人称便,今日人人称扰,何也?彼时未尝查点故也。”当政者考虑到流言蜚语,欲停止行约。王道行述及此事,其立场与地方政府一致,但折射出乡约受到的检核力度,已经超越之前以道德教化为主,仅对犯大过错者施加惩罚的暗访阶段。

结合上文所述乡约与保甲结合过程中的地方政府职能下渗问题,即可发现在国家政策层面,地方政府对乡约从暗访到查核的变化,有来自朝廷的影响,即万历初期张居正改革推出的考成法。考成法是张居正针对官场行政积弊提出的改革方法,旨在规范行政流程,定期考核,令朝廷按期收到反馈,解决姑息因循、怠玩贿政的问题,保证行令后能限期见效。隆庆、万历时期,行政系统效率低下,令出不行。于是,张居正在掌政之初系统表明政治主张的《陈六事疏》中,即说“近日以来,朝廷诏旨,多废格不行,钞到各部,概从停阁。或已题‘奉钦依’,一切视为故纸,禁之不止,令之不从”,以致“有查勘一事,而十数年不完者”;万历元年陈疏,再论“若询事而不考其终,兴事而不加屡省”的危害。鉴于“纪纲不肃,法度不行,上下务为姑息,百事悉从委徇”,以致有法不遵,有例不循,张居正才决意推动改革,以随事考成之法,推行全国。

考成法的核心关切是皇帝诏令颁下后,是否能做到“法之必行”、“言之必效”,为此,在各地设立簿册,依“事情缓急,立定程期”,查核政令执行。但考成法却并不因为达到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就强制推行政令。张居正力行考成,但并未以行政手段一举将乡约完全纳入国家制度体系。从乡约在明代与保甲结合的阶段性、结构性来看,其在宋代的自治色彩被充分尊重,与地方社会结合的特点也未被忽视,这与考成法所遵循的“举当以渐,骤于操急,人或不堪”的原则相符。因此乡约的制度化,在明代是以过程性出现,到了清代才得以完成。此外,乡约因受地方政府检核而遭到的负面评价,也与考成法推行过程中产生的负面效果完全一致。由于限期考成,部分官员或急功近利,或“惧于降罚,遂不分缓急,一概严刑追并”,结果“百姓嗷嗷,愁叹盈闾,咸谓朝廷催科太急,不得安生”。由此可见,王道行所说,既反映了地方政府对乡约进行效用检核是与考成法相符的政策手段,也说明乡约在明代的制度化是在考成法政策体系内被一体推进的。

虽然当时朝野对通过检核收缩行政空间,给政策执行者以压力的做法持不同意见,但对“申考宪之条,严迟限之罚,大小臣工鳃鳃奉职”的效果,肯定者居多。况且,通过推行考成法,朝廷收入缓慢增长,获得了实际利益。万历初年“财用大匮者”的情形,到改革中期已然因“考成法行,公私积贮,颇有赢余”,民心得以固结,邦本得以辑宁。可见,考成法实现了加强国家力量、维护朝廷政治权威和提高经济实力的目的。在明代政坛上,考成法作为万历初期政治改革的重要内容,克服了政务姑息,提高了行政效率,取得了良好效果。这一背景决定了受其政策影响的乡约制度化进程能够顺利推进,保证了乡约在宋明以降的持续发展。

通观朝廷政令行而求效与乡约、保甲合二为一所承担的保靖职能下渗两个趋势,不难理解地方政府查核乡约,既贯彻了朝廷推行考成法的改革措施,又与乡约和基层制度关联的紧密程度合辙。结果就是原本作为地方性社会组织的乡约,其中至少由官方主导或督责的部分,在明中后期加速了制度化进程,成为政府治理地方的重要手段。从乡约在宋至明清以降的发展脉络来看,考成法并未对其形成负面影响;相反,由于乡约被逐步纳入国家制度体系,能够与地方政府更紧密结合,其行教化以治理的特点被保持了下来。

结  论


乡约自北宋出现,一直持续到今天,在中国历史上呈现持续存在并间有变化的发展历程。只不过研究者在处理乡约体系中的具体问题时,无法顾及演变前后的所有细节,也难以囊括不同时期的所有特点,因此在讨论乡约的某一方面时,只能随议题来确定研究范围。故此,对乡约的认识,在个案研究上难见全貌,在区域研究上难见差异,在类型研究上难见整体。形成这些局限,既有乡约在历史上兼具多样性和复杂性的客观原因,也由于研究者疏于从历史进程中把握乡约的长时段发展脉络,忽视了形成名、实之异的阶段性特点。由此,就乡约本身及其相关的国家权力、地方治理问题,以往研究均有误解。对此,需要从乡约在长期历史进程中表现出的客观连续性深化认识,明确乡约制度化的意义。

乡约在明代被纳入地方治理体系,体现出制度化的发展进程,不再是国家权力结构或意识形态以外的社会组织,契机就是与保甲结合,因而有了保靖地方安全的职责,而不再仅仅是提升社会道德风尚之所在。保甲是明代为了维持社会治安而普遍存在的管理制度,当地方上不需要卫所,或武装力量名存实亡之际,保甲必然在维持社会治安上扮演主要角色;加之,自隋唐以降,地方上不再有掌握军事力量的豪强大族,维护社会安全的力量无疑来自朝廷。因此,明初分布广、存续无一定之规,且兴废受主事者个人影响大的乡约,虽然名目繁多,但与保甲结合之后,就逐步承担了维护地方安全的职能。

当乡约被纳入制度化进程,地方官暗访的督责手段自然无法继续,取而代之的是通过公文命令下级,限期查核,以保证乡保行效。颁令之后检查效果,是国家制度运行的常态,但之所以在万历初期并不常见,是由于当时乡约保甲结合并未完成,乡约尚不能成为制度检核的对象;在万历中期后渐多,是受朝廷推行考成法的革新措施影响,在行政上接受政府管理,与朝廷颁布的其他政策一并面对考成。由此,乡约在明代的制度化进程,突出了政府管理的行政流程,弱化了执事者个人影响,确定了乡约在清代以降演变为地方职役的发展方向,为清代构建国家律令体系下的基层社会秩序奠定了基础。

研究乡约这一跨越朝代存在的组织形式,分析其性质之变、演化轨迹与阶段特点,不仅有助于深化对其与国家制度关系的理解,还有益于把握推动变化的技术手段。明代的乡约,官方主导和民间倡行并存,政府既未忽视,也未机械地以强令收编,而是认可其历史脉络所形成的社会价值,以行政技术手段,通过制度化,充分发挥其在地方治理上的效用。因此,本文还旨在回应有关传统中国的两个判断:一是国家治理能力在宋以后呈现衰落趋势,二是国家治理手段在唐代达到技术极限。从乡约在明代的发展历程看,朝廷对社会组织的治理,不但并未失效,相反充实了其职能,至少未表现出衰落趋势。虽然乡约在明代并未成为国家的正式制度,但作为非正式制度,受国家全面推行考成法影响,接受制度实践效果的检核,充分说明传统中国的治理手段至明代仍在发展。


(作者解扬,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历史学院教授、中国历史研究院古代史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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