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出版的为《诉讼文书卷》,分上下两编,上编以诉讼文书的制作主体进行分类,从不同的案卷档案中选取了相应的单篇诉讼文书,共设五章,依次为警察诉讼文书、检察官诉讼文书、推事诉讼文书、当事人诉讼文书和律师诉讼文书;下编则以具体案例为分析单元,选取三个典型案例,分别属于刑事诉讼、特种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旨在全面展现诉讼程序的完整过程。本卷编写时,档案图版与研究性文字并重。图版部分全彩影印,选取的是镇江市档案馆所藏近代司法档案中诉讼文书相关内容。除档案图版,作者亦在广泛整理、重新编排和分类展示的基础上对所选档案重新拟定了标题,并对档案内容进行了多方面的考证。档案标题一般由主体名称、行为内容和文件属性三部分组成,标题后列明作者考证后的档案形成时间及其对应的镇江市档案馆藏档案号。同时,为了方便读者使用,在标题下进行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系对档案具体内容进行考证后作出,一般包括档案形成时间、档案所属机构、档案内容要点、相关法律依据、数据分析等。
本书基于镇江市档案馆所藏近代司法档案,展示了镇江地区基层法制构建的历程,勾勒出近代基层法制建设面貌。书中对基层社会诉讼活动真实状况的描绘,为研究近代法律史提供了珍贵的文史资料。档案不仅记录了从清朝咸丰年间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基层法制的发展脉络,还揭示了司法机制的实际运作细节。与此同时,诉讼文书卷中所记载的民众日常、纠纷调解、诉讼活动等,也可为研究近代社会史提供了丰富的素材。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书中对汉奸罪诉讼文书的收集,以及女律师代理诉讼文书的收录,不仅丰富了研究素材,也反映了近代镇江在司法领域的独特地位。这些档案不仅展现了当时社会的法律观念与法律实践,亦映射出社会变革对法律体系的作用。
罪或非罪的刑事诉讼
特事特办的特种刑诉
关乎民生的民事诉讼
侦查类文书
移送类文书
一、侦查类文书
二、起诉类文书
一、刑事类文书
二、民事类文书
一、刑事类文书
二、民事类文书
一、刑事类文书
二、民事类文书
案件举要一(刑事诉讼) 洪志炀、毕陈氏杀人案
案件举要二(特种刑事诉讼) 王家增汉奸案
案件举要三(民事诉讼) 胡培元诉蔡王氏解约迁让案
《镇江近代司法档案辑考·诉讼文书卷》由绪论及上下编组成,上编包括五章“诉讼文书”,下编为三则原始案例。上编由“警察诉讼文书”“检察官诉讼文书”“推事诉 讼文书”“当事人诉讼文书”及“律师诉讼文书”五部分组成,五部分诉讼文书的次第组合,即警察—检察—推事—当事人—律师,涵盖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体现了辑考者的独特匠心。清末民初,近代诉讼体系逐步建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渐趋成熟,警察的侦查、检察的起诉、法官的判决、当事人的诉求以及律师的辩护,通过本卷的布局串联,形成比较完整的诉讼链条,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大体显现。阅读本卷,透过典型案例,有助于深入了解近代中国的诉讼。
关于传统诉讼制度向近代的过渡。时间跨度上,搜罗最早的诉讼文书为咸丰九年(1859年)丹徒知县的民事诉讼判词,最晚的为1948年的相关诉讼文书,纵贯近一个世纪,有传统的继受,也有近代的转型。如本卷上编第三章的丹徒知县判词虽系“抄件”,却为咸丰九年的判决,传统判词的表达,如“索诈钱文”“受贿徇情”“殊堪痛恨”“显系扛架,亦属不合”“本应深究”等,以及判词的口吻,纯为一人法庭时的判官手笔。当事人的诉讼文书,则有同治十三年(1874年)的抱告状及保状各一份,其系同一案情的两份文书:一为子女不服从教养忤逆尊长,家长行使《大清律例》赋予的“送惩”权,请求官府“重责收押,俟其悔过自新”,再由家长“禀请核释”,官府同意收押;一为该逆子被收押半年后,其父生病卧床,思子心痛,其母亲年迈,无人侍奉,乃由其母邀同亲属、邻居向丹徒知县申请保释,逆子承诺“悔悟”,不再“忤尊滋端”,知县这才堂谕放人。两则文书记录了一桩完整的诉讼案情:家长的送惩权,县衙的收押义务,家长申请保释的权利,是《大清律例》“子孙违犯教令”条款有效施行的记录。以往判例判牍中所见家长送惩的多,而申请保释的少,该文书保留了这方面记叙。还有一份宣统三年(1911年)的民事诉讼文书:尽管当事人状告被“劣董”孙某敲诈勒索、争取人身自由,几乎声泪俱下,但江苏高等审判厅一纸批文“本厅为江苏全省最高审判衙门,越控之诉不便违章受理”,驳回诉讼请求——新式四级三审诉讼程序创设之后,程序正当得到极好的体现。(参见本卷上编第四章《王老三上诉状》)
关于检察职能经历的传统到近代的过渡。在传统社会,州县衙门接到刑事案件报案后,均须在第一时间由知县带领仵作、书吏人等临场勘验。时至清末,检察厅已然成立,新型检察官幼苗初长,近代法医尚待养成,勘尸验伤一类的工作只能由检察官操刀,完全担起了传统仵作的角色。如1912年1月26日镇江地方检察厅检察官接报来到命案现场,所作验尸报告表述为“验得该尸年三十三岁……经检验员如法相验唱报,委系生前受枪伤身死,余无别故”。(参见本卷上编第二章《江苏镇江地方检察厅办理命案报告(孙景元枪杀人)》)验尸过程及报告用语,与传统仵作勘验并无二致。民国以后,法医角色才慢慢出现,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颁布,检察官主要负责决定刑事起诉或不起诉,指挥司法警察或法医协助侦查勘验,由此彻底消除传统县官、仵作等延续的痕迹。(参见本卷上编第二章《江苏镇江地方法院检察处不起诉书》《江苏镇江地方法院检察处再议处分书》、第四章《朱克钰等抗告状》)
关于地方法院的设置。近代中国基层司法的改进,是整个司法改革的“老大难”问题,经历了清末民初的初等审判厅、县知事兼理司法,到南京政府时期的县司法处、地方法院等几个阶段,至1947年10月全国尚有66%的县份没有设立地方法院,仍由配有承审员的县司法处审理案件。从本卷所辑档案可知,江苏省江浦县,虽与首都南京仅一江之隔,与位于镇江的、其时已是江苏高等法院第一分院的距离也不过顺江半日可至,可是直至1946年,如此紧邻“京畿”的首善县属,竟然还维系“县政府兼理司法”之制,一应具体司法事务仍由司法处承审员经办,县长仍兼掌检察,行政与司法的界限模糊不清。(参见本卷下编案件举要二《兼理司法江苏江浦县政府审理单》《兼理司法江苏江浦县政府点名单》《兼理司法江苏江浦县政府刑庭侦查笔录》《江苏江浦县政府兼理司法事务押票回证》)其他偏远县属设立地方法院的滞缓,由此不难推知。
特种刑事诉讼文书尤其是涉及汉奸罪的诉讼文书的荟集,也是本卷的一大特色。抗战胜利后,根据国民政府颁布的《惩治汉奸条例》,江苏高等法院镇江分院以其独特的区位及审级优势,受理了大量汉奸罪案件。本卷相关案例从兼理司法的县政府的侦查、捕捉、传讯,到向一审法院——高等法院或高等法院分院的移送文书,再到审理和判决文书,均有完整的流程记录。
除此以外,尚有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诉讼文书,如女律师杨璞真为王徐氏、王于氏因田产纠纷撰写的上诉状,字迹清秀柔美,端庄紧凑,颇具女性书法风格。(参见本卷上编第五章《律师杨璞真撰上诉状》)民国时期,女律师参与诉讼逐渐兴起,比较著名的有郑毓秀、史良、沈仪彬等,近代镇江出现女律师代理诉讼(即杨璞真律师)系在1931年,与上述三人大致同期,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近代镇江在司法建设领域的地位。
本卷其他特征所在皆有,不再赘述。借此机会,再就目前司法档案资料的整理模式略陈孔见,就教于“辑考”作者及方家同仁。目前司法档案整理研究大致有四种模式,一是完全按原档案存放单位的卷宗,整体扫描成图片模式,或供内部使用,或出版面世。优点是能原封不动地展示档案全貌,读者按需从中选用;缺点是档案存量有多有少,整理的人水平参差不齐,出版成本有高有低,少量的可以公开出版,海量的则一时难以问世,想利用者只能申请获准到相关整理单位内部查阅,手续烦琐,十分不便。二是选择性扫描。由整理者根据自己的辨别,从众多档案中选择自认为“有价值”的部分,归类拍摄或扫描,将图片整理后出版。优点是能保证档案原貌;缺点是经过整理者的删选,对整理鉴别者而言,固然是有价值的,那些“无价值”未被选录的档案,在另类需要使用者眼中,可能就是“有价值”的材料,却无法阅读原件,遗珠之憾在所难免,而且以图片尤其是彩图影印出版的,占幅大,成本高,定价贵,普通读者购阅,两可之间,往往踌躇。三是整理者将原始档案分类抄录整理,转成现代文字排版付印。优点是实际容量大,定价一般适中,文字容易转换成电子文档,使用便利;缺点是经过整理者的转手抄摘,原档案字体的辨认校勘的精确度难以保证,再行核对原档,难度甚大,既存的讹错可能将错就错,或顶多以“存疑”标识。四是根据既有司法档案进行辑考,融整理、考证及研究于一体。优点是根据编辑者的导读提示、观点引导,读者能迅捷把握档案内容要点,直奔主题,选择感兴趣或所需要的资料阅读利用;缺点是辑考文字与档案图片相杂,文字的逻辑系统性和图片的原始完整性均存在展示不足的可能。以上几种模式各擅胜场,也各有短板,全凭阅读者相机抉择,取舍由己。
囿于篇幅所限,本卷所录仅是镇江近代司法档案中诉讼文书档案的一小部分,但其通过择选和考证诉讼文书档案,考察特定地区诉讼状况的尝试是成功的。本卷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档案为主,但其中少量的晚清诉讼文书档案弥足珍贵,为了解传统诉讼向近代转型的一些特征提供了视窗。故此,本卷所选档案用“少而精”来形容,当不为过!
张仁善
2024年6月
本书是国家重点档案专题保护开发项目“镇江市档案馆民国镇江司法档案开发研 究”的结项成果。该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立项,并在其关心指导下,由镇江市档案馆联合江苏大学法学院共同完成。
镇江市档案馆为国家一级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门类齐全,现有8个全宗群、607个全宗、53万余卷。除镇江近代司法档案,镇江市档案馆还藏有民国时期的镇江商会档案、中央银行镇江分行档案、中国农民银行镇江支行档案、镇江县银行档案、镇江荧昌火柴厂档案、镇江面粉厂档案、镇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包括镇江自来水厂、镇江大照电气公司)档案、镇江恒顺酱醋厂档案及中国国民党江苏省镇江县执行委员会档案等珍贵史料。近年来, 镇江市档案馆档案开发成果丰硕,《档案参考》《镇江市档案馆藏日军战时暴行与战后所受人道待遇档案汇编》等获省档案文化精品一等奖,《陈光甫》电视纪录片获“第27届中国纪录片学术盛典”长片十优作品,承办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项目近10项。
江苏大学位于镇江,是全国工科院校中较早开设法律专业的院校。江苏大学法学院现有法学一级学科硕士授权点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已经获批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全国党建样板支部和国家一流课程。近年来,江苏大学法学院致力挖掘和整理镇江近代司法档案等优秀法律文化资源,其研究成果《镇江地方法院研究(1928—1949)》获评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成果奖和镇江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为推动镇江法律文化资源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镇江市档案馆与江苏大学法学院秉持“校地合作,专业互补,传承历史,不负后人”的精神,共同开展镇江近代司法档案的开发与研究工作,既是对镇江历史文化资源的致敬,亦是作为在镇文教单位的使命担当。期望本书能够对全面展现镇江历史文化资源、推进中国法史研究做出应有的贡献。
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张仁善教授为本书惠赐序言,在此深表谢忱。
镇江市档案馆 江苏大学法学院
202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