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代理购电目前是工商业用户在电力市场上购买电量的三种方式之一,还有直接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的两种市场化方式。
这项已经存在3年多的购电方式,因为是电网代理采购,所以让人一直有些非市场化之感,甚至引起了很多人的“反感”。
但存在即合理,哪怕是短暂的存在也有其存在的“意义”。
今天总结十个要点,整理下自己对于“电网代理购电”的认识。
①:从何而来
“电网代理购电”的诞生源自于2021年著名的发改价格1439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文件中首次提出了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概念,并指出“代理购电价格主要通过场内集中竞价或竞争性招标方式形成”,已入市交易但改为电网代理购电的用户,执行1.5倍的代理购电价格,相当于从经济上封锁了已入市交易用户的退路。
1439号文同时取消了存在已久的工商业目录电价,取而代之的就是每月发布的电网代理购电价格表。
彼时,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工商业用户不论是数量还是电量上看都不多,广大用户也因为常年按照目录电价缴纳电费,一时半会儿难以适应更为复杂的电力交易。
所以电网代理购电方式的出现,虽然是市场过渡期的产物,但对于广大用户了解市场,转变观念,接受新方式都起到了一定的缓冲作用。
而购电性质为“电网代理购电户”的工商业用户们,就成为了售电公司们争夺的增量用户,零售电价和电网代理购电价的“比拼”,也成了市场中的一个看点。
②:价格机制
随1439号文之后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办809号)发布,进一步细化了电网代理购电的相关要求,尤其是明确了代理购电价格的形成机制。
购电和供电的分离意味着电网的收入仅仅与供电的输配电有关,但一些尚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电量依然需要有一个购电的入口,于是才有了电网代理购电这一个选项。
把电网代理购电的范围扩大一点,除了一些尚未入市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全部的居民和农业用户也是电网代理采购电量的范畴。
这些电量也叫做保障性供电,也是优先购电电量,而它的优先所体现的就是可以优先采购低价的电源电量。
而这个低价的电源并非是由市场化交易结果所决定的电源,而是优先发电电量所对应的电源,这里的优先意思是其所发电量要被确保可以发出并上网。
将这些由政策规定的优发电量按照价格由低到高排序,优先购电的居民和农业电量从价格低的开始匹配,直到全部保障性购电匹配完毕。
这时,如果还有剩余的优先发电电量,那么政策允许可以匹配给电网代理的工商业购电量,当然这个也不是绝对的,毕竟文件中的字眼是“可将”。
那么也就是说,全部代购工商业电量中,有可能有部分是匹配到了优先发电电源,也就会形成了对应的量和价。剩余的部分就要参与到月度的场内竞价中,报量不报价,接受市场交易形成的价格。
采购优发电源的部分和采购市场化电量的部分放在一起加权平均,就成了当月的代理购电价格。
可见,不论是优发部分的匹配,还是交易部分的受价,代理购电价格的形成都是流程机制所致,而并非主动交易所致。
电网所履行的是义务代理采购,不会在其中有任何利益导向,但是其所预测的代理购电量却是决定月前代理购电价格形成的重要因素。
③:与零售价格的对比
零售电价与电网代理购电价是一定程度上的“竞争对手”,电网代理购电户就是售电公司增量用户的来源,而电力这种同质化的商品,价格高低就成了判断服务水平的重要指标。
而售电公司想要说服电网代理购电用户采用自己的购电服务,最好的方式就是证明自己可以省钱,那么自然电网暂时提供的电网代理购电价格和售电公司给予的零售店价孰高孰低就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指标。
在第2条,我们分析了电网这边代理购电价格形成的机制,那么在售电公司这边,零售电价作为售电公司的销售收入,和其在批发侧的购电成本以及期望的利润额度息息相关。
只从结果上看,直接对比这两个价格我们还需要区分一些场景,那就是当地的零售政策要求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签约后,每个月所形成的零售电价是一个价格还是一堆价格。
如果是一个价格,那么直接和电网代理购电价格去比较就可以了。
如果是一堆价格,那么代表零售电价形成的是分时段价格,这里大概有两种可能,一种是直接形成24小时的价格,另一种是形成尖峰平谷等时段价格,这个时段就和用户侧分时电价所形成的时段一致。
而电网代理购电价格大部分省份都是形成一个电价,如果要和这些分时零售电价相比较,那么也需要根据政策规定的浮动系数形成对应的分时代购电价。
但也有一些地区,在形成代理购电价格时也会进行时段拆分,相当于直接形成的时分时段的代理购电价格,西北电网的大部分省份都是这个代购电价的形成规则。
总之,要比对的话,零售一口价就和代购电价作比,零售分时价那么久和对应的代购分时价作比,而代购分时价可能靠的是政策分时价格所形成,也可能是直接通过接受市场价格所形成。
④:代理购电量在现货市场
在一些开了电力现货交易的省份,电网代理采购的工商业电量也是电力系统运行的一部分,所以在整个申报以及出清的过程中,这些电量都是要参与的。
代理采购的电网此时类似一个“售电公司”,预测的采购电量和形成的代理购电价格就是这些电量的“中长期合约”。
合约电量按照标准曲线分解到各个交易时段,日前申报多数会沿用这个分解曲线,这样也就说在日前市场,电网代理购电不发生任何偏差电量,进而不会有任何日前费用,但极特殊的天气情况下,电网也会调整改日的电量预测和申报。
实时市场出清实时价格,代理购电用户在该时段的实际使用电量发生后,会在实时市场产生电量的偏差,偏差的电量执行实时价格,进而会发生偏差电费。
而电网企业代理这些电量实际在批发市场上应付的电费应该是中长期电费+现货偏差电费,但根据代理购电价格收取上来的电费与这个应付之间肯定会有偏差。
这些偏差由代理购电用户来承担或分享,电网公司不参与,可以理解这是一次“躺平”无策略的电力交易结果,那么电网代理购电户就要去分享或分摊这笔偏差费用,一般会罗列在历史偏差电费里。
⑤:代购电量和交易电量的权责区分
对比一下电网代理购电量和市场化交易电量在市场中的权利和责任。
从责任的角度看,代购电量需要承担自身参与现货市场所产生的偏差电费;
但整个市场结算还会因为阻塞的发生,因为居民农业电量不参与市场但参与出清的特性会发生一些发用两侧的偏差费用。
这些费用在分享和分摊时,每一度工商业购电量要承担相同的责任,不区分代购还是交易。
还有一些因为考核而发生的超额回收或者惩罚性费用,如果工商业电量是接受这些费用的主体,那么也不区分代购户和交易户。
从权利的角度看,代理购电量没有要求中长期合约的年度比例,毕竟每月的代购电量的形成都是在月前,也就是和月度有关。
但市场化电量中有相当大的比例已经通过年度长协确定了,月度乃至月内交易还会补充一些,但相对份额较低,所以这方面受制于规则,会有些权利上的不同。
还有从考核的角度,市场化交易电量会面临中长期持仓量,中长期交易量以及日前实时偏差等考核回收机制。
而这些考核机制,除了日前实时偏差外,电网代购电量从机制上就不涉及,不过日前偏差的超额回收机制是否适用于代理购电户暂不得知,因为预测电量的责任在电网。
⑥:代购与零售的到户电价形成
代理购电和零售交易实际上圈定的范围是电价组成部分中的上网电价部分,也就是和发电企业发生交易的部分。
但最终用户缴费时所要依据的到户电价,要在上网电价部分的基础上叠加输配电价、线损费、系统运行费和附加基金等部分。
那么从代理购电价格或者零售电价到形成最终的到户电价,不仅和上网电价形成的形式有关,也与各地到户分时电价的政策有关。
如果说零售合约或电网公司的代理购电最终形成的是一个价格,那么这个价格要参与到到户分时电价的浮动计算,至于其它4部分价格是否要参与计算,这个就是各地规则的差异。
如果说零售合约或电网公司的代理购电最终形成的是分时段电价,那么这部分不需要再去乘以到户电价的浮动系数,直接叠加剩余4部分的分时电价处理后的浮动价格形成最终的到户电价。
所以比拼零售电价和代购电价的大小虽然直观,但价格的高低并不一定决定了费用的高低,这不仅与第5条中提及到附带偏差有关,还与实际发生电量时段的部分有关。
⑦:代理购电价格的基准作用
早期的售电时代,尚未开展现货交易,只有中长期交易,而且当时的交易价格多以价差形式体现,即以当时的目录电价为标杆,下浮报价。
所以彼时成为市场化用户一定不会亏,而这个比较者就是当时的目录电价。
现在目录电价取消,这个标杆随之消失,但以“官方”的某个价格为基准的理念尚没有消失,所以一定程度上,电网代理购电价格成为了一个比较的标尺,起到了一定的基准作用。
比如说辽宁省的零售规则里,允许以基准价+浮动价格的形式签约零售电价,而这个基准价就允许选择当月电网公司公布的代理购电价格。
再比如浙江省,省内多数用户执行一个自然月多段缴费的方式,除了最终的结算账单上是以应该结算的零售电价为依据外,其它月内账单暂时执行的也都是代理购电价格。
还是浙江省,25年零售用户的分时到户电价形成规则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不再是根据零售平段到户电价乘以对应的峰谷浮动系数来形成分时到户电价,而是以这个平段到户电价叠加代理购电价格表中的分时到户电价差来形成。
一定程度上,代理购电价格不仅是零售电价的竞品,也是某个阶段市场价格的一种侧面反映,充当了“监督”的身份。
⑧:电网在代理购电中的位置
代理购电的主体是电网,但电网代理采购电量的行为是义务性质,或者说是行政指令。
入市后再出市,即要承担1.5倍的代理购电价格,国家文件在鼓励广大工商业用户入市的同时,也通过这样的经济形式收住市场化用户的袋口。
但一切行动不能操之过急,更何况电力市场尚属新兴事物,所以用更为熟悉的购电方式(从电网购电)可以作为缓冲期,而电网在其中就承担着过渡时期的义务。
在这个采购行为中,电网公司不是盈利性质的组织,其按照规矩办事,一切价格按照市场规则形成,不会加入任何主动交易的策略。
因为不需要承担损失,也不会享受收益,那么电网企业在组织代理购电时就需要有流程上的监管以及事后问题的发现。
纵观整个过程,唯一可能会影响价格的无非是代理购电量的预测,这事关匹配优发电源电量的大小,也决定了执行月度竞价价格的大小以及极端天气下的日前电量申报。
虽然不能制定价格,但可以通过电量加权的形式“操控”形成的代理购电均价,这方面预测做的不好的话会发生较大的波动,甚至在现货时段也会给电网代理购电户带来较大的购电偏差费。
所以国家在文件中也一直强调要电网公司加强精准预测代理购电量,而且从24年起,电网在公布N月的代理购电价格时,还要发布N-2月的实际代理购电用户的使用电量。实际电量和预测电量整体的比较尚可,偏差较大的省份也还基本维持在10%以内。
于是,在某些价格倒挂的省份(零售电价高于代购电价),并不是因为电网想要在代理购电中赚一笔,所以才搞出那么低的价格。
用户是用脚投票的,当市场化逐渐成熟,交易逐渐竞争化,价格随偶有波动但整体下行,工商业用户对于真实价格和市场规则的了解更加深入,淘汰一些过渡期的方式一定是历史的选择,而不是某个强制的政令。
⑨:我们可以从代理购电中学习到什么?
很多人只关心代理购电这种方式什么时候会消失,但没人可以回答这个问题。
但是趁着每月还有代理购电价格表发布,我们更应该从中学习点什么。
首先各地到户电价的形成在代购电价表中一目了然,了解所在地的价格形成规则,结合具体公布的数据,你会对从各个价格组成到最终一度电的价格有更加清晰的了解。
还有各地的与电力市场、电力价格有关的文件名称。不论是代理购电价格表头部的表述性文字,还是表后下方的小字,其中都会罗列好多该省份执行代理购电价格所参照的政策文件。相当于提供了一份政策清单。
而且,通过不同月份这些习惯性描述上的改变,我们也可以获取当地是否有新的政策发布,或者之前没有被提及的老政策被引用。
代理购电价格表中的这些文字都是学习的素材,或者是其他学习资料的索引,只是关注价格的高低未免忽略了这个现成的学习机会。
最后还有一些关联数据的发掘,电网代理购电价格表中虽然发布的都是结果性的数值,但其中不乏一些关联数据。
比方说山西随表发布的AGC辅助服务调频分摊费用就可以反算出当月的全社会预测工商业电量,这样也会大概知晓当前整体市场化电量占比的情况。
类似,你也可以从河北的独立储能折价反推河北南网市场化交易规模,你也可以从夏冬月陕西省都会发布的省间现货交易偏差费折价来反算整体预测的月工商业电量。
总之一个表格里很多项数据之间可能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关联,这都是便于我们了解电力市场“量价费”的抓手。
非常建议每月的代理购电价格表公布后,从头到尾通读,表格里的数据亲手算一算,表头表尾的文字读一读,尤其要关注变化。
⑩:代理购电方式的历史意义
综上,虽然电网代理购电终归有一天会只剩下居民和农业用电这一保障性用电范围。
全部工商业用户都已纳入市场进行交易,新增用户也是要先入市后接电,但在目前的过渡期阶段,其存在是完全必要的。
一个传统的行业,刚刚开放了市场,但是在这个市场中,买方和卖方的信息感知完全不同,如果不随着时间尽量缩小这个信息差,那么所谓的自由市场和完全竞价市场就是空谈。
一个新兴思想或者理念的传播以及推广需要时间,何况购电这个事还多了一项,要先抹去过去的记忆。
那么在随着市场发展,随着更多企业入市,随着多年来市场交易结果的公布和研究分析,会有更多的买方,也会有更加熟悉市场规则的买方。
一个好的市场,靠交易竞争,靠暂时的信息差产生利润没问题,但是永远只押宝信息差显然不持久。
所以,需要用户侧的觉醒,以一波用户侧代理人的兴起来带动用户侧对于市场的感知,最终还是要到具体的用户觉醒,那才是一个理想市场该有的样子。
而这个从不知电力市场为何物,到开始参与市场了解市场,再到可以在市场中自主选择,自主交易的过程需要一些兜底的手段,这就是电网代理购电的意义所在。
以上十条,我是在过去文章和直播中对于“电网代理购电”这个话题的一些总结和思考,与您分享,但围绕电网代理购电的细节各地还有很多相异之处,未尽事宜,还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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