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与创新:增量配电网专题小结

文摘   2024-12-13 12:00   浙江  

单看增量配电网在电力系统中的位置,似乎和前一主题转供电物业有些类似。

都是通过自身的变配电设备把大电网供过来的电再转配给辖区内的电力用户,而自身作为大电网的一个用户主体,既要上行向电网公司缴费,又要下行向域内用户收费。

不过增量配电网虽然是电改9号文之后诞生的新物种,但却是实打实的“电网”企业,那是要获取到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才可以开展业务的。

这一点转供电的物业公司不可同日而语,而且论专业化的程度,管理一个变电站及其配套的送出线路,和管理一个配电室及其馈线线路,虽有些可以互通的部分,但也绝不在同一个水平线上。

同样被政府监管的两类企业,实际上受到的监管程度却完全不同。

所以,在介绍完一些有关于转供电的话题后,在电费管理这个写了一年多的大模块的最后一个单元,黄师傅通过十一篇文章分享了自己对于增量配电网这个主体中的一些理解和认识。

在百花齐放的电力市场中,我们关注的更多是售电公司,这同一电改9号文下的新事物。但在电力体制改革这个更大的背景下,我们也不能忽视增量配电网这个更有利的改革符号。

在上一话题转供电中,我挑选出两个词“规则”与“博弈”作为总结的抓手,旨在说这类情况有一些不可逾越的规则紧箍,但也有一定灵活的博弈空间。

而对于增量配电网,我想使用“监管”与“创新”作为总结词,虽然作为电网公司,其在运行、服务、结算等方面都在被进行着强有力的监管,但在新型电力系统示范,在智能配电网建设,在分布式电源消纳和资源聚合,在配售一体新型主体参与电力交易等方面,我觉得增量配电网可能是创新的一面旗。

下面结合每篇文章做一摘要总结,有需要的读者朋友可以收藏本文或者本专题标签。

购与供、输与配

购电靠市场,供电靠电网

电力市场化改革,使得工商业用户的购电不再向唯一的电网公司,同样电网公司也不再承担这项责任,虽还有电网代理购电一说,但实际上这仅仅是过渡期的产物,是电网义务的履行,不会发生任何效益。

那么直接参与批发交易,或者通过零售市场找售电公司代理交易亦或是继续维持电网代购的模式,就区分出了若干不同的购电方式。

而供电部分,虽然绝大多数企业依然是在由大电网公司进行供电,但全国也有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企业,在局部“代替”大电网企业完成了供电最后一公里的责任,所以供电方式也可以通过究竟是哪个电网供电而有所不同。

《增量配电网(一):购电与供电》 

从物理的角度上看,电源到输电,输电衔接了配电,二者似乎都是在将远方电厂发出来的电送到终端用户,为何还要进行输与配之间的分离呢?

这就要看具体输电和配电在电力市场中的价值了,在没有开启电力现货交易之前,这个价值在市场中没有显现化,因为彼时的调度虽然也是以总发电成本最小化为目标,但因为目录固定电价的缘故,这种价值分别体现不在终端处。

而现在电力现货开启,输电在降低系统总发电成本方面的作用就可以从节点电价中体现出来。

没有阻塞的情况下,全市场统一节点,也是理论上最优经济调度下的发电成本最小值。

没有互联输电线路,也就是阻塞最大条件下的各个独立节点,理论上最优经济调度下的发电成本最大值。

而架接了输电线路后,虽然容量依然有限,但毕竟可以使得总发电成本位于上述两个极值的中间,所以输电的价值不仅在供电方面,还在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方面。

当然考量是否要建一条输电线路,除了经济外,还要考虑其它非经济因素。

我们在这里只需要了解输电和配电的实际市场价值区别即可,无需深究过多。

《增量配电网(二):输电与配电的价值》

一体两面上下行

增量配电网从电力系统的角度看位于大电网和用户中间,从电费流转的角度看,也是一边从用户收费一边向上级电网缴费。

在用户这边,增量配电网是电网,但在大电网这边,增量配电网是用户。

这一点,从缴费和收费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对于下行收费,按规矩来,大电网怎么收,增量配电网也怎么收。

用户该不该执行分时电价根据当地分时政策执行范围来定,怎么交基本电费也是用户自行选择。

对于上行缴费,国家在增量配电网电费结算机制的文件中给出了两种方式,分别为综合缴费和分类缴费。

前者按照接网电压等级的大工业用户处理,价格执行对应的电网代理购电价格,而在是否征收分时电费和力调电费时,各地的具体规则可能会略有不同。

这种方式下,增量配电网企业留存了电费差,即一次性给大电网缴费后,同期从用户这边收上来的费用差就可以留存为收入了,类似之前的购销差。

另一种分类缴费方式,虽然还是统一向辖区内用户收取全部费用,但其只能留存过网电量所对应的不同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差。

这部分价差完全体现在输配电费里,有电量电价部分也有容需量电价部分。

一种基于总费差,一种基于价差,同一个主体,不同的上下行对待方式。

究竟如何看待自己,从对上缴费方式的选择就可以看出。

综合缴费,那就是用户,分类缴费,那就是电网、

《 增量配电网(三):电力系统中的双重身份》

《 增量配电网(四):缴费与收费》

量价费的传导

多数增量配电网企业都在选择按照综合缴费的方式向上级电网交电费,那么这一交一收之间所基于的电量就存在了差额。

这个差额就是增量配电网内部的网损,包含了变损和线损。

而损耗电量耗散在变配电设备中,并未真正意义上的使用,不过从向上缴费的方式来看,完全当做了使用电量在处理,不仅承担了应该承担的上网电价部分,而且对应的输配电价,线损折价,系统运行费和基金一分不差。

所以这部分电量的处理机制目前看是否合理,还要商榷。

《 增量配电网(五):网损非消耗》 

不过原来包含在输配电价中收取的线损费才刚单列一年多,而且全省级电网统一使用一个综合线损率。尚未按照电压等级来核定不同的线损率,所以这一方面更为细致的规定还要等待一段时间。

而关于电价和电费方面的传导,我们也着重分析了上下行之间可能存在的差别。主要在分时电费和输配电费这两方面。

前者体现出目前一个电网企业该如何处理峰谷分时电价的损益。

《 增量配电网(六):电网企业与分时电价》 

而后者,我们抛出了一个结论,“同工不同酬”,这个不同酬体现在两方面,一个是基本电费的分配机制不算公允,二是对居民农业用户的供电交叉补贴没留一分。

《 增量配电网(七):同工不同酬》 

《 增量配电网(八):交叉补贴带带我》

总之,理清增量配电网的交费和收费目前看来还没有特别明确且特别细致的规定,但部分规则都还是在参照大电网。

但内部损耗的界定和处理,基本电费的分配以及交叉补贴的考虑却都是实打实的问题。

创新与引领

配售一体化以及增量配电网内部的“源网荷储”实施是本专题分享的两个非传统话题。

一个体现在电力市场,一个体现在电力系统。

以辖区内全部工商业用户为代理零售用户的配售一体化售电公司,在参与批发侧现货市场交易时有不俗的负荷预测优势。

而且因为更贴近用户的实际生产,更了解一个区域内聚类用户的行业市场水平和生产习惯,所以精确掌握了负荷特性的该类售电公司往往在中长期交易以及现货日前申报等方面都有一定的信息优势。

增量配电网(九):配售一体

而增量配电网相比于大电网要小很多,行政机构也灵活很多,而且一旦出现问题影响范围有限,所以在国家智能配电网建设的背景下,对一些前沿话题进行探索和落地,增量配电网是非常适合的场景。

于是“隔墙售电”、“源网荷储”、“绿电直供”等经常出现在文件里的新词儿就经常会和增量配电网联系到一起。

其看中的不仅仅是它的分散和小微,更看中它实操起来相对灵活,而且如果能够真正意义上实现公网下的绿电专供,那也未尝不是当地园区招商引资的一个名片。

《增量配电网(十):绿电直供的可能》

文件综述

在写作这组文章时,为了获取有用的素材,除了与相关从业者交流和实际调研外,我也对相关文件进行了多次阅读和理解,故在专题末写了一篇政策导读。

主要是国家范围内与增量配电网主体有关,与输配电价核定有关的文件。

《增量配电网(十一):国家相关政策一览》

电改9号文以后,类似的文件出台较多,不过多数集中在2020年之前。

再往后,因为电力行业更多的注意力都在新能源的发展和电力市场的建设,所以对于增量配电网的开发显得有些力有不逮。

不过必须要承认的是,输配分离也是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现在都是先有配电再发展对应的售电,实现配售一体。

未来没准也会出现有资金盈余的售电公司会主动谋求“电网转型”,或通过新建,或通过收购,实现售配一体。

当然,目前为止,我对于增量配电网主体的认识还比较浅薄,也是因为电价研究的驱动,让我好奇一个增量配电网是如何结算电费的。

至此,增量配电网专题系列文章更新完毕,仅做抛砖引玉,错误以及疏漏之处,还望大家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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